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督察
土地督察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授权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国务院负责。委托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同时,为切实解决和纠正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各地例行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全面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上水平,各地特制定了相应的土地督察整改方案。
济南市全域土地督察通报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济南市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域土地督察通报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和山东省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55号)要求,认真做好不实耕地、城镇空闲土地、违法用地、征地补偿费拖欠、土地出让金欠缴等问题整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不实耕地问题整改工作
(一)整改目标。全面分析不实耕地数量、结构,属于堆放占压、平整场地的,2018年年底前复耕到位;属于其他类型的,在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情况下整改到位;建立“去旧防新”工作机制,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提升全市耕地保护水平。
国家土地督察专员派出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国土督办发[2009]2号
国家土地督察专员派出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强土地督察工作,规范国家土地督察专员(以下简称督察专员)派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制定本规范。
《国家土地督察联席会议规定(试行)》印发
日前,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印发《国家土地督察联席会议规定(试行)》,旨在完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相关城市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机制。
根据规定,联席会议是指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与督察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以通报情况、沟通协商、推动工作为目的的会议。联席会议由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召集,督察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相关城市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扩大参会人员范围。
联席会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土地督察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沟通重点工作安排和有关情况,交流研讨当前土地利用和管理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国家土地督察联席会议规定(试行)》印发
日前,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印发《国家土地督察联席会议规定(试行)》,旨在完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相关城市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机制。
根据规定,联席会议是指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与督察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以通报情况、沟通协商、推动工作为目的的会议。联席会议由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召集,督察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相关城市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扩大参会人员范围。
联席会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土地督察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沟通重点工作安排和有关情况,交流研讨当前土地利用和管理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其他有关内容。联席会议原则上按督察区域集中召开,每年至少1次,也可以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相关城市分别召开。集中召开的联席会议应纳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年度工作计划。未纳入计划的联席会议,应当经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负责人召集会议研究决定。
关于“《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年6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关于《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督察条例
征求意见稿共20条,主要规定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土地督察权限。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土地督察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事项,应当接受督察机构审核监督;任何单位、个人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均可向督察机构举报。
国务院发布《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为规范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强化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7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ddc@chinalaw.gov.cn
《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政府违规用地或可举报
2016年6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关于《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共20条,主要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土地督察权限。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土地督察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事项,应当接受督察机构审核监督;任何单位、个人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均可向督察机构举报。二是规范土地督察工作,细化督察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土地总督察结合土地征收审核、违法案件举报线索等,确定实施督察工作并组织成立督察组等。三是强化土地督察效力,监督地方政府改正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向其发送督察意见书,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要求;必要时,可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等。四是严格对督察机构的法纪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督察机构不直接查处案件,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等。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7月12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信封请注明“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ddc@chinalaw.gov.cn。
《国家土地督察条例》起草列入2016年国务院立法计划
4月13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立法计划。在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和研究项目等4类立法项目中,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起草的《土地管理法》(修订)和《矿产资源法》(修订)列入研究项目,《国家土地督察条例》起草列入预备项目。
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起草、提前审议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及国家海洋局负责起草修订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起草、提请审议的《测绘法》修订草案也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另外,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起草的《海洋基本法》以及由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起草的《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列入研究类立法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就贯彻落实立法计划强调,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过立法为本单位、本系统扩张权力或者推诿责任;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防止因立法中的旁枝末节问题影响改革进程;防止立法为将来改革“埋钉子”、“留尾巴”。
国土部:《国家土地督察条例(草案送审稿)》审议通过
11月19日下午,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召开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土地督察条例(草案送审稿)》。
会议指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土地管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近10年来,在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土地督察制度的法律法规,土地督察工作面临着缺乏法律支撑、督察职权无保障、法律责任约束力不足、督察机构自身约束不够等问题。为全面落实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国土,亟须尽快制定出台《国家土地督察条例》。
会议认为,目前,制定出台《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已经有了很好的立法实践基础。经过近10年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形成了基本的制度安排、工作机制和管理规则,建立了一支比较完备的土地督察队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工作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会议指出,《国家土地督察条例(草案送审稿)》主要把握了4个原则:一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精神,明确新形势下土地督察的职责定位。二是以现行国务院有关规定为立法基础,参考国内外有关监督制度经验,总结创新,构建中国特色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三是明确监督对象和责任主体,系统设计督察职责、督察权限和督察程序,确保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实施效能。四是在加强监督的同时,注重约束督察机构自身的行为和维护被监督对象的权利,实现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全面规范。送审稿包括总则、督察机构和人员、督察机构的职责、督察权的行使、督察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2015年第2号
2014年土地督察约谈9个市的整改情况
2014年7月24日,国家土地总督察委托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河北省邢台市、吉林省四平市、浙江省湖州市、江苏省宿迁市、山东省济宁市、广东省清远市、湖南省衡阳市、四川省内江市和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开展了公开约谈。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印发了督察意见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依规进行整改。9月22日,国家土地总督察发布第9号公告,通报了9个市的主要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此后,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加强了对这9个市的督促整改和实地核查。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按照督察意见开展了纠正整改,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了土地管理和利用工作。一是加大对违法违规占地问题的查处整改,拆除地上违法建(构)筑物230.72万平方米,没收地上违法建(构)筑物1268.47万平方米,收缴罚款6.71亿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59人,对涉嫌违法的责任人员移送了司法机关。二是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纠正违法违规出让土地、违规返还或欠缴土地出让收入、土地违规抵押融资等问题,收缴土地出让收入53.09亿元,处置违规抵押融资的土地2.38万亩、抵押金额162.09亿元。三是纠正违法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落实拖欠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社保资金10.76亿元。四是针对土地督察发现的问题,及时出台制度文件,规范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征地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土地登记抵押融资等工作。
为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地方人民政府更好地履行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法定职责,现将河北省邢台市等9个市的整改情况予以公告。对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将督促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到位。下一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重大战略决策对土地管理的新要求,围绕“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全面深化国土资源领域改革”的工作定位,不断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重典问责,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