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11-26 16:43:39
案件:同一村民小组的5个农民为各自管理方便将承包的土地互换耕种,20多年后,因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归属产生纷争。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有效,原告对互换取得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原告何建山与被告何甲、何乙、何丙、何丁均为同一村民小组农民。何甲、何乙、何丙在本村大路东侧各有一块承包地,3块承包地相互毗邻。1993年,何建山为便于耕种,用自己在不同地段的3块承包地分别与何甲、何乙、何丙进行互换。随后,何建山又将换来的3块承包地与何丁在本村大路西侧的承包地进行交换。
2014年7月,原属何甲、何乙、何丙的3块承包地(由何丁耕种管理)及对面原属何丁的承包地(由何建山种植管理)均被依法征收。何建山领取了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但土地补偿款因何甲、何乙、何丙与何建山发生争执而存放在村民小组。何建山遂诉请法院判决其与何甲、何乙、何丙互换承包地的行为有效。何甲、何乙、何丙则辩称,自己与何建山换地耕种是事实,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交换期限,也未办理互换登记备案手续,同时,何建山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原属自己的承包地又换给何丁耕种,其行为违法。何丁则认为,何建山与其换地耕种20余年,相互之间从未发生纠纷,双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耕作方便,经口头协商一致,自愿互换地块耕种管理长达20余年,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关系,土地上所依附的权利义务已依法转移,各方对互换后的土地分别享有承包经营权。
尽管原、被告在互换土地时没有明确约定交换期限,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习惯、合同的诚实履行原则以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政策要求,互换期限应认定为整个承包经营权期间。同时,承包地互换的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响互换行为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何建山通过互换,依法取得了原属何甲、何乙、何丙的3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何建山又将该3块承包地与何丁进行交换,此系何建山处分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且何丁对互换取得的承包地公开种植20多年,在征地补偿之前无人提出异议,故何建山与被告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合法有效。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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