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网2016-07-21 17:24:35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将优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环境,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行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个人给予最高额度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期限2年,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全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5〕1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加快建立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新格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的原则,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新格局,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县域经济增长点,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快产业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发挥现有产业和资源禀赋优势,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打造新型煤化工、先进装备制造、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新能源、新材料、石油化工、装备制造、智能仪表等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现代纺织、生物医药、草畜、蔬菜、葡萄、枸杞、马铃薯等优势产业和苹果、红枣等林业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延长产业链,壮大产业规模,形成产业集群,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充分挖掘和利用我区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抓住机遇创业兴业,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创业发展,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引导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按照《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各市、县(区)要科学定位,统筹发展县域经济,着力培育优势产业带和集中发展区,发展一村(镇)一品、一县一业,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慈善园区等产业园区,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创业空间。以回族特色村镇为平台和载体,大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鼓励输出地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发挥既熟悉输入地市场又熟悉输出地资源的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通过对回族传统手工艺品、清真食品、绿色农产品等输出地特色产品的挖掘、升级、品牌化,实现输出地产品与输入地市场的嫁接。(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鼓励返乡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开办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家庭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完善扶持政策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林业厅、地税局、工商局,宁夏国税局。)
(七)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返乡投资兴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自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责任单位:自治区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残联,宁夏国税局。)
(八)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科学规划,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创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地方人民政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自治区财政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建设标准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资金,所需经费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建设达标并投入生产运营的创业园区给予一定的补贴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支持,帮助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
三、优化创业环境
(九)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允许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登记为创业场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返乡农民工等人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政府法制办,宁夏国税局。)
(十)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加强政府引导,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初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先受理返乡创业人员贷款申请,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个人给予最高额度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期限2年,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团委、妇联。)
(十一)搭建返乡创业公共平台。鼓励运用创客空间、创新工厂等孵化模式,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建立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为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进一步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和云技术开发,建立宁夏众创空间共享服务平台,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互动性的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科技信息、贷款融资、电子商务、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快全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全面实施千村电商工程,深入推进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构建覆盖全区大部分乡村的电子商务服务和物流配送体系,开展面向农村居民的代购代销服务,拓展农产品网络销售市场,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创业。按照打造我区产业园区升级版的总体部署,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布局进行合理安排。依托现有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慈善园区和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支持和引导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挖掘现有物业设施利用潜力,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并注意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等统筹结合。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进行开发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鼓励县、乡两级结合产业优势建立返乡创业电子商务基地、返乡创业小型电子商务集聚区,对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等办公用房、网络等给予优惠或补贴,大力拓宽“一村一品一店”覆盖面。(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二)加强返乡创业培训工作。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编制实施创业专项培训计划,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培训机构面授、组织与创业成功人士交流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强化扶贫龙头企业对返乡创业农民孵化示范带头作用,对县(区)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挂牌为“返乡创业培训基地”,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加强与东部地区对口协作,利用“闽宁合作”、国务院扶贫办福建南安市梅山镇蓉中村培训基地等平台,组织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定期到东部发达地区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发挥好驻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把返乡农民工教育培训纳入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计划。(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扶贫办。)
(十三)提升返乡创业公共服务水平。本着“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基层公共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各方资源,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服务。统筹考虑社会保障、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及时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公共服务范围。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做好返乡人员创业服务、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确保其各项社会保障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提升农村社区支持返乡创业和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建立城乡社区农民工等人员服务衔接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调动职业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积极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培育和壮大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管理、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推动输出地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实施专项计划
(十五)提升基层创业服务功能计划。加强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到2017年基本实现县级服务设施全覆盖。支持各地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涉及返乡创业的服务职能,建立融资、融智、融商一体化创业服务中心,提升专业化创业服务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
(十六)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行动计划。以各市、县(区)为主,依托现有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慈善园区和农业产业园区等各类园区、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和科研培训设施,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
(十七)开展农业农村资源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将返乡创业与精准扶贫脱贫、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通过开发农林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特色产业和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培育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挖掘民族文化特色的传统手工艺,大力开展地方和民族传统工艺品保护与发展培训,促进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在传统手工艺领域创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厅、民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文化厅、扶贫办,自治区团委、妇联。)
(十八)完善基础设施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信息、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农村信息、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条件,提升网速、降低费率;支持地方人民政府依据规划,与社会资本共建物流仓储基地,不断提升冷链物流等基础配送能力;鼓励物流企业完善城乡配送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宁夏通信管理局。)
(十九)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行动计划。全面启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建立完善县(市)、乡、村三级物流配送机制,支持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活动中心建立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帮助农村居民代购、代销;支持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培训,重点培训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支持为发展电子商务开展的农产品及农村特产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财政厅、林业厅。)
(二十)实施创业培训专项行动计划。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推进优质创业培训资源下乡,对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创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组织发动作用,支持其利用各自资源对农村妇女、青年开展创业就业培训。(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团委、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
(二十一)开展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计划。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科技服务。充分利用国家及自治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农业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作用,引导和推动建设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结合产业转移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际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集中利用2年时间,完成好7项创业专项行动计划,确保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三)强化示范带动。各地要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把鼓励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作为改善民生、优化经济结构、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重要举措,探索优化鼓励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打造良好创业生态系统。打造一批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一批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四)抓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短信等新媒体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以返乡创业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政策措施宣传解读,报道优秀返乡创业典型事迹,使之发挥凝聚返乡创业人员力量、交流创业信息、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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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宁夏优惠政策很给力
宁夏人社厅表示,我区将在财政支持、税收减免、金融服务等方面,助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在税费减免政策方面,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返乡投资兴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自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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