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环保局2017-01-13 13:39:31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我省发展现状,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土壤环境风险为目标,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而奋斗。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全省现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我省土壤环境状况,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具体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现状,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化体系。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在全省现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要求,2017年编制江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全省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全省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按照国家要求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和监测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在全省现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由环保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系统。整合环保、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林业生产中的作用。
加强数据共享,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数据采集与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各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的共享数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分类管理,加强农用地保护及安全利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划定结果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地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切实加大耕地的优先保护。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参与)
3.着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风险管控,控制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明确风险管控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严格用地。各地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4.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强化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严守生态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布局重点行业企业,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域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林)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负责)
(五)加强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工业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土壤环境质量超标区域、土壤污染事故频发区域、“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对土壤产生污染的项目。对现有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按照国家产业、环保政策要求予以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等参与)
2.严控工矿企业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自2018年起,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省环保厅、省工信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各地要全面排查历史遗留尾矿库,督促相关治理责任单位切实采取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措施对尾矿坝坝体,尾矿库排洪、排渗设施,尾矿库滩面等隐患进行治理和闭库治理,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排放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者“减量置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贯彻执行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家发布的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的比例满足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参与)
3.加强工业固废处理处置。各有关市、县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再生利用及拆解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推进区域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建立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适时与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参与)
4.控制农业污染。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禁止施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肥料。推广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等措施。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20年,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的比例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禁止在农业生产中施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和矿渣等。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和有机农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农业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绿色生态农业体系。(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社等参与)
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在我省水稻、棉花、蔬菜等主要产地,选择部分县(市、区)有序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建设工作。(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大力推进畜禽生态健康养殖,推广干式清粪法、漏缝地面等工艺技术和猪—沼—果(菜、茶、林等)、微生物异位发酵床等生态养殖模式。在部分生猪养殖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参与)
5.加强生活污染控制。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在南昌等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组织开展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排查工作,完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和防渗、防扬散措施。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新村办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与)
(六)明确主体,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年底前,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在我省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3.开展修复治理示范工程。综合考虑耕地土壤污染集中区的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启动污染耕地集中区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优先选择在重金属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的重点小流域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开展矿区生态环境质量摸底调查,加强对矿区周边农用地的调查,对矿山周边存在污染的农田进行生态修复,调整种植结构,防止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转移影响人体健康。(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设区市每半年向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成效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七)推进立法,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1.完善政策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江西省实际,配合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断完善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文件,适时出台污染场地验收技术规范、污染场地跟踪监测管理办法、污染场地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指南等指导性文件,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2.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铬、铅等重金属和滴滴涕、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兼顾镍、铜。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生猪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3.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国土、农业、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八)加快研发,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2.加强适用技术推广和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到2020年,完成国家确定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一批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成果转化平台。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防治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发改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九)政府主导,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加强政府主导。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加强资金扶持。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财政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社、省林业厅等参与)
3.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鼓励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等参与)
4.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发布各设区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省检察院、省法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等参与)
五、实施安排
(十)明确职责、强化目标考核。
1.明确主体、建立协调机制。全省各级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建立健全环保、发改、财政、科技、工信、国土、住建、农业、水利、安监、林业等各部门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2.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等参与)
3.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考核内容,分年度对各设区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设区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级政府和市级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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