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城市国土资源局2016-08-08 14:42:09
江苏省盐城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住宅用地拟使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益丰居委会五、六组境内的一宗土地,已经苏政地[2016]298号通知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江苏省93号令和《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益丰居委会五、六组征转土地面积12197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9362平方米(耕地85142平方米);建设用地12181平方米;未利用地1043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1、土地补偿费
农用地补偿费:9.9362×15×1.8=268.2774万元
建设用地补偿费:1.2181×15×1.8=32.8887万元
未利用地补偿费:1.0430×15×0.9=14.0805万元
2、安置补助费
1.7×(9.9362/0.058)=292.4万元(应安置172人,人均农用地0.87亩)
3、青苗补偿费
9.9362×1.89=18.7794万元
4、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
9.9362×1.5=14.9043万元
合计:641.3303万元
5、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和《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规定,16周岁以下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三类地区17000元/人,16周岁以上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之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人员,仍然按照《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执行。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盐城市国土局城南分局。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益关系人对本公告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等标准有争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在协调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五、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方案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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