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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2016-03-28 11:02:38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5年12月23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

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当前一个重点难点问题。近年来,土地审计、土地督察发现我省在土地出让中存在违规设置限制性准入条件、违规“毛地”出让、超过用地控制指标供应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此,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加大土地出让领域问题治本力度,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健全和完善土地出让等领域的管理、监督制度,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水平,确保公开公正、规范有序、高效廉洁。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特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制定的过程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对我省土地出让现状、存在问题开展了调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从决策机制、公告审查、信息公开、履约管理、收支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研究起草《通知》。《通知》起草过程中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并征求有关厅局和各市政府意见,最终修改完善形成《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了健全土地出让决策机制。加强土地出让计划管理,科学制订、及时公布年度建设用地出让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防止出现闲置土地、低效土地。完善土地出让决策程序,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财政、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参与的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协调解决土地出让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中有关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依法决策、结果公示”的要求,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管理职责,决策过程做到公开透明、有案可查、永久追溯。

第二部分提出了落实土地出让公告审查制度。土地出让公告内容要符合国家、省有关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规定,公告使用文本格式要规范,土地用途要明确,涉及两种以上土地类型的,应明确各自建筑面积或比例。完善土地出让违规预警系统,设置刚性约束条件,对土地出让公告中违规设定竞买条件的,限制上报和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及竞买须知中加设排他性条件。土地出让必须实行“净地”出让,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

第三部分提出了强化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土地出让公告和成交结果应当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地方或省级主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相关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土地出让(合同)情况要通过国土资源等部门网站、地块施工现场等公布。各地要对不同用途、不同级别土地的基准地价及时进行更新并予以公布,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修正系数要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制度,逐步实现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统一网上交易。

第四部分提出了严格土地出让履约管理。严格规划条件变更审批,土地出让成交后,一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确需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应履行专家论证、公示等程序,涉及修改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依法修改规划,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形式替代规定的变更程序。对经批准改变规划条件、导致土地出让价款发生变动的,应签订变更协议,补缴或退缴地价款。对土地出让中违规违约行为、土地出让或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部分提出了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出让后返还投资或对土地出让收益进行分成等方式,委托企业出资对拟出让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和前期开发;不得违规签订协议,由土地受让人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出让收入作为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产权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及任何形式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或进行虚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

第六部分提出了加强土地出让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各种方式对具体地块出让提出要求;不得以会议纪要、抄告单、招商协议、投资协议等方式事先确定约定或承诺优惠地价,量身定制竞买人条件、土地使用条件、违规确定出让起拍(始)价、底价;不得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和出让结果,违规批准调整土地用途或其他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违规处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等。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中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进行督促纠正,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审计部门将土地出让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不断强化审计监督工作力度;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土地出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与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移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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