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02-27 10:43:02
新疆克拉玛依市虽然是个石油工业城市,但也有农村,该地独山子区、克拉玛依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把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地籍管理,具体政策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标准(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即:
(一)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上0.0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四)人均耕地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五)人均耕地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六)人均耕地0.34公顷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1倍。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鼓励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建设住宅小区。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禁止非法买卖或者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标准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批准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按户逐宗供应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依法组织报件上报审批,应当实地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 是否符合村镇规划等;依法批准宅基地后,应到实地勘测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应到实地踏勘并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用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
(二)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村镇建设规划图的住宅小区建设规划图;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或拟用土地地理位置图;
(四)总建房户及每户用地面积及安排说明;
(五)建设用地勘界图及勘界技术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审批农村宅基地情况,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汇总,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宅基地审批文书格式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县(市)、乡(镇)、村应把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地籍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应当自宅基地申请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依法转让、继承、赠与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向原登记机关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其他土地建设住宅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宅基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宅基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宅基地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宅基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牧民定居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新疆克拉玛依市农民2010年人均纯收入首次突破万元大关
2010年克拉玛依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万元大关,达10296元,较2009年增长2420元。其中小拐乡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10500元,乌尔禾乡农牧民达10043元,分别比2009年增长2240元和2522元。
克拉玛依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万元大关,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规划制定的农民纯收入9000元目标,既有市场好、天帮忙、人努力的结果,更是克拉玛依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农业、农村的发展,加大了对农村的财政支持力度,实施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助农的项目,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结果。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四个因素:
一是农畜产品市场销售价格高。尤其是棉花收购价格最高时达12元,克拉玛依市各级有关部门通过分析国内外市场棉花价格走势,及时安排两乡农牧民在棉花收购10元以上价位时予以销售,农牧民通过销售棉花每亩地就比去年增收近600元。同时克拉玛依市畜产品一直维持在较高的价位,农牧民通过发展牲畜养殖出售畜产品,也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收益。
二是非农产业已成为重要增收措施。近几年,克拉玛依市加大了非农产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尤其是乌尔禾乡2010年转移劳动力348人,实现劳务收入349万元,加上乌尔禾区石油企业进驻、各项建设工程实施,商店收入、机械收入相应获得增加,该乡非农产业收入人均达4319元,已占到该乡农民纯收入中的43%。
三是各项惠农政策推动了农牧民增收。2010年克拉玛依市继续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一系列惠农强农政策,落实了农作物良种补贴、高产奶牛补贴、原料奶收购补贴、饲草料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性保险补贴等一系列资金直补政策,这些政策含金量高,农牧民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四是良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发挥效用。“十一五”期间,克拉玛依市在农村实施了基本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建设了塑棚暖圈,推行了畜种改良,农村实现了种植集约化,养殖规模化。农牧民耕地面积得到了增加,畜群养殖科技水平提高,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规模化生产也增强了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在2010年遭受灾害性天气的情况下,农畜生产损失不大,也成为增收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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