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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村宅基地有哪些规定?宅基地能买卖吗?(附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

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02-17 11:00:01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农户者个人用于住宅基地而利用或这占有归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西藏农村宅基地有哪些规定?购买宅基地有风险吗?宅基地能买吗?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西藏简介

西藏自治区,简称“藏”,通称西藏,位于中国西南边陲,首府拉萨,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

西藏自治区位于青藏高原西南部,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素有“世界屋脊”之称。全区面积120.223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1/8,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仅次于新疆。2014年末常住人口约317.55万人。西藏自治区拥有宜农耕地680.57万亩,约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42%;净耕地面积523.43万亩,约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31%;牧草地96934.8万亩,约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56.72%。林地10716万亩,约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27%。居民及工矿用地50.45万亩,约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03%;交通用地32.92万亩,约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02%;水域8291.96万亩,约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4.85%;未利用土地54354.8万亩,约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31.8%。

西藏农村自建房能买吗

1、由于西藏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农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农村房屋的买受人必须是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具体说来有就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

2、西藏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

购买西藏农村自建房有风险吗

1、法律效力(合同可能无效):西藏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合同有效;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2、房产转让(转让范围很小):西藏农村自建房拿不到房产证,不构成真正的产权。即农村自建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人转让。

3、政策风险(拆迁没补偿):西藏购买在安农村自建房时,购房人与农民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4、监管缺位(质量没人监管):西藏农村自建房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附:《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

 

《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

藏政发【2001】11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有效保护有限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辖区内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含牧区)住宅用地。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因农转非、人口减员或其他原因,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荒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占用耕地

1.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严禁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确无荒地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搬迁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2.人均耕地1.5亩以上3亩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人均耕地3亩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二)占用其他农用地

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含4人),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三)占用荒地

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的报经农户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又占用耕地的农户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所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后,农村村民未经其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本规定所规定的占地标准,对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荒地建住宅免费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回乡定居的离退休干部、职工、退伍军人、归国藏胞,需新建住宅的可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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