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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征地告知书( 盐国土资征告字(南)[2016]第35号 )

来源:盐城市国土资源局2016-12-20 13:58:46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告知书

盐国土资征告字(南)[2016]第35号

盐城市城南新区管委会新都街道办事处伍冈居委会六、七组及有关农户:

因城市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居委会范围内集体土地4.4641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该宗地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该宗地位于新都街道办事处伍冈居委会六、七组。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苏政发[2013]93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18000元/亩;

2、未利用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的0.5倍计算;

3、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17000元/人;(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数量计算。)

4、青苗补偿费:1260元/亩。工矿居民点待拆迁时按拆迁政策补偿。

5、水利设施补偿费:1000元/亩.

(二)按照苏政发[2013]93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十六条和盐政规发[2014]7号《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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