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岱山县国土资源局2016-05-26 10:54: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岱山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保护制度。
一、《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
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三是不准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四是不准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色隔离带建设
二、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保护基本农田是政府的职责,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村党委、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将保护基本农田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将保护工作落实到人。
1、对基本农田保护区,村委会与各组签订责任书,组长是保护本组基本农田的第一责任人。任期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减少,基本农田质量不得降低,此项指标作为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2、村委会要公布基本农田保护区在各组的分布情况和面积、位置,明确组长是本组基本农田保护的直接责任人。
三、依法批准的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制度
1、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2、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 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年终报告制度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实行年终报告制度,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作为年终考核政府实施耕地目标管理责任的主要内容。
1、基本农田登记台帐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开展好基本农田变更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台帐,做好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认真分析产生变化的原因,找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强化保护的措施和方法。
2、年终报告制度
①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年终要结合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和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变更统计结果,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上级年终考核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并报送县政府,抄送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备案,作为县政府年终考核各镇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②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年度专项报告制度,每年要统计上报和公布基本农田面积及变化情况。岱山县国土资源局中心所每年11月15日前应将当年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及动态变化情况向镇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报告材料包括《基本农田变更登记台帐》、《基本农田变更统计表》、《基本农田后备资源登记表》及《年度基本农田保护报告》,并报送县政府,作为年度耕地保护考核内容。
五、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制度
1、严格依法审批制度。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2、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台帐,准确掌握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分布情况。
3、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变更登记台帐,及时、准确地记载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
4、建立基本农田后备资源库,并建立开发整理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5、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对全县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1—2次监督检查。各乡镇要书面报告半年、全年的年度和全年度基本农田保护、利用及变化情况。
6、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基本农田统计台帐、动态变化及占补平衡台帐,负责基本农田的数量管理;县农业局要建立基本农田地力监测和地力建设动态变化台帐,负责基本农田质量管理。
7、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统计核查内容与数据必须客观、真实。
8、国土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9、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组织本乡镇范围内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10、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台账,对内容不客观真实、数据不准确的,要及时登记备案,作为年度统计变更依据。
六、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及巡查员制度
为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此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
1、岱山县国土资源局中心所要成立执法监察中队对各乡镇的基本农田实施动态巡查,主要巡查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
2、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责任单位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拒不终止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3、对责任区巡查时,要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区域性和规律性,岱山县国土资源局中心所每周巡查1—2次。各地要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必须作详细记录。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并依法立案查处。
4、巡查人员必须签定工作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定岗定责,给予补助,奖惩结帐。
七、基本农田保护信访举报制度
1、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事公办,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政策的行为和打击报复信访群众的单位和个人敢于斗争,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2、上访人员必须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无理取闹。
3、切实做好信访保密工作,保护上访人员合法权益。
4、热情接待上访人员,耐心细致解释,认真做好记录。
5、及时交办和回复信访事宜。
6、认真做好信访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八、占用基本农田补划制度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依据“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需足额补划等质等量的基本农田,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依法按程序批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减少的,也必须及时足额进行补划。基本农田补划后要及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补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不足、质量较低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完成整改。
九、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1、规范管理基本农田的归档资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资料是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资料,是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及补划基本农田的依据,因此必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长期妥善保管。
2、调整和变更的基本农田成果资料必须按调整划定资料的立卷归档要求立卷:归档并进行备案。
3、基本农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每年基本农田保护考核的内容,并在基本农田保护年度报告中反映。
4、基本农田档案必须设专室或专柜保管,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查阅制度,确保档案发挥作用。
十、基本农田建设制度
1、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结合本镇实际,认真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达到基本农田质量要求的耕地及时补划入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2、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加大基本农田改良力度,提高地力,以达“保水”、“保土”、“保肥”的目标,全面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力,确保稳产高产。
3、采取措施、明确责任,维护和使用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灌溉、排水设施,不断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4、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十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力建设和监测制度
1、基本农田地力建设要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以建立高标准基本农田,改造中低产田土为目的的基本农田地力建设步伐。提倡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理施肥,指导他们保持和培肥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拟定出提高地力水平的改良措施。
2、各乡镇农办要加强对基本农田的地力监测力度,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造成基本农田污染企业的地力监测和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各村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监测工作以及村委会和村民群众对地力保持和培肥工作。
十二、基本农田司法救济制度
1、当县国土资源局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基本农田承包人发生争议,根据承包人的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
2、当县国土资源局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基本农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承担赔偿。
3、当基本农田承包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省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建设项目拟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人民政府拟定实施方案,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并在拟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予以公告,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询和申辩的权利。
3、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县人民政府应将规划修改或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听证。
十四、基本农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的组成
由县政府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广电局、有关乡(镇)政府组成。
2、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了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动态;沟通基本农田保护信息,传递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协调处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有关问题。
3、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会议召集人:由县国土资源局召集;会议形式:联席会议分“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两种方式;会议召开时间:全体会议做到每季度一次,专题会议随时召开;会议结果: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事项和结论。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单位起草,县政府办签发,到会人员签字。
4、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积极向联席会议提供相关材料和文件,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议定事项。
十五、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
1、基本农田统计核查是及时掌握全县各乡镇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结构变化的依据,各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认真完成。
2、基本农田保护统计核查工作由县国土局中心所和各乡镇农办负责具体统计工作。县国土局中心所管理负责统计核查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的面积增减变动情况。各乡镇农办负责统计核查基本农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地力变化情况,整治和投入情况。每年核查统计一次,并建立台帐。
3、统计核查数据从下至上汇总,以村委会为单位上报各乡镇农办。上报报表须村委会主要领导签字。
4、上报数据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统计人员的责任。
5、上报时间为每年12月30日前。
十六、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
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特别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我县出台了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对基本农田保护进行经济补偿。基本农田补偿分两种,一是对种植粮、油、蔬菜等大田作物的基本农田进行补贴,另外是对种植其他作物且耕作层未遭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补贴,标准参照县有关规定。补贴对象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用户,以及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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