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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土地整治实施方案(2013—2017年)

来源:杭州市政府网2016-08-09 11:33:21

杭州市为切实抓好土地整治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812”土地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0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1.以低丘缓坡开发为重点,有序推进垦造耕地。力争2013至2017年,全市垦造耕地达到9.2万亩以上,其中省统筹任务0.2万亩,市委托任务1.4万亩。通过加强规划设计管理、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手段,强化项目管理,确保新增耕地质量,发挥农业效益。

2.以建设用地复垦为核心,深入开展综合整治。力争2013至2017年,新启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222个以上,增减挂钩面积2.22万亩以上,有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和新农村、新社区建设,推动村庄和人口集聚,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3.以粮食安全和生态保护为目的,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争至2015年前,全市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110万亩,完成3个国家级示范县和1个省级示范县建设,并积极开展现代农业发展、生态用地保护“双十示范片”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和粮食生产能力,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安排。各级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和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协调小组负责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各区、县(市)的资源开发规模、布局和时序,按照坡度、权利人意愿、补偿高低等因素,先易后难推进。

2.规范高效。项目管理要符合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基础工作扎实,工程建设过硬,档案资料规范,审批验收高效,各项补助奖励资金合理分配,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3.注重生态。科学处理好保护和开发的关系,项目建设既要达到新增耕地标准,又要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

4.完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鼓励企业、个人参与,实行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有序推进后备资源开发。

1.编制年度计划,落实具体项目。各地要根据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将今后5年的任务量分解到各乡镇,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编制年度计划,先易后难推进。任务分配要充分考虑乡镇、村意愿和资源坡度、交通、种植等客观情况。

2.加强部门衔接,做好政策保障。国土资源、林水、农业、建设和环保等部门要加强衔接,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占用林地、园地、水域等的具体要求,并简化审批办法。对列入土地整治计划,但不符合土地、城乡建设和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的项目,要提前调整规划,确保符合要求。

3.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完成任务。各地要加快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垦造耕地年度任务应于当年度5月底前完成立项备案,10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11月底前完成入库报备,要建立跨年度滚动立项验收机制,力争当年任务项目提前1年完成立项,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综合整治项目要积极探索实行先搬迁后挂钩的工作制度,确保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民安置点建设按期完成,及时通过整体验收。市级实地验收时间安排在每年3月1日—12月15日;每年11月底为市级实地验收受理截止时间,逾期不再受理,各地要按要求安排进度。

(二)强化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1.强化规划设计,科学合理有效。加强土地整治规划设计编制单位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准入淘汰机制。垦造耕地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或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不占或尽量少占林地。切实履行项目立项选址多部门联合论证制度,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注重灌溉设施、田间道路、土壤肥力以及与周边环境、村镇建设衔接等关键内容,确保新增耕地符合种植和生态要求,挂钩用地布局和结构合理,农民安置小区功能和配套齐全、彰显特色。

2.实行系统管理,严格规范高效。从2013年起,在全市全面运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均通过信息系统立项、备案实施情况和验收管理,对项目选址和地类面积权属情况实行信息化审查,避免重复开发建设,确保项目严格规范、符合要求,做到图、数与实地相一致。今后各类检查、考核相关台帐和数据,均以信息系统的数据为准。市级要加大对县、乡两级的业务指导和服务,提升项目管理效率和水平。

3.表土剥离利用,提升耕地质量。统筹考虑建设占用耕地项目与土地整治项目的规模、布局和时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全市全面推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按要求将耕作层剥离,主要用于新增耕地和其他耕地质量建设工程,保护土地资源,有效提升耕地质量。要逐步提高市委托垦造耕地项目和优良工程项目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比例。

4.完善验收办法,落实县级责任。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7号)要求,建立更加规范、全面的验收管理机制,对工程建设、土壤肥力、后续耕种、内业档案等内容进行综合验收,设置各项权重,实行综合计分。切实贯彻落实县级实地验收全覆盖制度,进一步明确县级验收权责。

(三)完善土地整治工作机制。

1.健全行业管理,提高整体水平。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土地测绘、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的监管、培训和培育力度,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和竞争机制,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实施,提高土地整治工作整体从业水平。

2.加强指标管理,全市统筹使用。严格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85号)规定,发挥补充耕地指标市统筹使用制度作用,鼓励各区、县(市)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对自身使用有余的补充耕地指标申请市本级回购,由市本级统筹用于耕地后备资源紧缺的地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金在全市县域间的优化配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和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综合整治中的问题和困难,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报告。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土地整治工作推进协调小组,统筹推进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增减挂钩等工作,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土地整理、规划耕保、地籍、执法等科室(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各地要进一步充实土地整治工作人员,尚未成立土地整治专门工作机构的,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健全相关机构。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按规定落实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土地整治工作,定期合理调整各级补充耕地指标回购价格和使用价格标准,确保土地整治资金投入足额、造地改田专项资金收支平衡。要切实贯彻落实市委〔2010〕20号文件要求,返还给乡镇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弥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的不足。

(三)加强检查考核。土地整治目标任务由各级政府层层分解下达,土地整治实施和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细化考核标准,严格考核奖惩。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年度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的,将暂停当地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并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宣传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操作规定和实际成效,激发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通过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分层次、分重点、分内容地加大对部门、乡镇、村以及从业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操作规范、运行高效,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每年组织全市培训不少于1次,各区、县(市)培训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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