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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的过程中,村民是否有权查看征地文件?

来源:互联网2016-05-11 16:35:51

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法律行为。那么在在征地的过程中,村民是否有权查看征地文件? 

具体案例:

某村是某县远近闻名的“世外桃源”,风景优美,是城里人回归自然、寻找田园生活的旅游胜地,因此旅游也成为当地人主要的经济来源。

2005年7月,该村村民突然接到通知,该村的大部分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建设大型生态公园,并以每亩不足1000元的低价向村民支付占用土地的补偿。

经过知情人士透露,村委会的干部大部分对此是持反对意见的,为此县政府还撤换了持不同意见的干部,最后才达成了这个超低价的“秘密征地补偿协议”。 为此,村民没少向县政府投诉,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但县里面的领导却说:“兴建生态公园,是公益事业,全体村民都应当支持,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破坏了县里面的大事,补偿标准不能改。”

村民们见此,只好聘请了律师,律师代表村民,要求查看征地批文等文件,但县政府同样予以拒绝。那么,在征地的过程中, 村民是否有权查看征地文件? 

详细回答:

本案中,政府的征地行为都是“偷偷”地进行。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向村民公告征地的相关内容,并对征地范围的相关权属和土地状况进行调查和登记,请村民予以确认。在征地决定做出以后,政府还应当向村民予以公告。当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被确定以后,还应当向村民公告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上述内容都应当是公开进行的,而非秘密的行动,因此村民有权利查看征地批文等文件。另外,村民也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政府公开相关文件,在政府拒绝公开的时候,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政府予以公开。 

相关法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患,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患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患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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