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黄岩区人民政府2016-08-03 09:26:30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关于抓好2016年度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
黄政发〔201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粮食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狠抓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责任和重要的任务。始终把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总量作为农业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和《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完成台州市下达给我区的9万亩粮食播种面积和3.8万吨粮食总产任务,现就做好今年全区粮食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粮食补贴政策整合,完善各项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等八部门下发《浙江省财政支农体制三年行动计划》(浙财农〔2015〕13号)文件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政策整合,优化资金投向,简化操作程序,建立完善、科学、规范、高效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体系,发挥稳粮、增效和增收作用。
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50亩(含)以上,利用冬闲水田、旱地和园地种植旱粮作物3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实行规模种粮补贴。其补贴标准:对早晚稻连作的,按其实际复种面积每亩补贴380元;对春粮(含大小麦、马铃薯、蚕豌豆)与单季晚稻连作或旱粮连作的,按其实际复种面积每亩补贴280元;对应用粮经结合、“千斤粮万元钱”等高效生态模式,利用经济作物生长间隙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的,按其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280元;对全年仅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的按其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80元。
对在果园、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30亩以上且套种比例达50%以上的种植者给予每亩80元的直接补贴。加大优质旱粮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旱粮稳粮、增收潜力。
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继续重点培育一批统一育秧、统一植保的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对为分散农户开展机插服务100亩(含)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奖代补1万元,服务面积每增加100亩,奖励资金相应增加1万元;对为散户开展统一育供秧、水稻病虫全程统防统治服务200亩(含)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以奖代补2万元,服务面积每增加100亩,奖励资金相应增加1万元。
进一步完善种粮大户信用贷款贴息政策,将规模旱粮种植主体纳入粮食生产贴息贷款扶持范围,贷款合作银行为农合行、邮储银行2家,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继续按3%的贴息率进行贷款贴息。相关金融机构要强化为农服务意识,积极执行贴息政策,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努力满足种粮大户的贷款要求。
继续实施稻麦生产政策性保险,实现全区水稻保险全覆盖,其他险种参保率有新提高。
二、抓好粮食订单收购,确保农民预期收益
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按时足额落实新增地方储备粮规模,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粮源优先落实到当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区财政对本地种植、按订单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区级储备稻谷、小麦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省级储备粮订单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继续对上一年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当地农发行提供贷款,财政按照“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给予贴息。
三、抓好粮食加工能力建设,确保粮食应急保障
根据《粮食安全责任书》要求,确保我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保证粮食加工设备正常运行。对日加工能力在50-100吨的粮食加工企业,每年给予6000元补助;对日加工能力100吨(含)以上的粮食加工企业,每年给予10000元补助。享受补助扶持的企业与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黄岩区粮食应急加工点协议书》,明确职责义务,确保在特殊时期优先完成粮食应急加工保障任务。
四、加强耕地保护,实现“藏粮于地”
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对破坏耕地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按照“建管并重、整体提升,吨粮标准、永久保护”的要求,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路、渠、沟等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年度建设计划,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保质保量完成今年省政府下达的0.81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建成功能区的管护,重点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凡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开展的设施大棚建设,除建设粮食育秧中心外不得享受农机补贴等农业项目补助。继续实施中央财政水稻产业提升项目,加强粮食烘干、育秧和生产资料临时仓储等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加大推广商品有机肥施用、秸秆还田、肥药双控等技术,扩大冬绿肥及豆科作物种植,努力改善农田质量条件,提升地力,促进环境友好。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实施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改善和提升粮食生产功能区土壤质量。
五、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应用水平,实现“藏粮于技”
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统一育供秧、病虫害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工作,切实注重生物技术、智能化、信息化、设施化等新成果在粮食生产领域的转化应用,促进良种良法相配套、农机农艺相融合。要积极创新农作制度,大力推进粮经结合、水旱轮作、农牧结合、“千斤粮万元钱”等高效生态模式推广应用,充分挖掘粮食增产潜力,提高效益。开展粮食绿色高产创建活动,深入实施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和水稻“百亩方亩产千公斤攻关”行动。区政府将对百亩以上的优质高产示范方,单季晚稻亩产750公斤以上、早晚稻或春粮水稻连作亩产1000公斤以上的前5位和1亩以上的高产攻关田,单季晚稻亩产800公斤以上、连作稻亩产600公斤以上的前10名实行“以奖代补”;对创我区最高产量记录的将给予重奖。农业部门要把创办示范方活动与科技入户工程、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和推行责任农技员制度结合起来,选派技术骨干蹲点指导,在示范方内和村级示范田里开展高产试验和新品种新技术示范,并做好苗情观察和田间档案记录。要把示范方片和示范田的水稻生产水平作为基层农技人员岗位考核和职称评聘的主要依据。以全程机械化为目标,加快粮食生产“机器换人”,大力推广应用省工省力、节能环保的新机具。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满足用于粮食生产的购机需求,继续对插秧机、粮食烘干机械等机具,实行中央与省及地方累加补贴。
六、引导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经营质量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粮食生产实际出发,结合农村劳动力转移、粮食生产技术和社会化服务水平等情况,引导流转土地用于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粮食规模经营效益。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解决分散经营带来的效率不高的问题,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规模过大容易造成粗放经营的弊端。要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种粮大户间土地流转恶意竞争。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效率发挥、经营主体效益保障和我区土地资源供给状况,现阶段经营规模一般以50—500亩为宜;要加强主体培育,特别是旱粮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培育,优先扶持从事粮食生产经营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加大对规模经营主体的项目扶持、金融支持和保险保障。要积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鼓励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将承包地流转给种粮农民,通过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创新粮食规模化经营实现途径。
七、完善种粮补贴管理平台和申报登记制度
以中国农民补贴网为基础,建立完善种粮补贴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种粮农户基本信息、土地流转和种植面积等登记制度,实现补贴政策发布和补贴申报、审核、公示等的网络化、信息化管理,并与补助发放“一折通”有效衔接。全面实行种粮补贴主体自行申报制度,凡申请规模种粮补贴的大户应直接到乡镇(街道)自行进行申报登记,并承诺对真实性负责。如发现虚报骗补的,依法查处。
八、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粮食生产工作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粮食补贴政策事关千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调整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政策的平稳过渡和发挥作用。对在粮食生产中表现突出的乡镇(街道)、粮食生产工作者、优秀种(售)粮大户进行表彰奖励,以营造全社会重视和关注粮食生产的氛围。有关部门要及早部署粮食生产工作,深入开展以“送政策、送订单、送农技、送农资、送资金”为主要内容的“五送”惠农服务活动,帮助农民发展粮食生产。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和新型种养模式,千方百计提高农民种粮收益;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确保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国土部门要严格耕地保护,提高耕地开垦质量,要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有机衔接,切实提高农田生产能力;粮食部门要做到订单粮食数量早公布、合同早签订、预购订金早发放、收购价格早公告,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创新收购服务方式,增添收购机械,降低农户售粮劳动强度;水利部门要加大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提高灌溉和排涝能力;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信息服务和预警,提高农民应对农业灾害性天气能力;保险公司要加强水稻政策性保险服务,提高理赔效率;石油公司要建立农业用油预案,保证农业生产用油;电力部门要保障农业生产用电,对谷物烘干机械等生产性用电按农用电价执行;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偷盗农用电线和灌溉泵站设备的打击力度,保障农业生产设施的安全。
附件:2016年各乡镇(街道)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表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4日
转自:http://xxgk.zjhy.gov.cn/005/02/01/7/201605/t20160502_152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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