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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易地扶贫:2016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办法

来源:怀化市政府网2016-05-18 16:17:47

中方县,隶属于湖南省怀化市,地处湖南省西南部,总人口29万人。2016年中方县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加强对中方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中方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怀化市中方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对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管理,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中方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易地扶贫搬迁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协调、实施方案的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作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县扶贫办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及同步搬迁人员的摸底及确认。

第二章  搬迁对象及确认程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无水源、生产资料缺乏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2015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800元以下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做到应搬尽搬。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列入搬迁范围:

1、居住在国、省道附近且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

2、居住在集镇、建制村村部附近且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

3、居住地虽较偏远且相对集中,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

第五条 搬迁对象的确认程序:

1. 户主申请。农户填写《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农户申请表》,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2. 村级初审。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户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搬迁农户的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3. 乡镇审核。乡镇对村委会上报的相关资料和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搬迁农户的基本信息和是否属于搬迁对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

4. 县级审批。县扶贫办对乡镇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搬迁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属于搬迁对象、是否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重点审批搬迁户的安置范围)。

5. 签订协议。乡镇收到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由乡镇与搬迁对象签订搬迁协议。

第三章  安置方式及要求

第六条 我县对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采取购房安置、统规统建、分散自建三种安置方式。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每户在人均25平方米的基础上可以增加不超过25平方米的总面积,增加的面积由农户自行承担费用。

第七条 购房安置:就是依托县城规划区内现有的房地产项目或已建成的商品房,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安置。分集中购房安置和分散购房安置两种形式。

1、集中购房安置。就是根据易地搬迁户的需求和规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县扶贫开发公司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在县城规划区内统一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商品房进行安置。

2、分散购房安置。由易地扶贫搬迁户在县城规划区内政府采购的商品房中自行选择符合标准要求的住房进行安置。

3、办理程序。集中采购安置,由易地搬迁户填写购房申请表,乡镇政府、村(支)两委签署意见交联席办、县扶贫开发公司审核备案,县扶贫开发公司根据搬迁户的需求统一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在建房产项目或已建成的商品房。分散购房安置,由易地搬迁户依据标准要求填写申请表,乡镇政府、村(支)两委签署意见交联席办、县扶贫开发公司审核同意后在县城规划区内政府采购的商品房中自行选择住房进行安置。

第八条 统规统建。结合我县实际,在县工业园、新路河镇、蒿吉坪瑶族乡三个集中安置点采取统规统建模式。新路河镇政府、蒿吉坪瑶族乡政府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户摸底情况登记,并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县扶贫开发公司审核备案,县扶贫公司根据易地扶贫搬迁户申请情况搞好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安置房,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将安置房分配给易地搬迁户。县工业园管委会可根据《易地搬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建设安置房安置搬迁户,并把相关资料报联席办、县扶贫开发公司审核备案。

第九条 分散自建。就是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户自行选择居住、生产条件好的地方采取置换宅基地的方式重新修建住房实行就近安置。由搬迁户提出申请,村(支)两委初审,乡镇政府审批同意,搬迁户自建房屋竣工后,由村(支)两委、乡镇政府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县联席办、县扶贫开发公司申请搬迁补助。宅基地标准:占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其他地类不超过180平方米,新建房屋面积严格按照第三章第六条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补助政策

第十条 对在县城规划区内购房安置的(含集中安置、分散安置)易地扶贫搬迁户按照4.5万元/人发放购房补贴,签订购房合同时补贴3.5万元/人,入住时补贴0.5万元/人,原住宅拆除后,兑现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 对在县工业园、新路河镇、蒿吉坪瑶族乡统规统建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发放购房补贴3.5万元/人。签订购房合同时补贴3万元,原住宅拆除后,兑现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 对分散自建的易地扶贫搬迁户按照2.5万元/人发放购房补贴,在房屋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兑现到位。

第十三条 对全县易地扶贫搬迁户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后,确有资金困难的,可凭房屋产权证书向县扶贫开发公司申请无息贷款(标准不得超过1万元/人),贷款期限10年。借款还清后,归还产权证书。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十四条 积极鼓励易地扶贫搬迁户创新、创业,确保搬迁户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的搬迁户的房屋五年内不得转让房屋产权。

第十五条 税费优惠政策。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待原宅基地房屋拆除后,县直相关部门免费为其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

第十六条 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1、在县城规划区内购房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可享受免费职业培训,可引导符合企业用工条件的搬迁对象在县城规划内的企业就业,确保1户至少1人实现稳定就业。

2、在县工业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户,由县工业园管委会组织相关培训,引导搬迁户在中方县工业集中区就业创业。乡镇统规统建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户,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培训及产业帮扶。

3、分散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户由所在乡镇在产业扶持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4、有创业意愿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可申请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 户籍及公共服务政策。鼓励易地扶贫搬迁户将户籍迁入县城、建制镇,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原享受的惠民政策不变。易地扶贫搬迁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学、就医、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符合政策条件的搬迁户可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纳入城镇低保范畴,可以自行选择城镇医疗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中的一种保险险种。

第十八条 用地政策。(一)优先保证易地扶贫搬迁统归统建用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分散自建的易地扶贫搬迁户的用地与原宅基地进行置换。(二)易地扶贫搬迁户的原有住房应由农户自行拆除,搬迁腾退的原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间隙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登记,县国土局组织复垦,并依法依规处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县扶贫开发公司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设立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财政补助资金按下达渠道的规定执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审批使用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审核审批,以搬迁安置点为单位,由农户或用款人提出用款需求申请,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扶贫开发公司、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逐级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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