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灵璧县政府信息公开网2016-08-04 14:47:48
关于印发灵璧县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灵璧县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灵璧县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开我县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意义
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三项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对降低粮食生产成本、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稳产增产、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业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对农业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
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开“三项补贴”改革,有利于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稳产增产,有利于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能,降低补贴政策实施成本,有利于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提高农民补贴收入。
二、改革内容
从2016年起,在全县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一)补贴对象。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要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二)补贴政策范围。补贴资金原则上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以农村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得给予补贴。
(三)补贴资金分配。县政府根据省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实行全县统一的补贴标准。国有农场补贴资金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按全县统一的补贴标准发放。
三、实施步骤
(一)审核登记。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做好补贴面积审核登记汇总工作。以农户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填报《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清册》,核实、汇总后在各行政村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农委。
(二)兑付资金。6月24日前,县农委对各乡镇(经济开发区)上报的《清册》内容汇总确认,送县财政局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6月30日前,县财政局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兑付给补贴对象。
(三)总结评估。县财政局、县农委要对三项补贴改革工作认真总结,梳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农委,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灵璧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财政局会同县农委负责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和监管,落实工作经费。县农委负责指导乡镇(经济开发区)开展补贴对象的初审、核实和编制补贴清册等工作,并及时把补贴数据提供给县财政局。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政策宣传、组织落实、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政策落到实处。
(三)做好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字幕、手机短信、农业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业补贴政策改革的相关内容。印制农业补贴政策改革明白纸,发给农户。县财政局、县农委设立热线电话(电话号码:6029994、6022397),接受农户和媒体咨询。
(四)做好政策衔接。积极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和过渡,从2016年开始,不再执行原有的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政策。往年未按照政策兑现的资金及时落实到位,政策兑现后的结余资金按财政结余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五)强化监督检查。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委等部门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对乡镇(经济开发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是否及时、补贴清册是否齐全、补贴面积认定是否规范、政策宣传是否到位等。乡镇(经济开发区)要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进行层层把关,利用技术手段对补贴面积进行抽查和复查。对在补贴实施过程中,参与骗取补贴资金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相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转自:http://xxgk.lingbi.gov.cn/DocHtml/98/2016/6/20/4338575088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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