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8-24 13:35:50
关于印发《新化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
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为扎实推进我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2015〕2769号)和《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湘发改西开〔2016〕39号)等文件精神及上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紧紧围绕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加大投入力度,创新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后续扶持政策,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村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防止以易地扶贫搬迁之名搞“运动式”搬迁。
(二)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三)统筹发展,科学规划。立足当地资源特色和生产生活习惯,将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和小康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强化资源整合利用,科学编制建设发展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搬迁安置方式。
(四)整合支持,扶持精准。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发动社会力量捐资助建,按照“拼盘整合、各记其功”原则整合部门资金,拓展资金渠道。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愿基础上,努力做到应搬尽搬,尽量实现生存条件恶劣的自然村、组、院落整体迁出。
三、目标任务
“十三五”时期,利用5年时间完成1.23万户3.88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并对符合条件的同步搬迁对象实施易地搬迁。到2020年,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与全县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四、搬迁对象及确认
(一)搬迁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水资源和生产资料缺乏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以上范围内,纳入同步整村搬迁的其他农户,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做到应搬尽搬。同步整村搬迁农户建房资金主要由农户自筹解决,住建、国土、移民等部门按政策给予相应补助,但不得重复补助,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一并统筹规划。
(二)搬迁对象确认
1.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栏等各种阵地,及时发布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政策、动态信息;各级干部深入村组和农户,采取召开村民大会、发放申请表、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标语、个别讲解等形式,对易地扶贫搬迁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做法进行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消除搬迁群众的思想顾虑,使搬迁政策家喻户晓。
2.农户申请。易地扶贫搬迁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如实填报《新化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申请表》(附件1),非贫困户填写《新化县同步整村易地搬迁对象申请表》,并提供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等资料。
3.村委会初审及公示。村委会受理搬迁申请后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 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资料,采取从信息系统核对、到现场查看等方式对资料进行核实。核实后,乡镇进行研究审核,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 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整理汇总报县扶贫办;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县人民政府审批及公告。县扶贫办对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组织重点复核和抽查,将汇总情况登记造册,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对搬迁对象名单、安置方式、实施时间等进行审批,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审批结果,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6.签订协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搬迁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协议(协议样式见附件2)。
五、搬迁安置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要统筹考虑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与同步整村搬迁、危房改造、库区移民等对接统筹,力争实现统一选址、统一规划基础设施、统一推进。
(一)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集中安置、依托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区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等4种方式。
1.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本村集中居住区域或生产生活条件优良区域,引导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建设集中安置点,并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
2.城镇或工业园区集中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进行统规统建,充分考虑就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因素,在县城、工业园区和各乡镇城镇规划区内建设(或购置商住房)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地区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但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3.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区集中安置。适应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需要,有效改善景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引导景区内或景区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
4.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根据安置需要,结合本地条件,规划建设移民新村,对周边搬迁对象进行集中安置。库区乡镇可在库区移民新村基础上,在符合整体规划条件下,扩大库区移民新村规模,集中安置易地扶贫搬迁户。
(二)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安置等。
1.插花安置。依托村内现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相应耕地等方式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2.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购置商品房自主安置或依法依程序异地自主建房安置,自主安置对象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要给予支持。
各乡镇应从实际出发确定安置方式,鼓励采取小集中为主、就近安置为主的方式进行安置。无论采取何种安置方式,易地扶贫搬迁户的原有住房由本人或所在村委会组织进行拆除,其宅基地腾退给村集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具有地域特色、民俗风情等有保留利用价值的搬出地老宅,在规定产权归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集体组织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利用,并享受相关奖励。
六、建设内容与标准
(一)建设内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住房及必要附属设施,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集中安置区域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绿化亮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后续产业发展设施等。建设程序按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购房安置等4种模式的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湘发改西开﹝2016﹞61号)实施。
(二)建设标准。所有安置住房均要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住宅设计图集的要求,规范建房风格、层数、规模等。按照“保障基本”原则,中央和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搬入地在县城及县城以下乡镇和农村的,每户(不论人口多少)在人均25平方米的基础上可以增加不超过25平方米的总面积,增加面积部分按实际建设成本由农户自行承担费用,不享受补助。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整村搬迁的其他农户,根据农户申请,结合其自筹能力,合理控制住房建设面积,防止盲目扩大。对于鰥、寡、孤、独、“五保”等没有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特困户,采取建设保障房、敬老院等方式进行集中安置,建筑面积按不超过50平方米/户的标准统一规划,提供免费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
七、补助标准与方式
(一)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人均住房面积25㎡给予补助,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800元/㎡。为精准实施扶贫政策,发挥资金使用最大效益,引导搬迁对象“进县城、进集镇、进行政村中心和参与移民新村建设”,采取区域差额化补助(以下补助标准均含群众自筹部分建房资金):
1.进县城。由政府统一购(建)住房安置的,人均住房补助2.5万元,自购住房分散安置的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
2.进集镇。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统一购房)的,人均住房补助2.5万元,分散自建(或自购房)安置按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
3.进行政村中心。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统一购房)的,人均住房补助2.5万元,分散自建(或自购房)安置按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
4.进景区。从景点内搬迁至景区规划安置区的,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统一购房)人均住房补助2.5万元,分散自建(或自购房)安置的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
5.建设移民新村。采取统规统建的方式进行,人均住房补助2.5万元,同时统一规划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因政策调整、物价上涨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调整投资或补助标准的,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或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
(二)补助方式。补助到户的财政补助资金按“先建(购)后补”原则,根据搬迁进度通过银行帐户发放到户;凡易地搬迁户在新建房屋竣工或自购商品房交付后3个月内对原有房屋及宅基地完成拆除、修复的,由县财政在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户5000-10000元的奖励。
1.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安置。按工程进度给予补助,工程主体竣工80%,发放住房建设补助总额的50%;竣工验收后,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发放住房建设补助总额的30%;余下20%住房建设补助,在原有房屋拆除、原宅基地修复归还村集体后发放。
2.分散自建安置。按工程进度给予补助,新建房封顶竣工经验收后,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发放搬迁住房建设补助总额的70%,余下30%在原有房屋拆除、原宅基地修复归还村集后发放。
3.统一购房安置。由政府统一购房分配,凭房屋买卖合同、购置发票、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发放住房补助总额的70%;余下30%在原有房屋拆除、原宅基地修复归还村集体后发放。
4.自购房安置。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契证,经核实后,发放住房补助总额的70%;余下30%在原有房屋拆除、原宅基地修复归还村集体后发放。
八、资金筹措渠道
初步匡算,“十三五”时期全县易地扶贫搬迁总投资约23.28亿元,其中50%用于建房,40%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10%用于后续土地复垦等。资金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一是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补助,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二是调整政府债务结构,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三是通过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专项建设基金;四是由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成立新化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资金管理运作按《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农〔2016〕2号)文件执行。
九、政策保障
(一)财政统筹相关资金支持。整合扶贫开发与危房改造、山洪地质灾害、水库移民、小城镇建设、美丽乡村等渠道部分资金,统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建设。
(二)金融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实施整体搬迁、集中安置的,金融企业要通过项目业主单位给予贷款支持;对搬迁户给予小额信贷支持或提供贴息贷款,支持搬迁户解决就业、创业和发展等后续问题。
(三)强化建设生产用地支持。按照国家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对集中安置区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县国土局要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统筹安排或通过城乡建设用新增减挂钩方式予以解决。对分散安置的搬迁户,允许其跨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审批纳入绿色通道,对符合规定、要件齐全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减免相关费用。鼓励支持搬迁户将其现有耕地退还给村集体或流转给其他农户耕种。
(四)加强其他配套服务支持。扶贫、人社、移民、商粮等部门在劳动技能培训、创业扶持、劳务输出等方面对搬迁户给予倾斜支持,鼓励引导搬迁户开展自主创业;教育、卫计、人社、公安等部门要配套完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教育和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在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方面为搬迁户提供优先服务;环保、林业等部门要加强搬迁区域的造林、绿化建设,优先支持安置区的环境综合治理。
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化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发改局、扶贫办、移民局、财政局、国土局、以工代赈办、住建局、环保局、规划局、人社局、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公安局、交通局、旅游外事侨务局、房产局、教育局、卫计局、审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大事项、资金筹集及使用进行决策、监管。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召集人,以工代赈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从扶贫、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移民等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考核工作。各乡镇相应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集中安置点成立5-7人的搬建委员会和5-7人的监督委员会,搬建委员会由搬迁群众选举的群众代表组成,全程参与项目建设工作;监督委员会由县、乡镇、村、工程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组织实施,与市人民政府共同向省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在现有县级融资平台基础上注册成立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全力组织和推进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督促落实中央、省、市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加强现场管理和督促检查,及时调度并上报搬迁计划实施情况。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组织督查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各县直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和本方案要求,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和措施,报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备案:1.县扶贫办负责搬迁对象确定、后续扶持和脱贫标识工作。2.县发改局和以工代赈办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及审批文件报上级发改部门备案;指导编制全县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建立档案信息台帐;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督促检查等工作。3.县财政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筹措及资金监管,负责新化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筹建管理。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规划调整、迁出地宅基地复垦、耕地占补平衡等工作,依法依规为易地扶贫搬迁提供用地保障。5.县规划局负责指导安置点选址和安置区规划设计,规范建房风格、层数、规模,制定统一住宅设计图纸;6.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安置区建设技术规定,监督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7.县环保局提出在安置区(点)初步设计环境保护建议,负责各安置区(点)环境评审等工作。8.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9.县人社局负责搬迁群众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的业主,是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易地扶贫搬迁责任状,其工作职责:①组建本乡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和管理机构。项目法人代表由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严格落实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②负责本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对象确定、审核、公示工作并与搬迁对象签订搬迁协议。③负责组织编制可研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④经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批准,负责本辖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和监管(包括规划选址、土地报批、环境评审、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工作)。⑤负责搬迁对象自筹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资金使用情况。⑥负责迁出区老宅基地旧房拆除、复垦等工作。⑦负责本辖区内易地扶贫搬迁信访维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各类矛盾,保障项目平稳、安全实施。⑧每月定期汇总工程进度情况,工程进度表于当月底上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⑨负责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强化检查监督。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对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按月向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及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户搬迁和安置进度等信息报表。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出台专门的监督考核细则,建立考评奖惩制度,全面加强项目规划、论证、评审、检查、审计、验收等方面的监督,对违规违纪现象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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