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2016-10-24 15:29: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2016年底前要建立娄底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现就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整合管理职能、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理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提升经办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效能,在2016年年底前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更加高效。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纳入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中,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三医”(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医疗保障项目的政策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按照先整合职责、机构、人员、基金,后整合制度政策和信息系统及提升管理的步骤,市、县两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加强工作衔接,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实现管理职能有效衔接、基金安全移交、人员平稳交接,确保整合工作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政策不变、待遇不减,确保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四)强化监督,规范运行。坚持管办分开,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监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三、整合的主要内容
(一)整合职能、机构和人员
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卫计、人社、财政部门配合,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在2016年9月底前,将市直、县市区和乡镇新农合的行政和经办管理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划入同级人社部门,实行市、县市区和乡镇三级同步移交。具体包括:
1.整合行政管理职能。将市、县市区卫计委负责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一并划转至同级人社部门,人社部门要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承担管辖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
2.整合经办服务管理职能。将县市区卫计部门负责新农合经办管理职责的机构成建制移交至同级人社部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基础上,整合成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归口县市区人社部门管理,承担管辖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经办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妥善安排好相关干部的前提下,也可整合为统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乡镇(街道)可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站,也可与其它站所综合设置,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民参保缴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二)整合基金和资产
职能及机构划转移交后,新农合管理的基金账户、档案、信息数据、固定资产、资金等一并移交至同级人社部门。市、县市区审计部门对新农合基金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截止2016年9月30日的债权债务情况和相关资产、经费情况进行审计,厘清基金及债权债务情况。对基金存在缺口的,由原统筹地区政府积极妥善解决。在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做好基金财务和资产的安全移交和平稳过渡工作。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监督新农合基金及新农合机构资产移交到同级人社部门管理。
(三)整合各项制度
1.统一参保范围。除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统一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2017年城乡居民筹资标准不低于57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2018年及以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和用人单位对居民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予缴费补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纳入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对已经建档立卡但没有纳入低保对象的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补助等渠道给予补贴。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为平稳过渡,2017年的参保缴费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3.统一保障待遇。根据省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娄底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整合后的过渡期内仍按各自的政策执行,但要妥善处理好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差异导致的个案问题。
4.统一医疗保险目录。我市医疗保险执行省定新版“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新版“三个目录”未建立之前,继续执行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相关目录。
5.统一协议管理。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
6.统一基金管理。将新农合基金专户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严格执行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按年筹资总额的5%筹集,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按省相关规定另行制订。
(四)整合信息系统
各县市区卫计部门将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及维护的合同文本、应用软件、完整的系统数据等相关资料移交到人社部门。过渡期内实行两套信息系统同时运行,卫计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过渡期内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顺利迁移和承接新农合信息网络,规范和完善基础信息,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项工作有序过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五)提高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基金管理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县市区经办。考虑到省管县的财政体制,可先实行市辖区的基金统筹,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全市基金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娄底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协调小组,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严肃工作纪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中,严禁借交接之机突击调整人员,私分、变相发放和转移资产及基金,严防国有资产及基金流失。对交接期间违反人事、财经纪律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在完成制度整合前,各级政府仍是新农合管理的主体,要强化各级各类经办人员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加强督导检查,维护好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权益,保持全市就医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在移交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有新农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资源,坚持“四个不变”(政策执行不变、待遇标准不变、经办程序不变、信息系统不变)。尤其要做到各项报销政策、补贴政策连贯实施,确保经办业务不中断、群众待遇不受影响。
(三)强化舆论宣传
大力宣传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整合后的具体政策、经办服务流程,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让广大城乡群众理解支持整合工作,努力把这项关乎千家万户民生福祉的好事办好。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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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决定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成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交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市卫计委负责人表示,将积极配合人社部门,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市人社局负责人表示,将整合工作作为当前首要任务,精心组织,确保整合任务在2016年年底前顺利完成,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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