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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村民交换宅基地后长出的花梨树属于谁?

来源:互联网2017-03-14 10:56:45

葫芦岛市村民交换宅基地后长出的花梨树属于谁?交换宅基地后,发现有花梨树长出,其权属归谁?下面的这起案件值得关注。

1984年,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太运村的陈佳敏和堂叔陈标国,经协商以1:1的方式相互交换宅基地,并签订了一份换地协议。交换后双方都各自在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子。陈佳敏的原宅基地上有约5平米的小磨坊,按照当地风俗,村民不在磨坊地上修建房子,因此交换宅基地后,双方修建房子时空出了磨坊的土地,双方在换地时并未提到该磨坊地的归属。不久,双方发现,在磨坊墙外沿不知何时长出一棵花梨树,到2012年时已长成周长约60““、高约3“。

2012年4月30日,这棵花梨树被盗贼从树腰处割断,树根也几乎被挖断。此后,陈佳敏将花梨树的上部树干和树枝捡回家,将树干至树顶部分种在自家宅基地上,底部至下部树干的部分以3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陈标国的妻子刘彩虹得知后认为花梨树属于自己,找陈佳敏要,因双方协商未果,刘彩虹将陈佳敏诉至法院。刘彩虹称花梨树是自己与陈佳敏换地后种植的。陈佳敏在未经刘彩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自己的财产,在不能返还原物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判决陈佳敏赔偿损失8万元。

陈佳敏则表示,磨坊土地历来都归其管理使用,磨坊土地内的粽子叶、菠萝蜜等果树全由其收获、食用、出卖,刘彩虹一直无异议。交换宅基地时,磨坊地不属于宅基地范围。刘彩虹谎称这棵花梨树是自己所种,属无中生有。

2013年7月12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无法考证花梨树是野生还是刘彩虹所种。如果依当地民俗,磨坊地不建房供公共使用,这块地也不属陈佳敏所有。在双方未另外协商或另外确权之前,依刘彩虹、陈佳敏原先的协议,该磨坊地应属刘彩虹所有。由于本案讼争的花梨树是在磨坊的石墙外生长的,并非陈佳敏所种植,该树长在刘彩虹的屋后,其生长的土地属于刘彩虹的使用地,则该树应归刘彩虹所有,陈佳敏将之据为己有,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陈佳敏赔偿刘彩虹3100元,且将搬回家中种植的被盗花梨树的上半部分归还给刘彩虹。一审判决后,陈佳敏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海口市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对争议树木的所有权问题,主要参照树木的种植者及其生长的土地归属来确定。本案中的刘彩虹及陈佳敏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花梨树是谁所种,从争议花梨树生长的土地来看,该花梨树是挨着磨坊的石墙,生长在靠近刘彩虹现使用的土地上,属于刘彩虹所有,陈佳敏将花梨树底部至树干的部分约1米长出售,侵犯了刘彩虹的所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农村宅基地审批申报依据、材料

法律依据:辽国土资发[2005]12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规范全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本着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加强管理和审批。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合理布局,集约用地,原则上不占耕地和农用地,确需占用的,须依法补充耕地。

(二)根据我省2005年度用地计划及全省农村宅基地建设的要求情况,2005年全省农村宅基地使用使用农用地的,按计划指标控制,省一次性下达到市(详见附件一),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三)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房改造外,一律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四)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要坚持盘活存量,充分利用“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一律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

(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坚持“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按全省统一标准控制,人均耕地在2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2亩以上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各市可在省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和用地条件。

(六)农村宅基地审批要规范、公开、公正。村民确需使用新的宅基地,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内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报县(市、区)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要进行公告。

(七)省政府对2005年农村宅基地建设使用农用地的按计划实行年度一次性审批。各市按上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五)一次性报批。按批准计划指标并按宅基地审批规定组织供地。省国土资源厅在本年度批后将对各市农村宅基地计划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法批准用地的,除依法查处外,将暂停下达2006年度农村宅基地计划指标。

二、 明确体制改革后,部分县级单位用地审查报批的程序与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后,对城市郊区土地管理职能上收。设置分局的,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仍按原报批程序和内容办理,其设分局的区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变。

三、 明确建设用地材料报批时限要求

各市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管理,对征地组卷各环节要明确责任,严格把关,保证上报材料数据准确,情况真实,法律依据充分。上报材料时限要按省厅规定要求报送,凡在每周一至周三时间内上报的用地报件,材料齐全、无误,可提交第一个会审会审查讨论;周四以后上报材料原则顺延下一个会审会审查讨论。对会审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各市要在接到省厅发出修改意见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善修改意见,上报省厅,超期未报的要及时说明情况,以备查询另处。

四、加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地质灾害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的管理

在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各市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意见》(辽国土资发[2004]198号)和《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5]1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建设项目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均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可不进行地质灾危险性评估。各市在上报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含批次用地),在市局审查意见中应蝉腹龟肠是否进行地质灾害评估的意见。

按照《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2]22号)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处于矿产资源压覆区,须进行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其中压覆矿产资源的,要按照国土资源部23号令要求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五、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农用地只征不转的有关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城市绿地及绿化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确定为城市绿地,需办理征收、转用手续。

六、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和要求,为规范统一全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和内容,现将修改善后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目录、要求印发各市(详见附件二、三、四、五),请转发各县(市、区),一并遵照执行。

农村宅基地审批申报材料

1. 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3.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二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4. 土地所有权证

5. 农户使用宅基地明细表(要求填写农户姓名、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

6. 当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说明。该说明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对县、乡上报情况统一整理后做出,内容包括:当地(以县为单位)农村宅基地空置面积、闲置面积、户均宅基地使用面积、农村住宅颁布或集中情况、当年拟整治计划情况、上年整治计划落实情况等。

7. 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8. 补充耕地位置图(须加盖市、县两级地籍审核专用章及负责人签字)

注:各市在办理供地手续时,须将相应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档,以备省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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