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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年第2号)

来源:抚顺市国土局2016-12-15 12:03:30

抚顺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年第2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2016]324号)文件批准,征收顺城区河北乡欧家村集体土地4.9553公顷。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顺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64号)和《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339号)文件,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其中:河北乡欧家村为Ⅰ类区片,区片地价为8万元/亩,补偿标准为农用地8万元/亩。按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总计594.6360万元。实际补偿价格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核准后补偿。

三、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货币、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后10日内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征用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交付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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