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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及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临沂市政府网2016-10-27 10:02:44

据了解,自2013年家庭农场首次写入中央1号文件,临沂市广大农民群众就展现出极大的创建热情。截至2015年年底,全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达2816家,经营土地总面积23.54万亩;家庭农场劳动力总数1.9万个;产业分布上,从事种植业的家庭农场2200余家,畜牧业108家,渔业17家,种养结合类126家,其他经营类327家。

根据临沂市农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各县区择优推荐基础上,经过严格评审和筛选,确定临沂市兰山区康之源种植家庭农场等94家农场为2015年度首批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

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办等八部门《关于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活动,推动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本市范围内符合《临沂市家庭农场认定暂行标准》,并按照《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

本办法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满足主体职业技能化、规模稳定适度化、管理科学规范化、生产集约标准化、品牌营销市场化、效益突出综合化的要求。

第三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公平、择优认定”原则。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全市每年认定50家,并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管。

第四条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直农口、财政等部门参与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

第二章  申报标准

第五条 参加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必须是注册时间1年以上、专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的农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职业技能化。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农户家庭成员是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能超过家庭劳动力数量),农场内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农场主及从业人员具备初中或相当于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参加过农业、科技等部门组织的农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或农民学历教育,并取得相关证书  。

(二)规模稳定适度化。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种植类: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100亩以上;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干果150亩以上、水果80亩以上;从事茶叶种植为主的,经营面积80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大田50亩以上、保护地栽培20亩以上;从事花卉种植为主的,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中药材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50以上;从事苗木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200亩以上。

畜牧养殖类:占地面积5亩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野猪、香猪年出栏300头以上,年肉牛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年羊出栏300只以上,年肉兔、獭兔出栏4000只以上,毛兔存栏500只以上,狐狸、貉子、貂等特种经济动物存栏1000只以上,鹿存栏1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或肉鸭20000羽以上、鹅2000只以上,蛋鸡存栏4000只以上,鸽子存栏5000只以上。

渔业类:经营池塘养殖面积5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水库养殖面积500亩以上;休闲渔业池塘50亩以上,水库200亩以上。

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收入30万元以上。

(三)管理科学规范化。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规范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到位。建立生产日志,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档案完整,尤其是主要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种子等)建立详细的进出、使用台帐。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建立基本的会计核算制度,有较为完整和规范的财务收支记录,能够真实反映农场财务经济状况。

(四)生产集约标准化。农场经营者具有一定的资本投入能力、农业技能、管理水平,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引进推广良种良法。农场生产设施设备及配套齐全,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农产品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有条件的建立农场生产标准,标准化覆盖率达80%以上。开展生产基地“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

(五)品牌营销市场化。农场基本实现订单生产,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同超市、社区、配送中心、农民合作社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有着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农场注重品牌培育,通过申请或转让,拥有注册商标使用权,统一品牌销售占销售总量一半以上。

(六)效益突出综合化。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较高,农场年收入30万元以上,成员人均纯收入高出当地(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注重生态效益,实行清洁生产,符合循环农业、生态农业要求;注重社会效益,对周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起到显著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不予认定的情形。原有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生产基地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成立的“家庭农场”不予认定。

第七条 申报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农场情况介绍及年度总结;

(三)农场工商登记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

(四)农场管理制度,包括生产标准、生产日志档案及财务收支记录;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经营土地、林地、水域的证明及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证明材料;

(六)农场内固定从业的家庭人员户口本、身份证;

(七)农场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及参加培训等证明材料;

(八)注册商标、产品认证、奖励及荣誉等相关证明。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八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由家庭农场根据规定要求,自愿向登记注册地的县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县区农业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按市下达的申报计划数择优推荐。初审通过后,统一报市农委参评,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评审认定。市农委受理后,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定小组,对县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到现场核查,提出评审意见,按择优原则确定入选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档案,对其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由示范性家庭农场所在地的县区农业部门对照市定标准每年复查一次,并向市农委提交复查报告。在年审时达不到标准的,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年审复查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和申报及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实,取消其“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破产或停止实质性生产活动或被兼并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年审复查的;

(三)其他不符合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

第十一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实,取消其“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性家庭农场: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处理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附表:《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农场名称

(盖章)

 

农场主姓名

 

农场地址

 

联系电话

 

工商登记

时间

 

注册性质

 

固定资产

投资(万元)

 

注册资金

(万元)

 

主营产品

 

种植、

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

面积/年限

 

“三品一标”产品认证

 

商标注册

(使用)

 

制度建立

 

上年总收入

(万元)

 

上年总支出

(万元)

 

上年净利润

(万元)

 

家庭成员

人均收入

(万元)

 

与农民合作社、其他企业的关系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

 

 

 

 

农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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