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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来源:西藏自治区农牧厅2016-06-12 11:41:44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结合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西藏农业补贴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牧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细化落实手段,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突出重点,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优先满足关键生产环节用机,由点到面加快推进粮、油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注重优化结构,大力推广先进、高效、环保的农业机械和拖拉机配套农机具,促进农机科技进步;注重转变方式,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促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组织化、产业化、社会化;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流通领域发展的引导作用,逐步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营造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区所有县(区),综合考虑各地(市)、县(区)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各地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以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要求或农财两部、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规定处理。

自治区财政投资首先用于配套中央财政资金开展累加补贴,其次用于补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种类范围以外的但纳入我区地方补贴种类范围的农机具。

2015年首批农机购置补贴由中央财政投入资金17000万元、自治区财政投入资金9000万元,各实施县(区)2015年首批资金安排见《西藏自治区2015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表》(附1)。2015年首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各实施县(区)用于开展我区地方性农机具补贴的资金量不得突破补贴资金总量的20%。

今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及使用要求,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另行行文告知。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根据全区农牧业生产实际,我区中央财政资金(含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资金)补贴种类范围为8大类14个小类28个品目;地方补贴种类范围为7大类9个小类13个品目,机具品目具体分档标准和最高补贴额见《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2,一览表中编号1.1-1.8为中央财政资金补贴大类范围;编号2.1-2.7为地方补贴大类范围)。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另外,按照逐步过渡的原则,2015年起不再补贴30马力以下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2016年起取消对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的补贴。

自2015年起,对翻转犁、圆盘耙、条播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薯类收获机、粮食清选机、种子包衣机实行敞开补贴,农牧民群众对此类机具的申购需求,只要材料齐全,应优先补贴、全部满足,不允许按筛选或抽签的办法确定指标,因申购过多出现资金缺口的,由下一批次补贴资金兜底。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且在《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2)范围以内的农机产品。自治区农牧厅每年年初根据全区当年补贴需求和农牧业生产实际,对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并开展归档工作,除农业部统一归档的,均可按规定申请由我区主管部门进行归档。补贴产品归档工作另行通知,补贴额一览表、归档情况(包括:产品型号、所属档次、补贴额等)将定期在西藏农牧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

对同品种、同规格档次的不同厂家生产的农业机械,实行统一定额补贴,即同一品种、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自治区内实行统一的补贴额。补贴操作过程中,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再根据市场价格和补贴比例测算机具原始补贴额,而应按照《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2)中机具所属档次相应补贴额执行补贴。

为了切实发挥补贴政策及资金的导向作用,减轻农牧民购机负担,对不同品种的农业机械实行差别定额补贴,即:不同品种农业机械用于确定补贴定额的补贴比例不同,具体的差别补贴额测算工作已由自治区农牧厅完成(具体确定原则见附2:注),并已在附2“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额”中体现,地、县应遵照执行。

关于最高补贴定额,一般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

为了推动全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对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后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50马力以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用于粮油生产大中型农业机械,补贴比例一律按50%,具体补贴额由补贴执行部门统一测算。为保证补贴政策的普惠性,各实施县(区)用于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的资金量,不得突破资金总量的30%。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企业公布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经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后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敞开补贴机具申购需求全部满足后,在申请(购买非敞开补贴的机具的)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且群众易于接受的原则确定。

一户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最高限量1台套(拖拉机及其耕、播、收配套农机具可申购各1台,即4台;联合收割机等价格较高的农机,单户限购1台)。农机专业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为一个申购单位,可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补贴数量限制。

(二)经销商公布

进一步放开补贴产品经销市场,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主管部门不再就经销商资质条件进行确认审查。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经销商后,须告知自治区农牧厅、所辖销售区域地(市)农牧局(或由经销商直接告知)。经销商的经营行为受《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除第二章)约束,自治区农牧厅将及时公布受管理办法处罚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为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我区对农户的补贴采取“自主选择、差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的办法;对于得到指标确认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采取“自主选择、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的操作办法。单户或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购置的所有机具必须统一由经销商编号并喷涂补贴标志。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或经营组织提出申请(申请表样式见附3),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并确认补贴指标(指标确认通知书样式见附4)。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就购机信息形成汇总表和农户信息表(两表样式见附5、附6)并及时公示、存档、上报并录入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必须与农机产品经销商脱钩。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实行自主购机的经营组织亦按此时间要求,联合经销企业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报账结算),县级财政部门在7月底和12月底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操作和结算流程见《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附7)。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全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补贴工作责任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促进区域农业机械化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本级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要着力培育农业机械化服务主体,推动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要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要切实落实补贴操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要加强信息档案管理,地(市)、县(区)应明确专人及时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信息的采集、登记、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做好补贴情况总结工作。

要充分尊重补贴对象对产品经销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严禁强行向购机户(或向组织统一供货的基层主管部门)推荐产品或经销商,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户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户的价格。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级主管部门要在原来工作基础上,全部统一使用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开展补贴管理,建立完备的电子信息档案。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全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12月底),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信息(附5《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以及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附6《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上报自治区农牧厅统一在西藏农牧信息网公布。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制定全区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地(市)、县(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逐级制定本级监管督查方案,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有条件的地方要“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要按照《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各级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补贴投诉和咨询联系方式,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农牧厅将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视情况抄送(报)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和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地(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分资金批次制定本级补贴实施方案(当年第二批补贴资金的使用方案无重大变化的,可直接印发资金分配表和资金使用说明,按首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印发执行并抄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未经印发和备案的不得实施当年项目。

要坚决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确保每两个月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格式见附5)及补贴信息简报。每一批次补贴资金落实后,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必须统一汇总本地(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信息(附5《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存档,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每年12月1日前,地(市)、县(区)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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