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凤岗街道2016-10-09 08:45:18
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
关于发放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村委会:
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沙政办〔2016〕58号)、《沙县财政局、农业局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沙财(农)〔201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将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凤岗街道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街道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与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闽政〔2013〕45号文件要求,并依据各村上报耕地面积和县财政下达资金分配我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亩70.94元,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大户每亩给予30元的奖励;再生稻每亩补贴催芽肥20元。
三、资金拨付
街道将依据各村上报农业服务中心的《凤岗街道2015年粮食种植情况汇总表》耕地面积、再生稻面积、种粮大户面积,下达各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978929元,其中再生稻补贴资金10000元,种粮大户奖励资金42138元(详附件)。请各村必须于10月8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表一式二份连同电子版报街道财政所。资金将统一由银行拨付到农户银行账户。
四、工作要求
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标准、金额必须在村公开栏上张榜公布,村级公示由经办人、村主任签字负责,如果公示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重新公示,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做到补贴兑付公开、公平、公正。
各村要规范填写农户耕地面积、再生稻面积、种粮大户面积等基础数据,建立详实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档案,对补贴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表格、数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凭证都要立卷归档保存,实现街道有面积落实表、村级有到户清册,分别由村、街道保管。
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
2016年9月26日
转自:http://www.fjsxfg.gov.cn/zwgk/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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