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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的意见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网站2016-06-08 14:06:10

农村改革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郊区城市化、城中村改制的加快推进,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利用出现了许多复杂情况,存在着许多矛盾。

大连市在土地征占补偿价格日益攀升、土地补偿利益巨大的情况下,有些集体土地的使用者故意模糊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混淆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界限;在土地征占过程中,乡村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农民意见较大。

大连土地管理意见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6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论以何种形式占用、使用、流转,其集体所有性质不变。征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集体所有,在集体内部按法律政策分配使用,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地上附着物补偿归所有者。征地时,对于约定使用年限并一次性交齐土地租金的,集体经济组织退回其剩余年限的租金;对于一年一交土地租金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如土地占用、租赁存在无使用期限等不合法约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予以规范纠正。

三、任何组织不得平调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或不适当地占有集体土地资产。任何侵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应依法予以纠正。由于多种原因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区市县政府予以确认。农村学校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应明确其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村综合改革中农村校园地出售或被征用时,其收益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由合法取得使用权的使用人使用。原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合理收取土地租金。改制时协议约定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由区市县政府依法予以规范纠正。

五、改制企业等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欠缴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应及时补交。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未向集体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应向村集体补交集体土地使用费。

六、已经对外发包、租赁的农村集体土地,其承包金、租金过低,显失公平,群众意见较大的,可以通过协商进行适当调整。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已经长期发包的,可通过协商缩短承包期。

七、农村耕地等的承包、租赁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办理。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其征占补偿费按法律政策在农户与集体之间分配。凡通过土地流转形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其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期内发生征占的,其土地补偿安置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原承包户与集体之间按法律政策分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归所有者。凡采用其他方式承包,如通过专业承包、大户承包、“四荒”招标承包等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的,其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归集体所有,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相关法律政策分配使用;地上附着物属于集体的补偿给集体,属于其他所有者的补偿给其他所有者。

八、要认真管理好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在区市县、乡镇(街道)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经管理部门指导下,制定好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使用方案。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实行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机构应直接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该村在乡镇(街道)“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账户(没有实行的,要在乡镇、街道代理部门为该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村集体按程序支取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平调。对于违法攫取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予以追回。要切实健全审计制度。坚决防止村干部违背政策无原则地为集体土地使用者发放征地补偿费。对于各级干部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发放分配中损害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的,要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各区市县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具体规定。凡使用集体土地的协议约定及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均应予以规范纠正。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强化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对违法违纪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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