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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合作社:家庭农场与新型经营主体的融合

来源:互联网2016-07-22 17:14:1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载体。现阶段,我国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各类经营主体具有怎样的地位,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功能等相关研究尚不深入。如何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一个挑战。

我们认为,家庭农场作为专业大户的“升级版”,主要面临着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处理问题。

家庭农场+合作社

家庭农场+合作社

目前,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重要原因在于分散的小农户缺乏组织起来的驱动力,培育家庭农场为农民的组织化提供了基础。家庭农场具有较大规模,刺激农户合作的需求。合作社是实现农民利益的有效组织形式, 2007年我国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并没有显著激发农民的合作行为,其中小规模的生产方式是限制农民合作需求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小规模的农户经营加入合作社与否,并不能带来明显的利益。家庭农场则不同,加入合作社与否对其利益的获得具有显著影响,合作的需求就会被激发出来。

家庭农场与小农户生产的区别不仅表现在经营规模上,而且表现在现代化的合作经营方式上。家庭农场是农民合作的基础和条件。家庭农场为集约化经营创造了条件,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经营通过合作社的经营得以实现。就从农产品的市场营销而言,一个家庭农场打一个品牌是很困难的,这就需要农场之间的联合,需要形成具有组织化特征的新型农产品经营主体,需要合作社去把家庭串起来。组织化和合作社主要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当然也解决标准化生产、食品安全,和适度规模化的问题,各类家庭农场在合理分工的前提下,相互之间配合,获得各自领域的效益, 这样它就可以和市场对接,形成一种气候和特色。

为促进家庭农场的可持续发展,家庭农场主之间存在合作与联合的动力,家庭农场也可以不断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融合。比如,形成“家庭农场+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协会”和“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主联社”的形式,以推进农资联购、专用农业机械的调剂、农产品培育、销售及融资等服务的开展。

比如,山东省就出台了“家庭农场办理工商登记后,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或公司的股东”,以及“农村家庭成员超过5人,可以以自然人身份登记为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相关规定。

家庭农场+合作社

合川6家微企家庭农场 抱团组建“联合舰队”

微企通常因规模小导致管理成本高,因业务单一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怎么办?近日,合川区太和镇亭子村6家微企决定共同出资组建新公司,以“联合舰队”的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增加经营品种,降低管理成本、增强风险抵抗能力。

这家新公司名叫月亮湾乡村旅游开发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姚世明介绍,2012年初,他成立了微企家庭农场,从附近村民手里租赁20亩土地种植莲藕。

没过多久,他发现这种小规模经营方式存在一个大问题:以每月500元的价格聘请一位村民来看护藕塘的水位和记录病虫害,平均每亩每月管护成本高达25元;莲藕市场价格起伏不定,最低时每公斤只能卖到两元,远低于成本,有可能让他血本无归。

2012年年中,姚世明将种植规模扩大到300亩,管理成本省了九成。但对于单一业务潜藏的风险,他却“只能听天由命”。

姚世明所在的亭子村有81家微企家庭农场,其中九成以上种植规模不到50亩,且种植的都是黄桃、柑橘、葡萄等单一品种。

2013年末,姚世明、李清兵等6位微企家庭农场主,凑了200万元组建月亮湾乡村旅游开发公司,租赁1000亩土地用于种植多个品种的果蔬,兴建果蔬观光长廊,同时修建餐厅、客房和鱼塘等配套设施,吸引城里人去“吃喝玩乐”。目前,新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成大半。按照设想,5年后,“联合舰队”年产值预计可超过1000万元,是该村微企农场平均收入的10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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