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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6年《福建省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

来源:互联网2016-07-27 11:14:50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为推进《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现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今年1号台风“尼伯特”正面袭击我省,造成洪涝灾害,灾区农田水利设施被破坏,耕地损毁严重。灾区群众自行修复损毁耕地困难,急需政府及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帮助。为明确灾毁耕地复垦的工作要求、原则和实施程序等,尽快修复灾毁耕地,恢复农业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出台本《实施方案》。

二、分类应对措施

按耕地受灾程度,《实施方案》提出分类应对措施:

(一)对灾毁程度不大,群众可自行复耕的,县(市、区)、乡(镇)政府尽快组织群众开展复耕,清理地面物、加厚土层、培肥地力,恢复耕种。

(二)对灾毁程度较大,需要采取工程措施复垦的,按灾毁复垦项目管理,由乡(镇)政府上报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耕作层、保水层完全被冲毁,沟渠等水利设施完全破坏,无法复垦的耕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灾毁减少的耕地面积,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变更为未利用地。

(四)对在建的农田建设项目因灾受损的,由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申报工程灾毁情况,监理单位签证后,项目主管部门实际损失的工程量审核所需修复资金,按规定批准。受损的修复工程由建设项目业主组织实施。

三、灾毁耕地修复的时间要求

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任务重、时间要求紧,《实施方案》中要求:对可自行复耕的灾毁耕地,应在灾后3个月内完成复耕;对需采取工程措施复垦的灾毁耕地,原则上在灾后8个月内完成复垦。

为加快复垦工作进度,对采取工程措施的灾毁耕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规定复垦实施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批准。同时要求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做好项目的登记造册,将立项及实施情况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

四、补助资金安排

(一)可自行复耕的灾毁耕地的复耕,以灾区群众自行投工投劳为主,省、市、县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从各项涉农资金中支出。今年省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灾毁耕地应急补助资金(首期已安排2000万元),由灾区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资金补充。

(二)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灾毁耕地复垦,所需资金以财政出资为主。今年省级财政安排灾毁耕地复垦专项补助资金2亿元,逐级下达给县(市、区)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自筹,节余部分结转专项使用。

(三)在建的农田建设项目灾毁修复,所需资金按规定批准后从原项目资金渠道中安排。

五、责任分工

灾毁耕地的复垦工作由政府主导,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责任单位。省级由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农业综合开发办、烟草专卖局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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