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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易地扶贫政策:甘肃省发改委省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易地搬迁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来源:甘肃省政府网2016-05-09 16:30:40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易地搬迁工作,更好助推全省扶贫攻坚,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全省58个贫困县(市、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市、区)为主战场,以“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为目标,加快实施易地搬迁,培育后续富民产业,有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力争2015—2017年完成62.4万群众易地搬迁任务,2018—2020年对符合条件和有搬迁意愿的群众实现应搬尽搬。

二、主要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导。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工作的安排部署,完善《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规划》,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进一步瞄准贫困对象,明确年度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各相关县(市、区)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搬迁规模,明确分年度搬迁任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合理确定住房建设标准,科学谋划安置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等公共资源配置,后续富民产业发展和迁出区生态恢复等措施,为易地搬迁项目建设打好基础。

(二)创新安置模式。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新型城镇化试点等项目,在坚持整村整社搬迁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安置模式和安置区域,充分利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业园区、国有农(林)场、条件较好的中心村等,采取易地搬迁、整村推进,整体搬迁、插花安置,就近搬迁、改善条件等方式,实现灵活搬迁。在一次性整体搬迁难度较大的地区,可采用整体规划、分批安置。探索以县城集镇、中心村安置为主,引导群众逐步向城镇有序搬迁,实现梯次转移。

(三)落实政策支持。全面落实《甘肃省关于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土地、金融、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群众间承包地兑换、无偿划拨、有偿征用等多种办法解决安置区用地问题。支持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节余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在省内挂钩交易,解决部分搬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易地搬迁户,每户落实5万元以内、贴息3年的优惠贷款。易地搬迁进入城镇、具有稳定生活条件的农户,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对易地搬迁用地、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等需求实施清单管理,各级发改、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衔接,确保相关项目纳入省级通村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电网改造等规划,优先安排实施,并整合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各类资金用于易地搬迁。

(四)加强建设管理。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易地搬迁项目年度任务,采取挂图作战方式,逐项倒排工期计划,明确每项建设任务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实施主体和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严把招标采购关、施工工序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进度目标。

(五)开展河西移民后续帮扶。着力改善瓜州、玉门等河西地区工程性移民和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重点解决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完善、耕地盐碱化严重、产出效益低等突出问题。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壤改良等项目列入省级行业规划,加大对移民乡村的产业扶贫力度,加强对移民群众农业实用技术、劳务技能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三、责任分工

(一)省发改委负责全省易地搬迁规划修编、计划管理、跨市(州)实施方案审批、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要负责统筹教育卫生资源,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中小学和卫生院、卫生室的建设;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财政贷款贴息资金的落实、资金整合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省审计厅负责易地搬迁专项资金的审计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县区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查,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安置区土地整治、基本口粮田建设等工作,并做好安置区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全省易地搬迁相关规划,负责制定安置区通村公路建设计划,指导市(州)、县(市、区)组织实施,并履行行业监管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做好安置区供水工程、农田灌溉工程和安置区邻近河道防洪堤建设等工作;省电力公司负责安置区供电工程建设等工作;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市(州)、县(市、区)做好安置区住房规划设计、住房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省扶贫办负责指导市(州)、县(市、区)做好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审核、安置区产业开发等工作;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落实贴息贷款及相关管理等工作;省农村信用联社和甘肃银行负责发放易地扶贫搬迁贴息贷款等相关工作。

(二)市(州)发改委负责易地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易地搬迁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搬迁对象核实、实施方案编制、落实安置用地、资金整合、项目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资金管理、质量监管和建立档案信息台账等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易地搬迁政策宣传、搬迁对象筛选审查、贴息贷款借款户身份核查、施工组织、后期管护等工作。

四、完成时限

按照一年建成住房主体,两年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实现搬迁入住的目标,2015年实施16.7万群众搬迁,2016年实施22.4万群众搬迁,2017年实施23.3万群众搬迁。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进一步支持,2018—2020年对符合条件和有搬迁意愿的群众实现应搬尽搬。

五、检查验收

(一)竣工验收。严格执行甘肃省易地搬迁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易地搬迁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州)发改委验收,组织群众搬迁入住。市(州)发改委接到县(市、区)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以及群众代表进行验收。由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市(州)发改委按上述程序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发改委验收。

(二)监督检查。省、市(州)发改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建设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全面落实易地搬迁工程月报告制度,对项目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按月跟踪逐级上报。

(三)后评价工作。在开展自查、抽查和专项稽查的基础上,省发改委选择本年度部分竣工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将后评价结果作为市(州)、县(市、区)易地搬迁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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