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7-03-01 13:42:38
2017年广东省农村土地新政策暂时还没有出台新规定,此时,扔按原有政策进行,所以小编为大家整理近年来广东省农村土地相关政策,希望帮到大家。
2016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16〕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省留用地安置政策,着力解决部分地区留用地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留用地安置具体要求
(一)合理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和留用地安置的位置、用途、净用地比例、容积率、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程度等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按低于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或不安排留用地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及其组织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按实际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或不安排留用地。
(二)及时制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参照基准地价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均土地收益制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基准地价调整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要及时作相应调整。
(三)进一步明确留用地性质。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可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无偿返拨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鼓励集中连片安排留用地。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原则,在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城镇社区等统筹划定专门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留用地实行集中安置。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留用地原则上在其规划范围内集中选址。
二、加强留用地报批规范管理
(五)完善留用地报批方式。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实施方案的,留用地必须在申请用地时一并上报审批或通过折算货币补偿形式同步兑现;征收土地时需安排的留用地面积少于3亩,且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延后与其他留用地累计合并安排的,可延后单独办理留用地报批手续,但最迟不得超过1年。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在批准用地后6个月内单独办理留用地的报批手续或折算货币补偿同步兑现。安置留用地建设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涉及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六)规范留用地报批材料。留用地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的留用地安置方案(留用地安置方案应当列明留用地选址位置、面积和拟安排用途等内容),以及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留用地安置方案的书面证明。留用地单独报批的,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门作出书面说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用地批次或项目,原用地批次或项目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时间、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标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选址方案的意见、是否经充分协商等情况,并附上用地批复及当时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文件或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等。
三、有序推进留用地开发建设
(七)规范留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留用地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实施,并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外,转让所得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八)加强留用地开发建设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要求,从产业类型、用地标准、环保要求、建设指引等方面,引导留用地开发建设管理。鼓励将留用地纳入地方招商引资平台管理,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九)鼓励留用地开发建设为经营性物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由该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对留用地进行经营管理,也可委托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统一经营管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将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并通过经营不动产产权租赁,形成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收益长期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
(十)鼓励实行留用地置换物业。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留用地置换物业标准,探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置换为经营性物业。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拟置换物业的位置、用途、面积、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等内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约定在拟安置的留用地上实施物业置换的,可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留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时将置换物业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后抓紧落实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
四、建立留用地管理长效机制
(十一)妥善解决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征收土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建立管理台账,制定工作计划,保障用地规模指标,采取货币折算、物业置换、留用地指标返租等多种途径落实留用地安置,确保在2017年底前全面解决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十二)加强对留用地安置不到位的惩戒处理。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留用地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留用地安置不到位情况较为严重的县(市、区),除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环保、救灾等涉及民生的急需建设项目用地以及留用地外,按规定暂停受理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申请,直至落实留用地安置为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等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土地,因失地职工确有需要安置留用地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8日
2016年广东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我省梅州市蕉岭县、清远市阳山县、肇庆市德庆县、云浮市郁南县、湛江市廉江市、云浮市罗定市、清远市英德市等7个县(市)被国家确定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梅州市五华县、清远市连州市等2个县(市)被国家确定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于2015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开展相关试点工作。为推动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重要产权价值,促进农村经济和金融融合,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促进县域经济和粤东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积极为国家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经验。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有序。“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决定》的相关授权,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推广。
2.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标的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契约精神,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管理。
3.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又要循序渐进、控制风险、注重实效,稳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4.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试点地区要完善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二、试点内容和工作目标
(一)加快推进“两权”确权登记颁证进度。“两权”权属清晰明确是“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前提。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探索建立流转土地经营登记备案制度,土地流转双方应签订全省统一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至2016年底,各试点地区100%完成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100%完成符合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
(二)完善“两权”抵押登记相关制度。加快建立“两权”抵押登记制度,完善不动产权利证书(证明)的登记程序,规范登记流程,完善审核、公示等手续。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须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登记。
(三)建立“两权”价值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规范试点地区“两权”抵押价值评估体系,“两权”价值评估要以县为单位,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各试点县可制定“两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推动发展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组织,每个试点县或试点所在的地级市可引进或推荐2家至3家具备资质条件的评估中介机构,合理确定农村土地产权价值。
(四)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和抵押物处置机制。依托我省农村“三资”管理平台等现有服务平台,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核实工作,建立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各试点县于2016年底实现县镇村三级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全覆盖和互联互通,有条件的地方将平台向下延伸到组一级、向上延伸至地市一级。逐步完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产权评估、交易、流转等服务功能。试点地区要探索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鼓励通过平台挂牌流转等方式,帮助承贷银行实现抵押权。建立或引进产权流转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产权流转提供中介服务。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五)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两权”抵押贷款产品。推动金融机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赋予县域支行“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自主审批权。
(六)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试点地区要研究完善配套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鼓励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担保,为“两权”抵押贷款主体增信。鼓励以各试点县政府为主体设立农村“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可采取政府部分出资、吸收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的方式设立,市场化运作,基金管理按照政府出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大力发展“两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推广“政银保”合作模式,形成多方共担的“两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村住房保险,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加强“银保”合作,探索开展保单质押贷款试点,丰富农户融资手段。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开发与“两权”抵押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服务,提高保险服务“三农”的广度和深度。
(七)加大对“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货币信贷政策扶持和监管政策支持。支持金融机构稳妥有序参与试点,在符合现有支农再贷款政策条件的前提下,对试点地区法人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设立专项支农再贷款限额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增加。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县征信中心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档案建设工作,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优化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机构业务开展营造良好条件。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建立“两权”抵押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八)加强政策适用问题的梳理和研究。试点地区在业务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政策适用问题应及时报告省级工作指导小组,由省级工作指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省法制办配合做好涉及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省级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政策建议,并报全国指导小组。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广东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指导小组),由蓝佛安副省长任组长,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地税局、法制办、金融办、国税局和广东银监局、保监局等14个相关单位为指导小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指导小组负责落实全国指导小组有关“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要求,指导试点地区开展工作,督查试点地区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统筹协调试点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试点县政府及所在地级市政府对当地的试点工作负主体责任,应成立相应的市级、县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辖内“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试点县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制订县级试点工作方案,并将领导小组架构和工作方案报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由其上报全国指导小组备案。试点地区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意见和人民银行制定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同时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
(三)建立省、市、县三级会商制度并做好信息报送和监测评估。省、市、县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建立试点工作会商制度,研究协调解决“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建立“两权”抵押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并做好我省试点地区统计工作;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形成我省试点工作报告并上报全国指导小组。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县、市级领导小组和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月度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问题及政策建议。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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