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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茅箭分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方案公告[2016]16号

来源:十堰市国土资源局2016-11-21 10:45:42

十堰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8日发布《十堰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2016]第15号(十堰市2016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茅箭区二堰街办姜湾村、武当街办堰口桥村土地总面积0.5972公顷(合8.958亩),征收实施单位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茅箭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姜湾村、武当街办堰口桥村,征收总面积为0.5972公顷(合8.958亩)。其中:姜湾村林地0.3053公顷(合4.5795亩)、建设用地0.0068公顷(合0.102亩);堰口桥村林地0.2851公顷(合4.276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和十堰市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十堰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十政发〔201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该村位于我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武当街办,属Ⅰ类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41550元/公顷(2770元/亩),土地补偿费倍数9倍,安置补助费倍数11倍,征用林地的修正系数分别为0.7、1。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姜湾村:

林地:4.5795亩

1、土地补偿费:4.5795亩×2770元/亩×9倍×0.7≈7.9917万元

2、安置补助费:4.5795亩×2770元/亩×11倍×0.7≈9.7676万元

3、林木补偿费:4.5795亩×2770元/亩×1倍≈1.2685万元

建设用地:0.102亩

1、土地补偿费:0.102亩×2770元/亩×9倍×1≈0.2543万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壹拾玖万贰仟捌佰贰拾壹元整(小写19.2821万元)

堰口桥村:

林地:4.2765亩

1、土地补偿费:4.2765亩×2770元/亩×9倍×0.7≈7.4629万元

2、安置补助费:4.2765亩×2770元/亩×11倍×0.7≈9.1213万元

3、林木补偿费:4.2765亩×2770元/亩×1倍≈1.1846万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壹拾柒万柒仟陆佰捌拾捌元整(小写17.7688万元)

总合计37.0509万元

(三)劳动力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有关规定,不涉及劳动力补偿安置。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和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16年11月17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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