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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胎儿遭遇夭折后能否获得耕地补偿款?

来源:互联网2016-05-20 09:25:08

胎儿,是指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妊娠4~8周娩出的胎体为胚胎。胚胎期重要器官逐渐形成,在胎儿期各器官进一步发育成熟。胎儿在妊娠28周以前娩出的现象称为流产;孕28~37周前娩出的现象称为早产,孕37周至不满42足周娩出的现象称为足月产。妊娠全程共280天即40周。那么未出生的胎儿遭遇夭折后能否获得耕地补偿款?

具体案例:

某村村民郭某夫妇一直不孕,经过医院的治疗,直到35岁, 郭某媳妇才怀上了一个孩子,真可谓是喜从天降。郭某的亲戚在镇政府工作,据可靠的消息称,一年之后,本村的部分土地将被征收. 其中就有郭某家承包的土地,也就是说郭某媳妇肚子里面的孩子也能多获得一份补偿款,真可谓是双喜临门。可天有不测风云,有人旦夕祸福,郭某媳妇怀孕7个月的时候,在一次去菜市场买菜的过程中,被程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货车撞倒,导致流产。为此郭家人以胎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因为孩子出生就能获得耕地补偿款,因此要求程某赔偿耕地补偿款10万元。 

详细解答:

在我国,出现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侵害人都应当予以赔偿。而本案中提到的耕地补偿费,并不能列入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赔偿。此外,由于胎儿还未出生,在我国胎儿不属于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因此不能以胎儿的名义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

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附: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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