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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配套政策与措施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网2016-06-06 17:09:27

一、合并乡镇机构编制和人员安置

(一)合并乡镇机构设置。在乡镇党政机构不超过4个、事业站所不超过6个的限额内,根据合并乡镇的类型和规模,确定党政机构设置形式和数额,一般可设置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3-4个。

对卫生和计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民政、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利、林业、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村经营管理、文化、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工作应予以加强,不能削弱。对此类工作,可单独设置党政机构或事业站所;未单设的,必须明确其职责由谁承担。确因工作需要,党政机构和事业站所可加挂牌子,但每个乡镇加挂牌子的总数一般不超过3个。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整合,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乡镇设立人民武装部,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职能。实行县乡共管的事业站所,凡使用乡镇事业编制的,都要计入事业站所设置限额内;使用县市区事业编制的,可不计入。

(二)规范合并乡镇领导职数配备。乡镇领导职数的配备一般包含党委书记、乡镇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镇长、人大主席、武装部长等。合并乡镇重新明确类别的,其领导职数核定原则上仍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0〕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二类乡镇不超过9名,三、四类乡镇不超过7名。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扩大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人大、政协联络、武装部有关工作负责人员的配备,须在规定的乡镇领导职数范围统筹考虑。

乡镇合并后因职数减少不能继续担任乡镇领导职务的干部,应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统筹安排,在领导职数内安排确有困难的,允许在5年过渡期内暂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消化超职数配备乡镇领导干部总计划及年度计划,确保如期完成消超任务。对未按计划完成消超任务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提拔乡镇领导干部。

(三)人员编制和干部职工安置。此次合并乡镇省不就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提出统一精简要求,各地要按标准核定合并乡镇机关站所的人员编制,超出标准的人员编制实行“出一减一”,今后核减的编制,省里暂不统一收回。各地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尊重干部意愿,可采取就地安排任职、交流使用、职数限额内改任非领导职务、晋升职级退出现任职务、提前退休等途径,妥善做好合并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安排。鼓励干部到村、社区担任“第一书记”。

(四)规范派驻乡镇机构。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司法、工商、地税、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置派驻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工商所、税务所、国土所、食品药品监管所等,并尽可能实行区域设置。除此以外,市州、县市区其他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得在乡镇新设立派驻机构。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派驻乡镇的机构,其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征求当地党委意见。

(五)创新公共服务方式。大力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在乡镇设立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行政审批及其他事项的为民全程代理服务,从乡镇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合署办公,不新增机构、编制和人员,实现“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村和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由村干部兼任代办员,不另新聘人员。对区划调整后形成的较大乡镇,可按照扩权强镇的有关要求,赋予乡镇更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乡镇人民政府功能,促进乡镇人民政府能力建设。支持区划调整后的特色乡镇建设。

二、调整完善并乡镇合村财政奖补政策

落实全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要求,调整完善乡镇及村合并的相关财政政策。各级财政应继续加大对乡镇的资金支持力度,对调整合并乡镇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三年内不减少,统一安排到新组建的乡镇。今后在拨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时,要以乡镇区域面积、人口规模、地理条件、经济状况等因素为依据,建立科学精细的财政资金分配模型。

本次改革,按照“明确目标、统一标准、激励改革、公平公正、奖补结合”的原则,以乡镇村区划调整改革目标数为标尺,统一衡量各地本轮及以往乡镇村区划调整成效,既对本轮精简乡镇、村给予奖励,又对过去精简乡镇、村工作做得好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一)确定改革目标。以省人民政府分类确定的新一轮改革后保留乡镇数作为目标乡镇数。

(二)明确奖补范围。县市区在新一轮改革截止时达到省定目标乡镇数,纳入奖补范围。即为确保按时按量完成本轮改革任务,只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合并任务的县市区,方可给予奖补。

(三)确定奖补标准线。按照新一轮改革后各县市区目标乡镇数和全省乡镇平均减幅25%,测算出今年改革前各县市区按全省平均水平应配置的乡镇个数,作为奖补标准线。

(四)奖补基数。以各县市区奖补标准线(即改革前按全省平均水平应配置乡镇数)与改革后实有乡镇数的差额作为奖补标准乡镇数,按每少一个乡镇奖励50万元的标准安排基数奖补。

(五)特殊政策。新一轮改革县市区实际合并乡镇数多于其奖补标准乡镇数的,多出的乡镇由省财政按每个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因为这部分新合并的乡镇属于还过去改革滞后的历史欠账,不应进基数奖补。对此次改革前已享受并乡镇合村财政基数奖补的不重复奖补。

(六)建制村合并奖补政策。全省建制村合并相关财政奖补政策按照乡镇合并方法调整完善。奖补标准为每合并1个建制村,奖补4万元。

(七)财政奖补用途。考虑到并乡镇合村后,乡镇、村服务半径扩大,财政奖补主要用于改善和提升乡镇、村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可以用于化解乡镇、村历史债务。

三、乡村道路建设和电力农网改造

落实全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要求,加快完善乡镇、村基础设施条件,重点加快合并后的乡镇、村的交通网络、电力网络体系建设,统筹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发展,为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便利。

(一)关于道路建设。

目前,“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是以乡镇、建制村为基础进行规划的。乡镇和建制村合并后按以下方案实施:按照合并前的乡镇、建制村为单位,完成“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确保有条件的原建制村100%通沥青(水泥)路。优先规划建设新组建乡镇、村与被合并乡镇、村之间的连通道路。对于合并后达到一定规模的乡镇,优先规划高等级公路连接政府驻地。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路网结构,逐步解决合并村断头路问题,提高重要线路的技术等级,完善安保设施,不断增强农村公路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今后乡镇、村公路建设,原则上不以乡镇、村的个数为基础,重点考虑人口、地域面积和地形地貌等因素。

(二)关于农网改造。

我省新一轮农网改造实行“一省两贷”,由国网湖南省公司和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贷主体。乡镇及建制村合并后,省发改委要衔接省电力公司和郴电国际,在加强农网建设方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对乡镇和建制村合并后存在配电网薄弱、变压器不足等问题的地区,加大农网投资力度。重点支持低压配电网建设。加大35千伏及以下农网工程投资力度。加大未改村改造力度。到2017年底,力争国家电网、郴电国际供电范围内村网改造率达100%。针对全省未改村数量大、配电网弱等问题,结合全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把地处偏远、居民较少的未改村统一纳入改造范围,基本解决无电人口问题。

四、乡镇和建制村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设置

为落实全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要求,坚持便民利民,促进农村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各地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合理调整设置乡镇、村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优化配置农村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

(一)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

1、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同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整合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

2、因乡镇合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便的地区,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当地《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保留已合并乡镇的卫生院,以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存在;或将其改为建制乡镇卫生院的分院,在人、财、物等方面由建制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备案。已合并乡镇的计划生育服务所按同样模式统筹处理,在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或建制乡镇卫生院的分院可以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牌子。

3、乡镇合并后,对居民就医和妇幼健康服务影响不大,且多数居民有合并意愿的原建制乡镇卫生院和原建制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须与现建制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资源整合,取消原建制乡镇卫生院和原建制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或依法处置资产后就地转为其他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4、乡镇合并后保留的建制乡镇卫生院分院或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及其加挂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国家卫生各项政策如基础建设、人力配置、购买服务等方面享受建制乡镇卫生院同等待遇。在加强建制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同时,继续对建制乡镇卫生分院和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及其加挂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给予支持,确保其均衡发展,让农村居民享受公平、可及的卫生计生服务。

5、合并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资产及债务处置。调整合并后的原建制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其资产属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卫生计生事业;确需置换或转让的,必须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等量补偿的前提下,按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在处置前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愿。各地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7号)要求,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至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村卫生室。

1、建制村调整后,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根据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卫生室设置。

2、原则上每个建制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即建制村卫生室),承担辖区内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3、建制村合并后,对面积大、人口多且与邻近村卫生室相距较远的村,可酌情保留原建制村卫生室,以现建制村卫生室医疗服务点的形式存在(即一村多室),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4、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建制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或其下设网点履行建制村卫生室职能。

(三)村计划生育服务室。

按照“存量共享,增量共建”的原则,保留现有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具备条件的与村卫生室合并共用,计划生育服务室应与村卫生室共建共用。

五、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

根据全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要求,科学规划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范义务教育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受教育权益。

(一)学校布局原则。

1、合理设置,动态平衡。按标准科学合理设置全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涉及的义务教育学校,保持现有学校的相对稳定,尽量不改变现有学校总体布局,同时依据生源变化等需要适时新建、合并和恢复学校(教学点),做到动态平衡。

2、分项考量,综合评定。新建、撤并或恢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从人口变化、环境交通、群众承受能力等方面分别进行分析研究,综合各方面情况后做出决定。

3、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新建、撤并或恢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执行有关标准、规划和要求,按规定程序操作。

4、县市为主,及时报备。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自主确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新建、撤并和恢复;市州人民政府指导县市区布局调整,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审批所辖县市区撤并和恢复学校,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布局标准。

1、关于学校设置。原则上现有乡镇设置的初中应当保留,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设置小学或教学点。小学和教学点的设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2、关于就学方式与学校服务半径。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

3、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以走读方式就学,则学校服务半径为农村小学2.5公里,初中3公里,保障学生每天上学单程步行时间一般不超过40分钟。

(三)关于学校撤并与恢复。

确因资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学校服务半径超过上述条款规定要求,且多数居民有撤并意愿的,当地政府应在落实以下基本保障的前提下,方可按湘教函[2013]25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撤并:

1、提供规范的寄宿条件,特别是住宿、就餐、如厕、生活用水等条件,满足寄宿学生基本生活需求;

2、提供规范的校车或具备规范的农村客运服务;

3、并入学校不会形成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

(四)撤并学校资产处置。

调整后不再承担教学任务的非私立学校,其校产属公有教育资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只能继续用于教育;确需置换或转让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和等量补偿的前提下,按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处置,必须事先征求捐赠人意愿,对于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机构捐建的希望小学等教育资源必须审慎研究处理,且必须征得相关机构的同意。撤点后的学校校园校舍应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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