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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流转新探索

来源:互联网2011-03-28 10:52:14

  中国社科院近日发布的《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报告(蓝皮书)》指出,土地信用合作社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创新,对解决耕地细碎化和规模经营之间的矛盾、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农民收入、提供农村公共品等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其实,合作社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早已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尤其是200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中央的这份决定,赋予了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了多种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整体思路,表明我国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国家政策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而这必将带动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的热潮。

  而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则是引入了金融部门的存、贷款机制,即农民把所承包的土地,如存钱或贷款一样,通过“土地银行”进行流转。不耕种者将其存到土地信用合作社获得存地费,需要耕种者支付贷地费从土地信用合作社贷出土地。土地信用合作社对农民存入的土地,可由合作社直接经营,也可由合作社与一些企业合作经营,或者由合作社转包、出租、入股经营;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农民的存地费,留少量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公共事业。土地信用合作社一方面因为引入自由存、贷机制而使土地流转更加方便灵活,另一方面因为引入“民有、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社机制而使其运作更加规范,保障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农民还享有公开透明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收益权,这一方便灵活而又规范的组织化、制度化土地流转模式,符合农民对土地这一特殊重要生产资料的心理要求。

  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孙铁铺镇江湾村,2009年之前,农民将不愿种或种不了的土地对外转包,但由于田块零碎,承租者非常少。此后村民在自行转包过程中发现,土地集中连片更容易转包,而且价格更高,于是越来越多的农户把自家的承包地交由村里集中起来转包。在这些因素的推动下,该村于2009年3月份成立了光山县江湾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合作社实行“三权”分离,即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合作社拥有土地经营权。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制度,农户自愿以流转面积存入合作社,从合作社获取存地利息及收益分红。

  该村目前已基本形成“田成方、树成网、渠相通、涝能排、旱能抗”的农业基础设施格局,土地信用合作社已将流转的林地、湖面、花卉等1821亩土地存贷规范,完善了合同,发放了存地证、贷地证。

  土地信用合作社的成立推动了该村土地流传的进程,增加了村集体的经济收入和经济实力。同时,村民除可获得流转收入外,还可以从事二、三产业,促进了劳动力的转移。土地信用合作社推动了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农场化管理,把小田变大田,大幅度节约劳动力成本,有利于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特色产业,实现规模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可以预见,土地信用合作社将在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中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土地信用合作社一方面联结农民,鼓励农民自愿、有偿、有序地进行土地流转;另一方面,为生产大户、农业企业或者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社提供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土地,不仅稳定了农地发包方、承包方和其他利益攸关者之间的关系,也维护了政府和农民的紧密联系。

  当然,土地信用合作社不能仅仅停留于“一存一贷”的模式中,它同样要起到统筹的作用。土地信用合作社成功运行的前提在于要引进或者培育高效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如江苏苏州市上林村就将全村3500亩耕地全部纳入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的规划内,合作社大力开发生态观光农业,成立了水生蔬菜、生态草鸡养殖、龙虾养殖3大农业示范基地,利用丰富的土地资源和农业基础条件较好的优势,使村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在选择高效益的农业产业项目、招标承租的过程中,土地信用合作社要依法、合理、有序流转土地,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选择承租者的过程中,土地信用合作社需要秉承公正、公平,并严格筛选承租对象、考察承租单位。尤其是针对目前一些企业打着开发农业项目的幌子,实质是要变耕地为建设用地这种“掠夺式”开发,要尤为谨慎。为了保证我国18亿亩耕地面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土地信用合作社必须谨慎对待农民“托付”给他们的宝贵土地,让这些土地在农业生产中发挥最大的效用。

  土地被集中起来后,农业的机械化、规模化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农村基础设施才有建设的平台。而对于一些存地期限较短的土地来说,承租者是否愿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建设后,后期的维护由谁来继续,都是土地信用合作社需要考虑的问题。社会院发布的《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报告(蓝皮书)》建议,考虑在土地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对较长期限的存地引入股份制,参与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收益分配,形成对延长土地存期的正向激励。

  虽然目前我国各地都在纷纷成立土地信用合作社,并且通过这种形式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但是,我们还是能清楚地认识到,土地信用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实际的探索之中,仍然有诸多政策、资金上的问题制约着土地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土地信用合作社需要国家在资金扶持、政策引导、法律法规完善中加快 “输血”,在国家“扶上马、走一程”之后探索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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