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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徽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全文)

来源:安徽省政府网 2016-10-31 14:09:02

民间投资是扩大有效投入、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支撑,是适应新常态、推进调转促的重要抓手,对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投资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1.全面落实民间投资平等市场主体待遇。坚持 “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准入门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政府推进的重点事项和重大建设任务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养老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

2.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手续,简化核准前置条件,除重特大项目保留环评前置审批外,其余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

落实最大限度减少核准事项、最大限度下放核准权限的原则,及时修订我省核准目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目录范围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严禁备案机关借备案进行变相审批。对不涉及环保、安全、新增用地事项,且对外部环境影响较小的技术改造项目,探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3.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动态优化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2016年10月底前,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制度,公布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商业银行涉企收费清单和工程建设项目收费清单。全面推行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年内实现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

4.建立民间投资综合服务平台。依托经济和信息化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网络平台,聚集项目发布、信息交换、政策咨询等功能,及时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政府投资信息、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及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非涉密投资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全程监察,逾期不办视为同意。加强政府网络资源整合,实现互联互通、共建共用共享。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5.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6.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健全PPP模式部门协调机制,采取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持续分批推出吸引民间投资的PPP项目清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合作项目价格。灵活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移交—运营—移交(T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鼓励各级政府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各类项目建设。

7.引导民间资本助力“三重一创”。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三重一创”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参与建设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培育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加快建立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推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参与“三重一创”建设的民间投资主体,平等享有专项引导资金、金融支持等各类要素保障政策。

8.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创新社会力量办学机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举办民办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民办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杂费,免费获得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激发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活力,将社会资本新举办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等设置审批权限相应下放至市、县,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对口支援等任务。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公办医院建设规费减免优惠。全面放开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民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和民办养老机构服务价格。民办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排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机构执行相同标准。

9.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资国企改革。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市场化重组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集体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引入民间资本的,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原单位相关资质、资格可在有效期内沿用。

10.大力支持创新创业。通过财政补贴、场地建设补助等方式,引导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新创业组织发展,加快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统筹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省、市或县(市、区)分别给予10—30万元补助。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利用闲置厂房、校舍等改造建设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民营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级政府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模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利用3年时间对民营企业主要经营者轮训一遍。

11.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其他重点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重组改制。推动民营企业依法设立投资公司,搭建产融结合的投资运作平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交通、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年公布项目清单,引导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进一步强化要素资源保障

1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十三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设立工业投资综合奖补资金,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进行综合奖补。各级财政安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企业技改资金等竞争性领域涉企支持资金,不得设置所有制限制,可采取后补助、股权投资、财政贴息、运营补贴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

13.落实民间投资税费等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普遍性降费政策,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制度性交易、物流、人工、电力等成本。对民间投资新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投资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严格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再投资力度。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除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上一年度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3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

14.积极拓宽民间融资渠道。认真落实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要求,严格按照统一口径考核。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和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各类私募融资工具融资,继续执行上市(挂牌)有关奖励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抵押品范围,大力推广应收账款、保险保单质押融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存货、设备、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融资。

15.有效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完善过桥贷款政策,2016—2018年,省财政每年超调10亿元,各市、县(市、区)按不低于2倍规模,以市、县(市、区)为单位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适当扩大政策支持范围,加快资金周转频率。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丰富“4321”政银担业务内涵,扩大“税融通”规模,做到应纳尽纳。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下放县域分支机构贷款审批权限、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推广无还本续贷。完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免责等政策。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 “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

16.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支持。积极推进专项建设基金担保业务试点,支持省信用担保集团为列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清单的民营企业项目提供担保增信,实行费率优惠,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7.发挥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引领作用。

支持产业发展基金参与民间投资项目,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跟进投资。支持产业发展基金与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合作 “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开展生产制造、产业转型升级、境外资源开发等。鼓励支持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与民间产业资本捆绑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18.保障民间投资用地需求。民间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争。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对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物流、研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参照执行工业用地价格。民营工业企业在各类园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19.加强民间投资人才智力支持。支持民营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牵头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补助资金。民营企业各类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全国(省)技术能手等优秀人才选拔培养范围。对引进年薪达50—150万元,在我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科技人才,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30%,市、县(市、区)承担70%。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技术入股、提高薪酬、股权分红激励等多元化政策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在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人才时,专门面向民营企业发布岗位需求并提供政策支持。

四、进一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0.建立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省、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真心实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统筹安排或自主选择1家以上民营企业作为联系点,每半年至少深入联系点实地调研1次,了解生产经营情况,依法依规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开展“温商暖心”行动,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公务人员可应邀参加符合规定的企业活动。

21.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让企业充分享有市场经营的自主权和获得感。完善经济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协调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各类纠纷。各地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依规解决拖欠各类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以及应返未返保证金等。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设立投诉热线电话,畅通反映诉求渠道,健全申诉维权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入企监督检查原则上随机抽查,对因变相行使审批权和乱检查、乱收费、乱作为等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肃问责、公开曝光。

22.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各类企业应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投资和经营行为。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促进民营企业诚信经营。民营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珍视和维护良好形象。

23.建立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为企业办事情与谋取私利行为、政商之间正常往来与利益输送行为、无意过失与失职渎职行为。对在为民营企业服务中主观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24.营造鼓励民间投资良好氛围。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思维桎梏,大力宣传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创新创业的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积极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全社会都要尊重企业家、爱护企业家、支持创业者,多宽容、不苛求,多支持、不干扰,充分激发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形成崇尚创新、宽容失败、支持实业的良好局面。

25.加强政策解读和督查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政策信息,加强政策解读,通过多种方式送政策进企业、进园区,提高政策知晓率,帮助和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用活各项扶持政策。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兑现各项扶持政策,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切实发挥政策效应。继续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每年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市县进行通报。定期对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督查和评估结果纳入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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