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铅山县国土资源局2016-11-24 13:39:57
11月16日,《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范(试行)》印发实施,明确了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主要是规范部本级查处工作,约束部本级的执法权力。”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负责人解读时表示。
国土资源部去年9月发出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切实加强执法监督。2014年,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对指导和规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查处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这位负责人表示,制定《规范》,规范部本级执法查处工作,是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具体举措。
《规范》遵循“职权法定、规范执法”的原则。这位负责人表示,一是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二是坚持程序正当原则,明确了部本级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流程,在附件中列入了工作流程图和相关法律文书格式。三是坚持行政效能原则,坚持执法能力、效率、效果统一,明确部本级立案管辖范围及立案查处工作的职责、流程、内容和标准,注重借助和发挥各相关司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和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力量。四是坚持约束执法权力行使原则,最大限度地限制自由裁量权,有效约束行政执法权行使,避免出现执法权滥用问题,在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中止或者终止调查、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等环节明确了重大决策报部批准、广泛征求意见、审议案件处理决定相关司局广泛参与等集体决策要求,防止查处工作出现选择性办案、办人情案等问题。
关于适用范围,这位负责人表示,《规范》明确,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时适用,具体工作由部执法监察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关于立案管辖范围,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2014年颁布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和2016年颁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国土资源部本级管辖4类案件。为规范自由裁量权,《规范》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关于征求意见,为约束执法权力行使,《规范》在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中止或者终止调查、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等环节均要求广泛征求意见,纳入集体决策程序。这位负责人表示,特别是在案件调查报告提交部审议前,专门设置征求意见工作环节,明确“案件审理通过后,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分送部相关司局、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征求意见”。对部相关司局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确有必要法制审核的案件,《规范》进一步明确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应当送政策法规司进行法制审核。
关于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这位负责人解读指出,为提高行政效能,《规范》明确,案件经征求意见(法制审核)后应当提交部专题会审议。部专题会对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审议,形成案件处理决定。此外,《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第18条规定,重点案件查处须经部长办公会研究审议。为此,《规范》明确提出,部专题会认为案件特别复杂、重大的,应当提交部长办公会审议。
关于实施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对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移送案件、撤销立案决定等程序规定比较明确,但对行政处理决定如何实施的程序没有具体规定。这位负责人指出,《规范》对如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移送案件、撤销立案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移送有管辖权机关等处理决定进行了明确,创造性地明确了行政处理实施的程序,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文书格式,在规范部本级执法查处工作的同时,也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查处工作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于处理决定公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生效处理决定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今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执法部门公开执法结果、促进执法公平公正。这位负责人表示,《规范》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案卷分为正卷和副卷。案卷是案件查处全过程的记录,除证据材料和对外的法律文书外,还有大量的内部呈批、讨论材料。这位负责人表示,借鉴其他部委的做法,《规范》明确提出,案卷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为案件查处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和收集的证据材料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经申请可查询、复制;副卷主要为内部呈批材料等,不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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