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市政府网2016-07-01 16:43:4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5〕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西安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岳华峰
副组长: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 任军号
市政府咨询员 康宝奇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彬
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法院、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农林委、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统筹办、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民委、市司法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扶贫办、市电子政务办、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部门和蓝田县、户县、周至县等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彬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肖西亮,以及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农林委、市卫计委、市电子政务办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其他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施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我市人口基础数据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有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三、责任分工
(一)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蓝田县政府、户县政府、周至县政府等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2.改革西安市市辖区落户政策,根据我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负责)
(二)创新人口管理。
3.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现全市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的目标,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市公安局负责)
4.建立健全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 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等分别负责)
5.进一步完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落实入户调查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按照“谁招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租人和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着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人社局等负责)
6.逐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建委等分别负责)
7.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负责)
8.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西安市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等负责)
9.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卫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分别负责)
(三)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10.按照“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要求,坚持城乡政策一致、规划建设一体、公共服务均等、收入水平相当,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大力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移民搬迁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市发改委、市统筹办、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农林委、市建委、市规划局等负责)
11.协调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完善移民新村和社区的配套设施。(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扶贫办、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负责)
12.加大小城镇在教育、卫生、养老、交通、商业等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力度,建设美丽城镇、适居城镇、文化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促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引导农村居民转变旧的生活方式。(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13.加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广社区管理网格化经验,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专业性服务机构为依托,建立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驻社区单位密切配合及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体系。(市民政局负责)
14.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推进政府职能向社区延伸,推进“三官一律”(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进社区,创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负责)
15.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站的作用,及时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16.在社区、居民小区设立集体户,为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解决落户地址问题。(市公安局负责)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7.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移民搬迁和村组撤并安置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市国土局、市农林委等负责)
18.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市农林委、市统筹办等负责)
19.集体收益分配权以是否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户口登记不作为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据,户口迁移与集体利益收益分配无关。(市农林委、市国土局、市统筹办等负责)
20.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林委、市国土局、市统筹办等负责)
21.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问题,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适龄幼儿同等享有入园的权利。(市教育局负责)
22.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使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免除其学杂费。(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23.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24.完善覆盖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全面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深入开展“人人技能工程”、“一网两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强化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责任,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新进城农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25.扩大农业转移人口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合理确定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及早在城镇参保并持续按规定缴费,实现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合理分担的可持续筹资机制。理顺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的衔接,做好已进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的农业转移人口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工作。建立并完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关系接续办法,允许农业转移人口自由选择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证其按照统筹地区政策自愿选择参保,并在当地享受医保待遇。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负责)
26.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制定全市相对统一的社会救助标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市民政局负责)
27.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规划并不断调整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布局,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卫计委负责)
28.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推进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保障性住房,使租赁型保障房、购置型保障房、租赁补贴等惠及农业转移人口。根据全市财力和常住人口住房需要,科学安排保障房供给规模,优化供给结构。(市房管局负责)
29.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区(县)按照事权划分和省上有关规定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依据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性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支出责任,确保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保障到位。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由接收地财政负责保障,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考虑。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可用财力水平。(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措施落实。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国家和省、市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工作。各区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在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基本户籍管理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统筹规划、稳妥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违反户籍登记制度和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件,确保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二)统筹协调推进,完善配套政策。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现有的政策制度,凡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不相符,与户口性质挂钩的各类政策规定,要抓紧修改和完善,逐步剥离附加在户口性质上的各类政策规定,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三)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措施。要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为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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