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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卫市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大合集

来源:互联网2017-03-01 10:28:33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中卫市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西部,黄河前套之首,下辖有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因为种种原因常常会出现农村宅基地纠纷,那么中卫市常见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如何处理呢?

常见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处理方法: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六、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

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

中卫市地理介绍

中卫市面积14755平方公里,中卫市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西部,东临吴忠市,南与固原市及甘肃省靖远县相连,西与甘肃省景泰县接壤,北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毗邻。地形由西向东、由南向北倾斜。境内海拔高度在2955米~1100米之间。市政府所在地沙坡头区,东“锁扼青铜”,南“对峙香岩”,西“爽邑沙山”,北“控制边陲”。

中卫市人口介绍

2004年末,全市总人口1022108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55210人,占25.0%;农业人口766898人,占75.0%。2005年11月1日,全市总人口1041821人,其中回族人口32.2万人,占总人口的31.5%。全市人口密度为61人/平方千米。中卫市有汉族、回族、满族、蒙古族、壮族、苗族、瑶族、土家族、朝鲜族、藏族、彝族、裕固族、维吾尔族、侗族、锡伯族、布依族、土族、俄罗斯族、达斡尔族等18个民族,其中,回族人口40.78万,占全市总人口的34.52%,蒙、满等其他少数民族人口2742人,占全市总人口的0.44%。海原县是一个以回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回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69.16%,是全区人口第三大县。中卫市伊斯兰教、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俱全,信教群众众多。共有各类宗教场所1160处,其中伊斯兰教986处,佛教158处,道教7处,天主教3处,基督教5处,民间方神庙273处,各类宗教职业人员2250人,信教群众近45.8万人,其中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32.3万人,属典型的民族聚居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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