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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山市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03-16 14:46:53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水平,进一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根据2014、201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随着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发展起来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实践表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经营效益;有利于加强对农业调控、改善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当前,我市正处于农业结构转型、农村管理体制转轨和农产品市场格局转变的关键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多,但所占比重仍不高,单个实力不强,还没发挥应有作用,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深挖发展潜力,加快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核心,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结合我市打造“两岸四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区的战略部署,不断探索和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逐步形成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主要载体,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管理模式现代化、市场竞争力较强、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具有中山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来推进;坚持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农业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扶持政策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坚持分类指导与统筹推进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区别指导,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工作有序推进;坚持加快发展与规范提升相结合的原则,既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发展,又注重发展质量的提升。

(三)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农业龙头企业为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为骨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到2016年完成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达到35家以上(其中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12家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40家以上(示范性农民合作社15家);全市各类家庭农场达到50家以上。在此基础上,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倍增工程,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增加20家,培育推荐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5-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全市80%以上农业村(社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0家;全市各类家庭农场达到100家以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80%以上,其中规模经营面积占60%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80%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作物机械化综合水平达到50%以上,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64%以上。构建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联结机制,延伸农业综合经营产业链,打造若干个经济效益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济联合体。

三、突出工作重点

(一)鼓励发展种养大户。围绕做强做大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重点发展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养殖、花卉苗木等符合我市农业发展方向的种养大户,鼓励发展运销、农机服务、流通等其他经营类型的种养大户,支持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户和个体工商户、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等各种身份的经营者投身农业创业,通过流转土地、扩大生产规模等多种方式,成为种养大户。

(二)大力培育家庭农场。积极引导各类具有家庭农场雏形和特质的种养大户,成立粮食生产型、经济作物型、综合型、农家乐型等不同类型的家庭农场,探索具有中山特色的家庭农场发展之路;进一步强化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适合我市的家庭农场管理机制,激发家庭农场内生性动力;推动家庭农场高层次、产业化联合,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程度更高的合作农场;引导家庭农场作为社员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整合资源、集约发展,强化市场竞争力。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推荐、评选和认定工作,培育省级示范社,做优市级示范社,辐射和带动一般社,清理和淘汰“空壳社”,梯次推进全市农民合作社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鼓励合作社发展农资集中采购、农产品销售和农机作业、代耕托管、农业植保等生产性服务;推动合作社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依托品牌、产业、产品组建联合社,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组织化水平。

(四)做优做强农业龙头企业。结合我市实际,适当调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发掘扶持产业、效益、技术等带动能力强的小型精品农业企业,提升比较优势和竞争力,培育成为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利用科研、品牌、技术和地处珠三角、辐射粤港澳的地理优势,创新网络销售,带头发展“互联网+”,走出中山、面向全国;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开展技术改造,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培育农业品牌;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创造条件上市,增强龙头企业融资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联营合作。

(五)重点构建联合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开展跨区域、跨产业的联合与合作,打造“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联合机制,延伸产业链,发挥比较优势,实现各类主体融合发展;支持龙头企业采取订单农业、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系;鼓励龙头企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以生产、技术等要素入股龙头企业,形成产权联合的利益共同体。

(六)发展休闲农业。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城市建设和区域特色,发展“休闲农场”、“农家乐”等类型的休闲农业模式;进一步完善落实加快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创建一批各具特色的休闲农业品牌项目;依托农业主导产业,促进休闲农业与文化、教育、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农业附加值空间。

(七)着力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作市场化”要求,大力培育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发挥经营性服务组织的生力军作用。通过政府采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节省劳动力、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增强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就地、就近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基础性作用。

四、落实政策措施

(一)建立名录登记制度。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级、分类登记制度,细化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建立健全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备案登记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逐年公布;明确各类农业扶持项目,优先安排列入名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列入名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至“十三五”期末,实现凡承担政府项目或获得政府资金扶持的,必须是列入名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农业专项资金投入整合力度,通过贷款贴息、示范奖励、项目建设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认定为各级种养大户、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的,要予以扶持。农业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支持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组织、服务农民生产经营的能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扩大规模,提升加工流通能力,发展上市。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在示范带动、经营服务、品牌创建、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等方面贡献明显、成绩突出、社会效应良好的,予以重点扶持。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税费优惠扶持政策。对家庭农场销售自有农产品、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用水、用电,执行当前农业生产价格标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凡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四)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重点构建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开发便捷、实用的金融产品,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收益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灵活方式确定承贷主体,按照“宜户则户、宜场则场、宜社则社、宜企则企”的原则,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贷流程,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推进巩固基本政策性保险项目,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逐步建立健全以基本项目为主、以特色项目为补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充分发挥农业巨灾风险事故损失救助机制,提高农民灾后复产能力。

(五)保障设施用地需求。认真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各镇区做好相关农业发展规划,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契机,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用地需求预留发展空间。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符合办理设施农用地条件的前提下,引导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的生产基地、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加工厂房、机具库棚等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六)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制度。整合农业培训资源,发挥其整体作用,建立大中专院校、农业科研单位的联合培训机制,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实施科技兴农和农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强化基层农技人员的岗位教育和知识更新培训,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五、明确工作责任

(一)农业部门。协调整合有关部门资源,努力协同解决各种体制障碍和政策矛盾,制定各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和措施;力争在“十三五”时期,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发展的运行机制,使其逐步成为我市农业发展的主导经营模式,加速实现我市现代农业新发展。

(二)财政部门。加强产业扶持资金和农业专项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倾斜,协同农业部门制定和完善各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大力协助农业部门争取上级财力资源和政策扶持,增加地方配套资金,着力整合中央、省、市、镇区各级财政资金,形成合力,为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三)税务部门。贯彻落实税法以及国家、省规定的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相关税收征管措施,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强对镇区基层税务部门有关新型主体税务优惠和减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收集、整理发布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政策宣传,切实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税务负担,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积极性。

(四)国土资源部门。落实设施用地管理政策,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符合我市实际的农业设施用地办法及措施,明确办理流程,促进设施农用地规范化使用和管理,对于符合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引导其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商、质监等部门。进一步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和组织代码证管理工作,精简审批事项,简化申请材料,缩短申办流程;加强与农业部门的联系,建立工作交流和沟通机制,促进经营主体的规范化管理。

(六)金融管理部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协调银行和保险公司,兼顾经营效益和企业社会责任,协同农业部门完善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银保”政策,为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国家新修订和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加强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指导和服务,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树立群众对经营主体产品质量安全的形象和口碑,保障大众食品安全,把加强食品安全作为提高经营主体经营效益的战略性方针。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团委、妇联等部门。配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定位,结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方针,通过整合资源,制定政策予以倾斜,以培育职业农民、鼓励青年创业、评选创业先进妇女代表等为切入点,促进对新型农业主体经营者的培育和帮扶。

六、加强保障落实

(一)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紧密配合,落实措施;农业部门做好牵头工作,其他部门主动支持,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齐心协力、共同发展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镇区职责。各镇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本镇区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的大事、要事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制定适合本镇区实际的具体实施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完善保障措施;建立镇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机制,重点协调涉农税收、设施用地使用等问题;加大镇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投入,确保各项惠农政策充分落地。

(三)加大宣传力度。注重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发展经验,利用传统新闻媒体以及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多形式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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