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湖区人民政府2016-09-22 08:53:25
9月20日,关于嘉兴市南湖区湖滨片区兰宝地块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正式发布,涉及拟征收户数186户(其中住宅180户,非住宅6户),建筑面积约17.37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约1.17万平方米,非住宅约16.2万平方米)。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南政发〔2016〕73号)
湖滨片区兰宝地块房屋征收被征收单位、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经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湖滨片区兰宝地块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根据嘉兴市“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6年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嘉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湖滨片区兰宝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已列入2016年度嘉兴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该项目为公共事业的需要。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湖滨片区兰宝地块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项目名称:湖滨片区兰宝地块房屋征收
三、征收范围:地块一:东至泾水桥港,西至纺工路,南至长中港、凌公塘,北至南溪路;地块二:东至兰宝变电站围墙,西至泾水桥港,南至农翔路农贸市场,北至农翔路停车场。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现场办公地点:探花路82号(兰宝职工宿舍内)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 规划红线图
2. 湖滨片区兰宝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湖滨片区兰宝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编号:嘉南征字(2016)第08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湖滨片区兰宝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事由和目的
根据嘉兴市“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6年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嘉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湖滨片区兰宝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已列入2016年度嘉兴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湖滨片区兰宝地块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和拟被征收房屋情况
地块一:东至泾水桥港西至纺工路
南至长中港、凌公塘北至南溪路
地块二:东至兰宝变电站围墙西至泾水桥港
南至农翔路农贸市场北至农翔路停车场
(具体详见红线图)。
上述征收范围共涉及拟被征收房屋173675.86平方米,其中:住宅11740.58平方米,非住宅161935.28 平方米。
三、签约搬迁期限
(一)住宅
签约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60天内。
搬迁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120天内。
(二)非住宅
签约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200天内。
搬迁期限: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搬迁。
四、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和《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嘉政办发〔2015〕4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应按照“公布房源,一次商定,先办优选,违约无效”的原则选择安置用房。
七、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价值,由同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便于被征收人协商,征收部门将向被征收人发放《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意见书》,如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一致。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2、被征收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根据被征收人《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意见书》的投票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参加投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不少于3家;
(2)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户数达到本项目被征收人总户数的50%以上;
(3)以得票多少顺位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获得的选票须达到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50%以上。
3、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户数未达到被征收人总户数50%以上,或各参加投票的评估机构均未能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50%以上选票的,由征收部门采取随机方式从3家以上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
八、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具体标准详见《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
(二)搬迁奖励:对于住宅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3万元签协搬迁奖励。没有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一律不予上述奖励。
九、安置房源及交付时间
(一)住宅
现房:嘉城绿都、湘都公寓、农翔苑共37套,其中:60-70平方米户型23套;80-90平方米户型11套;90-100平方米户型1套;100平方米以上户型2套;具体房源信息以实际为准。
交付时间:于被征收人搬迁之日交付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二)非住宅
现房:王店镇塘东街4号,房屋面积:4425.47平方米,工业用途,占地面积:6242平方米。
现房:新塍镇西栅口,房屋面积:721.89平方米,仓储用途,占地面积:1596.8平方米。
具体房源信息以实际为准。
交付时间: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十、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相关权属证明、使用证明,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五)为保证本次征收的公开、公平、公正,嘉兴市征收办设立了网上公示平台(网址:http://fwzs.jxbuild.gov.cn),被征收人可以凭登记的手机号码或身份证号查询相关公示信息。
(六)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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