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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买世蕊再次提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建议》

来源:互联网2017-03-14 15:55:41

两会代表买世蕊,她是“爱心妈妈”,30多年如一日帮扶救助困境儿童300多人。在2017年的两会中她也提议要建立留守儿童之家。

她是全国人大代表,10年坚守持续为留守儿童鼓与呼,她就是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新乡市糖烟酒总公司董事长买世蕊。

“农村的留守儿童们太不容易了,他们没有父母在身边照顾、关爱,很容易变得孤僻,养成不好的习惯,影响一辈子的成长。”因为多年来一直在进行农村困境儿童帮扶,买世蕊把孩子们的苦看在眼里、记在了心间,除了通过出资成立“世蕊春蕾女童班”等方式为孩子们提供切实的物质和精神的帮扶外,还在当选人大代表后,不断提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相关建议,在她看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保护,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一个家庭的幸福和谐,也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今年两会期间,买世蕊再次提出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建议》。

在建议中,她指出首先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长远意义,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其次是希望中央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按照各级意见要求设置各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增加工作和关爱保护经费。

此外,要制定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建设标准,根据留守儿童人数数量分别在乡、村建设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为关爱保护提供场所。

最后是要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关爱保护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做好场所管理和关爱工作。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农村留守儿童目前存在哪些问题,我们又该如何解决呢?

 

一、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中的主要问题

(一)学业出现危机

父母外出打工对农村留守儿童学业方面具有突出的负面影响,致使一些儿童产生学业危机。首先,他们普遍学习动力不足、学习习惯差,31.42%常常不能完成正常的学习任务;其次留守儿童长期间缺乏亲情的抚慰与关怀,调查显示,28.16%留守儿童的父母1年或1年以上才回家一次,52.53%的留守儿童表示非常想念在外打工的父母,这些因素往往会导致他们焦虑紧张,缺乏安全感,进而导致他们上课注意力不能集中、听课效率不高、学业成绩下滑,49.68%的儿童表示父母外出打工后,自己的学业成绩受到了影响;再次,留守儿童厌学情绪比较严重,调查显示:对学习“说不上喜欢不喜欢”和“讨厌学习”的留守儿童占33.23%;有56.64%的留守儿童有过逃学行为,其中经常逃学的占15.51%[。

(二)生活方式不良,行为失范

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二:一是留守儿童对生活的满意程度在逐渐降低,这很容易导致他们对生活没有热情,不能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和学习。调查显示,只有13.92%的留守儿童对自己在校的表现非常满意,对学习“没有要求”和“顺其自然”的比例占23.73%。二是容易形成各种不良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调查中发现,48.42%的留守儿童行为习惯较差,他们不听祖辈教导,在校不遵守规章制度,常有迟到、逃学、打架等违纪行为;有的沉溺于不健康的影视文化或网络游戏中;少数人甚至有抢劫、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现象。

(三)心理健康问题突出

父母外出打工后,留守子女的心理会出现一些问题,尤其是小学生表现明显,还有女生比男生更突出。农村留守儿童比较突出的心理问题主要有情绪问题、交往问题和自卑心理等。留守儿童在情绪问题上比父母在家的儿童严重,他们更经常体验到孤独、郁闷、失望、不安、无奈等消极的情绪;调查中发现,83.11%的留守儿童在父母外出后有一种失落、孤独无助、被遗弃感、无奈等消极痛苦的情绪,在一段时间里不爱说话、不爱和别人交往,性格上变得自卑、冷漠、胆怯、自我封闭等,所以在人际关系方面显著地不如父母都在家的儿童。这些心理问题,虽然大部分是暂时性的,发展性的,但如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对儿童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严重的甚至会造成成人之后的人际障碍和人格缺陷。

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家庭交往与家庭教育的缺失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是儿童社会化的主要场所,其中父亲代表着社会规范的权威,母亲起着引导情感的作用。父母和孩子的交往是面对面进行的,内容不受限制,且充满丰富的个性情感;其交往频率高,交往形式多样,以言传身教为主。这些使父母能够对儿童的基本生活技能、社会规范、道德情操及个性特征等各方面起到广泛有效的培养塑造作用,父母对孩子人格的教育和生活教育功能也是任何学校和社会教育所无法比拟的。然而长期外出打工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和联系频率少,同时沟通方式单一有限,一般是通过电话或书信两种方式进行,具有较长时间的间断性、非面对面性、互动频率低等特点,家庭的教育功能缺位导致孩子社会化严重不足,致使留守儿童在行为与心理发展方面出现了许多困境和问题。调查表明,13.29%家长很少与孩子联系,只在过年过节时回家看一次;而和孩子几乎没有联系的占4.11%。

(二)监护人教育能力低下,监护不力

由于父母双方或者某一方出去打工,所以孩子一般都由长辈来看管,看管的种类分为四种类型:隔代监护、父亲或母亲单亲监护、亲戚监护和同辈监护或者自我监护。其中以单亲监护和隔代监护为主,且监护人的文化水平偏低,甚至有部分是文盲。

以上数据表明了,在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中,较大比重的监护人文化水平都不是很高,监护人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比例达81.01%。文化水平低不仅仅不利于自身水平的提高,而且无法对孩子的学习、心理、行为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引导。单亲中监护中,由于大多数都是以母亲为监护人。一般来说,母亲会比父亲更好地照顾孩子的饮食起居,但过重的劳动负担让她们无暇顾及孩子,很少和孩子沟通,她们也缺乏科学而有效的教育手段,以打骂为主,导致了事倍功半的效果。隔代监护的弊端就更为显著,他们在教育孩子时,更容易采取溺爱的管教方式,这容易造成孩子娇纵、任性等性格特征。在亲戚的立场上来监管孩子不仅仅不方便,而且孩子也很难在这些亲戚中找到归属感,总是有种寄人篱下的感觉。与前三种监护相比,同辈监护和自我监护状态下的留守儿童的压力最大,可以说他们经受着生活、学习和心理的三重压力。

(三)学校教育水平低下、管理措施缺位

父母外出打工后,孩子长期间缺乏亲情的抚慰与关怀,容易产生孤独、不安、失望等消极情绪;同时,大多数留守儿童年龄偏小,自律能力较差,需要成人的监督,而调查表明,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孩子的学习偶尔过问和从不过问的占31.97%。这些因素都会对孩子学习成绩受产生不良影响,留守儿童的学业成绩状况。

从表3可见,多数留守儿童成绩平平,中等偏下、较差的共占63.93%。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学校教育管理措施缺位,学校教育未能充分发挥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的主导作用。首先,从调查学校自身情况来看,他们对留守儿童的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大多数学校从未对本校的留守儿童进行过专门的统计。虽然学校也认为家长外出打工会对学生的学习及品行、心理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但从未想到这是一个“问题”。目前他们对父母外出打工的学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和方法。同时,受经费的影响,农村学校尤其是偏远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极差,很多教学活动他们根本无法开展,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并配备心理教师,忽略了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的教育。此外,农村学校班级人数多,教师教学负担过重。本研究调查的乡镇中小学平均每班学生达到五六十人,老师根本不可能做到因人施教,对于留守儿童特别的心理、感情需求更无法顾及,这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对留守儿童的有效教育和管理。调查显示:只有17.9%的留守儿童认为学校老师对他们很关心;9.5%的留守儿童认为学校老师对他们的态度较差,看不起他们;64.87%的留守儿童认为老师对他们的的态度和其他人一样“没有区别”。可见,大部分学校并没有意识到留守儿童问题的存在,也没有采取什么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解决,这使得农村留守儿童在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学校和教师的教育功能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三、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是我国城市化、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还将继续,留守儿童现象将会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仅仅是个教育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亟待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为此,建议要抓好以下几点:

(一)加快户籍制度和就学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出现与农民工家庭成员分居两地密不可分,而这种现象的根源便是我国的户籍制度及其相关制度,如教育制度、住房制度等。由于没有上述制度保障,大多数农民工无力解决孩子进城就读所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如住房条件恶劣、借读费用高昂等等。因此,政府应加强户籍制度和就学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可利用城市中小学生源减少的机遇,运用现有教育资源,适当鼓励、帮助民工将其子女带到城市上学和生活,充分发挥家庭的难以取代的教育功能。在配套改革到位前,可先期开辟打工子女就学“绿色通道”,使其享受与打工所在地孩子同等的受教育待遇,免除一切限制和收费;为了保证流入地愿意接受农民工子女读书,可以借鉴国家种粮农民补贴经费管理办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进行直补;也可以办理流动学籍卡,卡随人行,费跟卡进,保证他们进城或者异地读书畅通无阻。初中毕业后,孩子基本能自立,再回家乡读高中或职中。这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根本所在。

(二)依靠学校这一教育主渠道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与管理

1、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可以解决留守儿童无人照看、学习和安全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有效途径。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还存在硬件建设不能满足学生寄宿的需要,而且管理的人员和经费欠缺。针对这些问题,建议:第一,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实施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保证一个乡镇应集中建设好寄宿接纳能力较强的初中和中心小学各1所。第二,加强寄宿制学校的管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寄宿制学校管理人员编制,分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保证更多的留守儿童受到更好的教育和管理。第三,寄宿学校要优先考虑留守儿童,并通过改善食宿条件、完善配套设施,使学校成为温馨的“留守儿童之家”。第四,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努力缩小城乡间在教育资源、办学条件上的差距。

2、学校应承担起教育关心留守儿童的重任。留守儿童之所以成为一个弱势群体,主要是因为其父母不在身边,家庭的教育和亲情功能不足,因此,学校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更多地关心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变化,增加情感投入,让他们有集体归属感。学校要成立留守儿童管理和教育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加强与留守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联系,互通信息,定期召开座谈会掌握留守儿童的学习情况和心理动态;学校要充分利用假期、或春节家长回家的时机,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与家长交流,使学校内外对留守儿童的影响产生合力效应;同时,在农村中积极开展对留守家庭家长的教育培训,帮助他们树立家庭教育的正确观念,了解家庭教育的基本常识,与子女间保持良好沟通,关心孩子的全面成长;对学习困难、行为、性格异常的孩子,做好帮助引导工作,开展师生间、同学间“结对子”互帮互助活动;对逃学、辍学的留守儿童进行寻访,帮助他们重返学校;同时,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鼓励、吸收他们参加课外集体活动或兴趣小组活动,使留守儿童在集体大家庭中得到关心,感到温暖。

3、增设与留守儿童相关的课程。增设特色课程,将心理辅导课程和法制课程纳入必修。各种类型的心理问题和淡薄的法律意识是现阶段在留守学生中的通病,如不能得到及时纠正不仅不利于自身的发展,还对未来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构成较大的威胁。因此,学校可根据本校留守学生的年龄分段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自尊自立和法制意识,提高自理自助能力。有条件的学校要成立心理咨询机构,配备专职的心理健康教育老师,建立留守儿童心理发展档案,及时发现和诊治学生出现的心理健康问题,为留守儿童排忧解难,引导留守儿童走过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帮助其健康、和谐发展。

4、实行“代理家长制”。“代理家长制”是目前被证明了的在关爱和教育农村留守儿童对策和措施中最充满人性关怀、最因地制宜、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所以被认为是最值得推广的办法。代理家长(有的称为“代管家长”)是指临时履行农村留守儿童家长部分职责的自愿者,其职责主要包括“三知、三多、三沟通”(“三知”即知道留守儿童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和学习情况;“三多”即多与留守儿童谈心沟通,多参加学校学生集体活动,多到其家中走访;“三沟通”即定期与留守儿童父母、托管人、老师联系沟通)和“五个一”(每周与留守儿童联系交流、辅导作业一次;每月与留守儿童父母、任课教师、托管人联系一次;每两月到留守儿童家中走访一次;每学期初制订一份帮扶计划书;每学期末撰写一份帮扶工作总结或教育经验文章)。从目前条件看,留守儿童代管的最佳模式为“寄宿制学校+代理家长制”。具体做法是:在农村大力发展寄宿制学校,增加相应的生活老师和课外辅导员,并在自愿前提下担任代理家长,负责孩子们的日常生活和心理辅导。由于有学校的统一指导和管理,此模式更能让家长放心,让学生得到全方位的关爱。

(三)突出家庭教育,完善家庭教育职能

法国克里斯琴•施皮茨博士曾经这样忠告做父母的人:培养你们的孩子,多和孩子在一起,因为亲情的抚慰与关怀有助于孩子的成长。农村的留守儿童,缺乏的恰恰是这种父母亲情的抚慰与关爱。因此留守儿童教育,必须要突出家庭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弥补家庭教育缺失对其子女造成的不良影响。首先,留守儿童的父母应该慎重选择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充分考虑到祖辈及其他监护人抚养和教育儿童的胜任力。如果他们确实没有抚养儿童的能力,建议父母双方留下一方,承担儿童的抚养和教育任务,保证家庭教育完整性,这样家长可以跟学校经常保持联系,共同承担起教子责任。其次,良好的亲子关系是一种无法替代的教育资源,也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留守儿童的父母应当经常与孩子、孩子监护人及老师保持联系。通过书信、电话、定期返乡等形式及时了解孩子各方面情况,与孩子交流思想,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针对孩子出现的问题,积极妥善寻找方法解决。家长不应将孩子的学习认定为教师和学校的义务和责任,推卸自己的教育责任。再次,树立科学教育观念,,学习教育儿童的新策略、新方法,严格要求孩子,扮演好教育者的角色,把更多的精力从关注孩子、学习、考试转移到关注他们的所思、所想、所为,要更多的关心他们的生理、心理的发展问题。

(四)建立农村社区儿童教育和监护体系,增强和发挥农村社区教育的作用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需要社区、家庭、学校和政府健全各自的教育功能,相互合作,使孩子健康地成长。农村建立社区教育和监护体系,可以考虑由基层学区和共青团牵头,联合妇联、工会、村委会、学校,共同构建农村少年儿童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体系。这些社区机构可由离退休教师、青年志愿者等人员构成,直接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或加强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培训、跟踪评测,督促护人对留守儿童进行有效的教育,并教给监护人科学教育的观念和方法。这对于保护农村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生活态度,培育他们形成健康人格,提高其综合素质,沟通学校与家庭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这是家庭、学校之外的另一种与孩子们互动的关系,同时也起到了一种沟通家庭、学校与孩子们之间关系的桥梁作用。

总之,留守儿童问题不仅关系到留守儿童自身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农村教育改革的发展,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建设和我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期待全社会都来关注留守儿童,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负其责、协调合作,促进和保障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得以良性发展。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有的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对改善自身家庭经济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客观上为子女的教育和成长创造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但也导致部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总体目标。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五、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一)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地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二)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地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2016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地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强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强化激励问责。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国务院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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