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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2016-09-20 14:56:38

为了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力争到2016年底,各地区全面理清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历史欠账清单,并清理完成重大历史欠账任务的70%以上,应急周转金落实率达到100%,工资保证金落实率达到100%;到2017年底,各地区清理完成历史欠账任务;到2018年底,各地区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等制度,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到2019年底,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底,全面治理农牧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基本实现无拖欠目标。

意见明确,力争到2017年上半年,各地区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并保障应急周转金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健全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办法、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等工作制度和机制;到2017年底,健全企业征信体系、欠薪预警、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到2018年底,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制度和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到2020年,形成全区治理拖欠务工农牧民工资问题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

意见还提出,各地区、各部门对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定期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类企业对所招用务工农牧民的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务工农牧民本人;全区所有建设项目均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要求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务工农牧民工资保证金;按照“先落实资金,后立项建设”原则,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禁建设单位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负责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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