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花都区政府网站2017-03-03 10:57:54
2017年3月1日,花都区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对广州北站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征求意见的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决定征收广州北站周边0.9平方公里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基于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规划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地块(地段)的范围:
本次征收广州北站周边0.9平方公里范围内,包括铁路以东(东至建设路,北起云山大道、南至秀全大道)和铁路以西(西至新街大道,北起金华路、南至望亭路)两个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步收回。
(二)地块规划用途:建设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四)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花都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花都区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权属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其他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一)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般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
(1)铁路以西地块,完善产权的按110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已包含征收奖励)。
(2)铁路以东地块,完善产权的按120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已包含征收奖励)(根据对该地段的二手楼房进行摸查和评估)。
未完善产权的集资房、房改房等住宅用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统一以360元/平方米标准扣除)。
住宅房屋权属人享受“拆一补一”政策(即签约之日起一年内按被征收房屋套数花都区范围内新购住宅房屋,享受首套房待遇不限购;且新购房屋按相关规定享受免交补偿款范围部分的契税政策)。
2.“住改商”房屋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a.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进行补偿。
b.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c.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
根据以上第a、b、c目计算得出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方案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的(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进行补偿。
d.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3.商铺房屋:按房屋市场评估价加2000元/平方米征收奖励补偿。
4.企业、工厂等非住宅、非商铺类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二)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补偿标准:按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
“房屋重置价”,是指在征收时点的经济市场环境下,重新建设与被征收房屋类型、结构等方面基本一致新房屋的全部费用,包含建安成本、前期以及其他费用,不包含购买房屋所占土地的成本。
(三)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搬迁(迁移)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迁移)费
1.住宅房屋:2000元/户。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2.商铺房屋:3000元/户。
3.企业、工厂等其他非住宅、非商铺类房屋:搬迁费用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二)住宅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楼梯房11元/㎡/月、电梯房20元/㎡/月标准,依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楼梯房11元/㎡/月,电梯房20元/㎡/月的标准,依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方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负。水、电等费用超过原征收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房屋征收方支付。
六、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20元/㎡/月的标准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约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七、搬迁时限奖励费用标准
(一)住宅和商铺类房屋
1.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含)内签约的,住宅房屋按15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非住宅按房屋评估价的15%进行奖励。
2.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以外签约至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住宅按75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非住宅按房屋评估价的7%进行奖励。
3.超出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签约的,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二)企业、工厂等非住宅、非商铺类房屋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以地上附着物与土地等实物补偿的总额分级奖励:
1.补偿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2.补偿总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基数10万元加上补偿总额超出100万元部分乘以2.5%;
3.补偿总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基数20万元加上补偿总额超出500万元部分乘以2%;
4.补偿总额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基数50万元加上补偿总额超出1000万元部分乘以1.5%;
5.补偿总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金额为基数110万元加上补偿总额超出5000万元部分乘以1%;
6.补偿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金额为基数200万元加上补偿总额超出5000万元部分乘以0.8%,上限为250万元。
八、安置房源情况
安置房源由区政府统筹安排。
属于住宅业主的被补偿人享受“拆一补一”政策(即签约之日起一年内被补偿人在花都区范围内新购一套商品住宅,享受首套房待遇不限购;且新购房屋享受免交补偿款范围部分的契税。
九、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或重置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本方案未列明补偿标准的其它地上附着物,或住宅、商铺搬迁费用不满足实际需求的等特殊情况,以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十、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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