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土部2017-03-09 17:46:43
沪〔青〕征地补告[2017]第0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6]47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华新镇、青浦区华新镇白马塘村、青浦区华新镇白马塘村车田浜组、青浦区华新镇白马塘村新泾组、青浦区华新镇白马塘村章浜组、青浦区华新镇白马塘村张家宅组、青浦区华新镇马阳村陈家村组、青浦区华新镇马阳村淮浦组、青浦区华新镇马阳村钱家台组、青浦区华新镇马阳村沈家浜组、青浦区华新镇农民集体、青浦区华新镇徐谢村尤家巷组、青浦区华新镇叙南村向阳组、青浦区华新镇叙南村叙龙桥组、青浦区华新镇叙中村、青浦区华新镇叙中村范家组、青浦区华新镇叙中村厍浜组、青浦区华新镇杨家庄村八角车组、青浦区华新镇杨家庄村梅元桥组、青浦区华新镇杨家庄村卫家桥组、青浦区华新镇杨家庄村徐家组、青浦区华新镇杨家庄村杨湾组、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北湾组、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杜北组、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杜泾组、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毛火浜组、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梅元组、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南湾组、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袁厍组、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朱钱组、青浦区华新镇朱长村胡二房组、青浦区华新镇朱长村杨家宅组、青浦区华新镇朱长村爿桥组、青浦区赵巷镇垂姚村二组、青浦区赵巷镇垂姚村三组、青浦区赵巷镇垂姚村四组、青浦区赵巷镇垂姚村一组、青浦区赵巷镇和睦村10组、青浦区赵巷镇和睦村5组、青浦区赵巷镇沈泾塘村10组、青浦区赵巷镇沈泾塘村11组、青浦区赵巷镇沈泾塘村9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208999.4平方米、建设用地90871.6平方米、未利用地 8848.6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308719.6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 赵巷镇 农用地58.9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58.95 元/平方米 华新镇 农用地61.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58.9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赵巷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华新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7年4月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7年3月14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陈康 联系地址: 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 33861923 监督电话: 33861923
上海市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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