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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土地流转?如何获得土地确权?国家出新政策了!

来源:互联网2016-07-22 17:33:26

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土地归属不是问题的焦点,如何使用、如何行使经营权、承包权?如何进行土地流转?如何激活土地市场?如何获得土地确权.....这些问题没有理清楚,土地纠纷将会频繁发生。

“新土改”,国家一直是土地改革的推动者。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等。同时,5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颁布《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公布4个坚持: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2、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3、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4、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通过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进行了规定,并通过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和利用率。

同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分析人士认为,自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土地改革一直备受瞩目,土地改革、户籍改革以及新型城镇化构成未来农村改革的制度红利,也将是资本市场未来数年的重要投资主题。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这表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整个试点工作在2017年年底完成。

2016年,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办法》提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应按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金融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进行。《办法》明确,在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办法》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2016年7月,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通知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的条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土地流转交易方进行限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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