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邵阳县国土资源局2016-04-27 11:36:26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许可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21号令、3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申请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
4、征地补偿标准合法,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途径可行;
5、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
6、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 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地产股初审;
3、分管领导复审;
4、局长审核;
5、县人民政府审批;
6、批复文件发放;
7、立卷归档。
● 申报材料
1、申请书、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关单位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与受托人身份证明),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与身份证明;
3、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4、规划设计要求书及规划定点红线图;
5、土地勘测定界图(带坐标);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7、土地估价报告(协议出让供地);
8、其它相关资料。
● 承诺办理时限
公示期满后11个工作日(公示期除外)(协议出让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承诺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
成交价(涉及的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测绘等服务项目收费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收取)
●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规范》
● 申请受理条件
1、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按照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及有关规定;
4、出让后的土地符合城乡规划。
● 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地产股初审;
3、分管领导复审;
4、局长审核;
5、县人民政府审批;
6、批复文件发放;
7、立卷归档。
● 申报材料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申请报告;
2、有效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与受托人身份证明);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与身份证明;
3、规划设计要求书及定点红线图;
4、原划拨用地批准文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6、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7、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8、土地估价报告;
9、出让宗地面积测量报告单和宗地红线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10、如系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出让的书面意见;
11、土地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12、土地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13、其它相关资料。
●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公示期除外)
● 收费标准
成交价(涉及的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测绘等服务项目收费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收取)
●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湘财综[2007]65号
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规范》
● 申请受理条件
1、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且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该宗地;
3、土地使用权续期申请在原出让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提出;
4、符合城乡规划。
● 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地产股初审;
3、分管领导复审;
4、局长审核;
5、县人民政府审批;
6、批复文件发放;
7、立卷归档。
● 申报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申请书、申请报告;
2、有效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与受托人身份证明);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与身份证明;
3、规划部门对申请续期宗地出具的规划意见;
4、原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5、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6、续期前后土地估价报告书;
7、宗地面积测量报告单和宗地红线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8、其它相关资料。
●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公示期除外)
● 收费标准
成交价(涉及的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测绘等服务项目收费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收取)
四、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许可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 申请受理条件
1、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符合城乡规划。
● 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地产股初审;
3、分管领导复审;
4、局长审核;
5、县人民政府审批;
6、批复文件发放;
7、立卷归档。
● 申报材料
1、申请书、申请报告;
2、有效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与受托人身份证明);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与身份证明;
3、原规划定点红线图与用地规划条件书及规划部门出具的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的规划意见;
4、原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原划拨用地批准文件;
5、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6、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前后土地估价报告书;
7、宗地面积测量报告单和宗地红线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8、其它相关资料。
●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公示期除外)
● 收费标准
成交价(涉及的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测绘等服务项目收费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收取)
●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湘财综[2007]65号
五、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划拔用地目录;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3、具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地产股初审;
3、分管领导复审;
4、局长审核;
5、县人民政府审批;
6、批复文件发放;
7、立卷归档。
提交资料:
1、用地单位使用划拨用地的申请;
2、申请用地单位身份材料(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单位法人代表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
4、勘测定界图;
5、发改委立项批复;
6、规划红线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总平面布置图。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上交全部划拨价款及按规定提交完相关资料后15天(公示期限为10日,不计算在内);承诺时限: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交足全部划拨价款及按规定提交完相关资料后10天(公示期限为10日,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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