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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落户政策: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河北政府网2017-02-05 09:40:59

河北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引领,以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为主线,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市、县更多操作空间,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问题导向,消除瓶颈。立足不同地区和市、县不同层级的发展实际,深入剖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消除城市落户瓶颈和制度障碍。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拓宽落户通道

(一)认真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有序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条件,不断创新户籍管理制度和方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要全面开展城镇落户情况专项调查,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单元,开展稳定职业人口落户情况调查;以居委会为单元,开展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口落户情况调查,全面了解城市非户籍人口落户瓶颈,尽快解决有落户意愿人群在城市落户问题。认真清理制约城镇户口迁移的障碍。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二)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省公安厅牵头)

(三)完善城镇落户措施。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及时动员已经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迁移至固定住所住址。(省公安厅牵头)

(四)合理引导不同地区人口落户。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省公安厅牵头)

三、制定配套政策

(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调整和激励机制。建立省级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统筹中央下达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及提供基本服务等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给予奖励,重点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倾斜。强化各县(市、区)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省财政厅牵头)

(二)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安排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和要求,省级在分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城镇保障性住房等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市)给予适当支持和倾斜,抓好项目筛选申报,推进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处理、供热、燃气、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研究提出我省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的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

(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在城乡用地总规模内,实行城乡用地统筹,保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城镇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已达到或突破规划控制规模的,可依据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落户人口数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拆旧区复垦到位并验收合格后,可将拆旧区规划用地规模调整到城镇使用。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中,将农村户籍人口转为城镇户籍人口数量作为分解用地指标测算的重要因素,保障转移人口新增用地指标需求。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采取灵活的处置方式促进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改造。(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制度。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信息互联共享,逐步规范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组织发行政府债券,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组织项目推介,健全项目库,加强业务培训。做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加强项目监管。积极搭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对接平台,加强与国家金融投资机构合作,促进项目落地和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五)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2017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2017年完成认定200个省级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示范组织。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2017年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覆盖。各市至少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但现阶段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六)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在做好实物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条件、补贴标准、发放范围由各市、县(市)政府确定。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设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七)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妥善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符合条件人员继续缴费后享受相应待遇。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推进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确保跨统筹地区、跨制度参保信息互认和顺畅传递。积极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覆盖所有市、县(市),2017年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省内异地直接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加快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对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八)积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牵头)

(九)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各市、县(市)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利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省教育厅牵头)

(十)完善居住证制度。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登记工作,规范居住证办理的流程和手续,不断扩大居住证制度覆盖面,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参加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各市、县(市)可以根据本地承载能力,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省公安厅牵头)

四、强化监测检查

(一)认真做好落户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规范统计口径,结合城乡建设发展和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况,准确快捷反映我省城镇化指标变动情况,将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列入省和市、县统计公报。(省统计局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二)实施专项检查。加强对各市、县(市)城镇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量化考评,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8年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省公安厅牵头)

(三)加强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为省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省审计厅牵头)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关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切实抓好本实施意见落实,确保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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