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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培育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最新)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07-21 14:28:14

为推动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型发展,加快推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结合成都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以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为基本方向,围绕生态增效、林农增收的基本目标,坚持政府引导、林农主体、分类推进,不断完善林业经营体制机制,形成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林业产业化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林业职业经理人、森林人家为骨干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全市新增林业专业合作社50家、家庭林场50家、林业职业经理人400人、森林人家50家、市级以上林业产业龙头企业40家、林业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20家、市级示范家庭林场20家、持证林业职业经理人150人、市级以上森林人家10家;到2020年,全市新增林业专业合作社200家以上、家庭林场200家以上、林业职业经理人1000人以上、持证林业职业经理人400人以上、森林人家200家以上、市级以上林业产业龙头企业50家以上,市级以上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森林人家分别新增100家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壮大林业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林业产业,着力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并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一批配套完善、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林场、规模经营户、林业职业经理人等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建设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的林产品生产基地,建立稳固的优质原料生产基地。强化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推行“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引导林业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关系。

(二)规范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强林业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开展规范化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复评制度,推进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同区域、同行业、同类型林业专业合作社之间、林业专业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探索区域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途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组织化水平。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与林业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

(三)积极发展家庭林场。引导和鼓励具有一定生产规模、资金实力和专业特长的林业规模经营户,发展成家庭林场。加强家庭林场的管理指导、培训教育,加大技术、资金等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家庭林场按现代企业制度和模式运行。推动家庭林场大规模、高层次联合,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程度更高的合作林场。支持家庭林场或合作林场领办林业合作社,按股份合作形式组建生产性、经营性公司,引导其成为带领农户进入市场的重要经济组织。

(四)加快林业职业经理人培养。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具备林业生产管理技能及有意投身林业事业的返乡农民工、城镇居民、复员转业军人中培养林业职业经理人,通过完善培训、管理和服务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培养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林业经营管理人才。建立市和区(市)县林业职业经理人人才资源信息库,促进林业职业经理人在县域、市域内交流聘用。

(五)积极发展森林人家。以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基础,以林野风情风貌为特色,以整洁、卫生、安全为保障,以纯朴厚重、积极向上的地方文化为灵魂,打造生态友好型森林生态旅游产业。将森林人家建设纳入本地林业和旅游发展规划,在项目建设、资金扶持、市场推介等方面给予支持。按照持续发展、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多方参与的原则,积极开展森林人家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引导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林权流转基准价指导目录,逐步建立健全我市林地林木分级评价机制。依托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区(市)县林权流转服务中心、乡镇林权流转服务站为基础,提供林地流转供求信息、流转交易、合同签订、价格指导、权证代办、纠纷调处、融资评估、项目推介、产业发展等一站式服务,引导农户向新兴林业经营主体规范流转林地。引导和鼓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林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林地经营规模。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实现林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建设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参与森林保险,适当提高政府补贴比例。到2020年,全市集体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率达50%。

(二)完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林业(片区)工作站的林业基础公共服务支撑作用,进一步推进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以规范管理、提升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健全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明确职责,确保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六大职能履责到位。按照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作市场化要求,大力培育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林业经营性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林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为林业规划、造林(采伐)设计、森林资源评估、森林资源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营造林施工、林产品营销提供全程服务。积极搭建区域性林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发展林产品电子商务和物联网平台,整合资源,提升林业信息化服务水平。

(三)加强林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将林业职业经理人纳入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点对象,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意见》(成办发〔2014〕39号)和我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林业职业经理人选拔、培养、管理和服务。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开展对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林业规模经营户、林权流转经纪人、森林人家经营管理人员的职业技能、政策法规知识培训,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林业职业经理人。持证林业职业经理人,享受我市科技扶持、社保补贴、创业补贴、金融支持等农业职业经理人扶持政策。对中级以上林业职业经理人领办、新办的农民合作社、家庭林场和林业产业企业,符合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标准和有关条件的,按当年林业产业补贴政策,享受提高10%的补贴政策。

(四)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按照现代林业发展要求和建设特点,积极开展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创建活动,规范生产行为,完善经营制度,提升管理水平,着力培育示范典型,引领带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林业部门要制定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林场、森林人家评定管理办法,建立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具备发展潜力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政策、技术、资金上给予扶持引导。

(五)给予标准认证奖励。按照有标贯标,无标制标的原则,制定完善与品牌配套的基地标准、技术规程、质量标准。积极推进乡土林木良种选育、审(认)定和推广应用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林业产业的意见》(成办发〔2013〕42号)规定,对标准建设、品牌创建、良种审(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新建规模化标准化种养业基地(面积500亩以上)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有机食品认证并规范使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新建规模化标准化种养业基地[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500亩以下(含500亩)]并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获得森林食品基地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3万元、3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在市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林业园林局受理并按程序办理。

(六)给予项目资金倾斜扶持。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纳入财政支农政策扶持范围,通过优先安排采伐指标、林业贷款贴息、林业产业化项目、定额奖励等形式,对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林业规模经营户、森林人家发展林业产业基地、改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培育生态旅游景观、添置生产机械、购置加工设备、应用先进实用新品种新技术、拓展市场营销等进行奖励或补助。

(七)完善金融保险服务和落实税收优惠。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保险”合作机制,引导银行、担保、保险机构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林业经营特点,创新、优化产品和服务,发放林地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农业设施、集体资产股权等农村产权融资贷款,并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鼓励担保机构接受林地经营权等农村资产作为反担保物,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并给予优惠的担保费率;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林木保险,推出针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创新产品,并实行优惠的保险费率。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按规定享受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保障用地用电用水。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简易生产看护房等生产设施用地,林产品临时存储、粗加工及分拣包装场所等附属设施用地,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按照林地占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水利部门要加强山区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保障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生产用水。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种植养殖、林产品初加工的用电用水,按照农业生产用电用水价格执行。

(九)健全管理服务指导。各地要把加快推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作为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抓手,完善推进机制,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解决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发展林业产业中面临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配套和项目资金整合问题。林业部门要建立完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认定报备和统计制度,健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名录库和分类档案,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实施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培训情况、经营规模、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等进行跟踪,建立丧失认定条件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各级科技、财政、国土、工商、商务、金融、税务、保险、交通、水务、电力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全社会合力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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