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4-25 16:36:11
关于印发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扶持政策 暨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农(产)发[2016]1号
各市、县(区)农牧局、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一特三高”现代农业,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意见》(宁政发[2016]2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3月7日
附件
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意见》(宁政发[2016]27号),制定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为目标,围绕“一特三高”现代农业发展,聚焦优质粮食、草畜、蔬菜、枸杞、葡萄“1+4”重点产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努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到2020年,全区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200万亩,总产量保持在370万吨左右;蔬菜面积稳定在200万亩;奶牛存栏80万头,肉牛、肉羊(滩羊)饲养量达到300万头、2000万只;优质饲草料基地1000万亩;适水产业面积80万亩。农业增加值达到310亿元,年均增长4.5%;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4100元,年均增长9%。优质粮食、草畜、蔬菜产业基本实现现代化,奶业率先实现现代化。
二、扶持重点和环节
(一)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用技术推广。关键技术攻关。围绕产业发展技术难点,重点对马铃薯、蔬菜、硒砂瓜连作障碍、节水和水肥一体化、养殖场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等生产技术,由产业技术服务组集中开展攻关,每年启动实施10个重大专项,力争每年突破1-2项。实用技术推广。围绕产业发展技术重点,筛选确定成熟实用技术,面向全区各特色产业技术服务组、农技推广单位、科研院校,公开招标,合同管理,在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和产业集中区进行示范推广。
(二)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应用。继续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购置补贴方式。对TMR全混合日粮机、马铃薯种植收获机械、葡萄埋藤机械、农田深松机械、植保机械等农业生产急需机械,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自治区再累加补贴20%。加大对蔬菜移栽收获机械、柠条收割加工机械、地膜回收机械、水体改良设备等专用机械引进、研发工作力度。
(三)加大农机农艺融合。以农机整合农艺,集成和融合优新品种、实用技术等,推进农机农艺一体化。每年建设优质粮食、草畜、蔬菜等产业农机农艺融合示范园区30个,每个补贴20万元。
(四)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创办专业服务组织,大力发展以农资供应、测土配肥、统防统治、冷配改良、疫病防治、技术培训等为重点的专业化、综合性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营市场化的要求,建设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公司,达到建设标准的作业公司,每个一次性补贴机械库棚建设资金25万元。
(五)推进农产品全程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大农业投入品在线化管理,支持农资店配置光电扫码仪、制码器等,对农业投入品开展登记、注册、在线化管理,每年扶持1300个农资店,每个一次性补贴1万元,三年实现全区全覆盖。加大产地检测,在全区27个检测中心集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保障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自治区补助检测费用。加强质量安全追溯,补贴印制、使用“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二维码,录入农产品生产、监测、加工、收购、销售等信息,实现全程可追溯。
(六)促进休闲农业发展。制定自治区休闲农业示范创建办法,依托特色优势产业,开展休闲农业示范创建,挖掘农业文化内涵,丰富农业产品、农事景观,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创建达标的自治区示范休闲农庄一次性补贴20万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
(七)强化农业信息服务。构建区、市、县、乡、村农业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在全区22个县、市(区)建设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向乡、村延伸,为农民提供政策、市场、科技、价格、保险、电子商务等生产生活信息服务。每年每县安排资金30万元。
(八)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在畜禽、蔬菜、水产标准化示范场,配套完善农业物联网技术。设施农业配套推广水肥精准管理、环境自动调控、病虫害智能监测预警等物联网技术;奶牛、肉牛规模养殖场配套推广发情监测、疾病自动诊断、饲料精准投放等物联网技术;渔业配套推广水温、酸碱度、溶解氧、光照、盐度等水质信息智能监测调整物联网技术。对达到建设标准的给予补贴,奶牛、肉牛示范基地每个一次性补贴30—50万元,其他每个一次性补贴10-30万元。
(九)支持特色优质农产品走出去。对自治区统一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销会,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补贴。统一组织开展宁夏大米、清真牛羊肉、乳制品、蔬菜、马铃薯等特色优质农产品宣传。
(十)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技队伍建设。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每年培训职业农民5000人;继续实施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提升农技推广服务能力。在特色产业集中区、示范园区、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农民田间学校,培育一批既懂理论、又懂操作的乡土人才,每年建设20个,对培训效果明显的,每个一次性补贴20万元。
(十一)支持优质粮食产业发展
1、提升耕地质量,以银北百万亩盐碱地改良为重点,推广作物秸秆粉碎深翻还田、机械深松100万亩,每亩补贴作业费40元。
2、提高山区冬小麦良种化水平。试点开展冬小麦供种补贴,取得成效后在中南部地区推广。
3、调整优化耕作制度,提高复种指数,促进种养结合,从2016年起,对种植冬牧70等优质牧草规模5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150元。2019年后不再补贴。
4、推广马铃薯脱毒种薯“农户自繁自用,企业繁育对外供种”模式。政府每年采购原原种5000万粒,按种植面积,免费向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发放,技术部门指导繁育种薯,实现自繁自用,提高一级种薯覆盖率。支持有资质的种薯企业建设种薯生产基地,对企业建设原种生产基地,每粒补贴0.2元;对企业建设一级种薯生产基地,每年10万亩,每亩补贴100元。对集中连片开展夏波蒂、大西洋、布尔班克等马铃薯主食化专用品种示范推广的种植基地给予补贴,每年4万亩,每亩补贴300元。
(十二)支持草畜产业发展
1、奶产业。鼓励年收购我区鲜奶10万吨以上的乳品加工企业扩大生鲜乳收购,对与奶牛养殖场(户)建立企农利益联结机制,日新增收购鲜奶200吨以上,每吨补贴100元。鼓励新投产的乳品加工企业扩大生鲜乳收购,日收购鲜奶200吨以上,每吨补贴100元;支持存栏成年母牛10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企业,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验收达标的,按照成年母牛实际存栏量,每头一次性补贴500元;支持奶业加工企业拓展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按销售税票核算,每生产销售1吨婴幼儿配方奶粉补贴1000元。
2、清真牛羊肉产业。实施肉牛良种补贴,每冷配1头肉牛,补贴冻精、液氮等20元;加快基础母牛扩繁,对饲养基础母牛3头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和养殖户,每繁育1头犊牛一次性补贴500元;支持滩羊主产区开展滩羊繁育和保护利用,鼓励滩羊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合作组织创建滩羊品牌,抱团开拓高端市场。
3、饲草料加工利用。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和种养殖户开展优质牧草加工利用,青贮苜蓿、冬牧70、燕麦等优质牧草,中南部地区50吨以上、引黄灌区100吨以上,每吨补贴100元;收储作物秸秆100吨以上,每吨补贴100元;中南部地区机械化收割苜蓿5000亩以上,每亩补贴作业费30元。
4、疫病防控。强化动物跨省调运监管,支持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建设,配置移动办公、快速检测等设备,全区10个指定通道,每个一次性补贴30万元;每个县、市(区)建设1个病死动物掩埋场,配备挖掘、掩埋、消毒等设备,每个一次性补贴50万元。
(十三)支持蔬菜产业发展
1、支持新建蔬菜生产设施。对新建全钢架日光温室每亩一次性补贴5000元;新建单棚净生产面积达到1.2亩以上的全钢架大拱棚(跨度10米以上,高度3.5米以上),每亩一次性补贴5000元;新建拱棚每亩一次性补贴2000元。
2、支持永久性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借鉴供港、供粤蔬菜生产、销售模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内供与外销相结合的永久性蔬菜生产基地,自治区制定永久性蔬菜基地建设标准,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产业化经营,冷链体系、质量追溯等达到规范标准的,每个一次性补贴50万元。
3、支持推广秸秆生物反应堆等提质增效技术,每年示范推广1万亩,每亩一次性补贴500元。支持精准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推广,日光温室示范点面积不低于50亩,露地蔬菜生产基地面积不低于200亩,达到建设标准的,每个示范点一次性补贴30万元。
(十四)支持地方特色板块产业发展
按照自治区与市、县(区)分工协作推进产业发展的要求,自治区主抓 “1+4”产业,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主导产业提质增效。各市、县(区)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大力发展“一县一业”,抓好地方特色板块产业良种良法推广、精深加工、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在全区形成主业突出、多业并举、各具特色的农业产业发展新格局。适水产业由银川市、石嘴山市主抓,小杂粮、油料由固原市主抓, 硒砂瓜由中卫市主抓,生猪由中宁县、青铜峡市、沙坡头区、灵武市、隆德县主抓,农作物制种由青铜峡市、平罗县、永宁县、贺兰县主抓,中药材产业由盐池县、隆德县、同心县、海原县主抓。扶持资金由自治区切块下达各市、县(区),由市、县(区)自主决定扶持方式和扶持环节。
三、扶持方式
(一)直接补贴
对本实施办法第三部分支持重点和环节的14个方面,均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予以扶持。
(二)贷款担保
对从事优质粮食、草畜、蔬菜产业的涉农企业,贷款用于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和市场开拓等关键环节,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推荐后给予贷款担保扶持。具体按照《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三)贷款风险补偿
对从事优质粮食、草畜、蔬菜产业生产经营,经农业主管部门推荐,银行不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直接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的用于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贷款逾期后,经按法定程序清偿仍不能追偿所形成的贷款损失,由县、市(区)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定,给予相应补偿。具体按照《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四)贷款贴息
1、对从事优质粮食、草畜、蔬菜产业生产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贷款用于购置粮食烘干、大型植保、冷链贮运机械及开展工厂化蔬菜或水稻育苗、建设标准化种养基地、引进国外安格斯母牛等关键环节;涉农企业贷款用于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及开展订单农业、承贷承还,建立企农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等关键环节,经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贷款贴息。
2、对适度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经营土地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到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及托管土地或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及从事适度规模养殖的家庭牧场,养殖肉牛40头、肉羊200只以上,贷款用于农业生产、流通、加工、销售等环节,经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贷款贴息。
3、对农业综合服务站等社会化服务组织,贷款开展农资供应、测土配肥、统防统治、冷配改良、疫病防治、农机作业、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等关键环节,种植业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肉牛冷配改良2000头以上,统一开展动物疫病防治10000个羊单位以上,经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贷款贴息。
各类经营主体贴息按照《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五)实物租赁
支持测土配方施肥。由政府购买测土配方配肥机,配发给农业综合服务站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协议,开展测土配方配肥社会化服务。
四、项目申报、验收条件
(一)关键技术攻关和实用技术推广
1、技术攻关。由农牧厅确定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专题,择优确定技术服务组,签订合同,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攻关。依据任务合同书考核验收,对完成项目任务的,给予以奖代补。对“两组一会”,依据《宁夏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根据协会和技术服务组服务企业、示范基地的任务量、成效和年度考核结果,安排工作经费。
2、适用技术推广。由农牧厅筛选确定成熟实用技术,面向全区各特色产业技术服务组、农技推广单位、科研院校,公开招标,合同管理,对推广成效明显、完成项目任务的,给予以奖代补。
(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应用
1、农机购置补贴及部分机械累加补贴。按照年度《宁夏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验收。
2、农业专用机械引进、研发。由农牧厅每年制定农业专用机械引进、研发方案,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并验收。
(三)农机农艺融合
对农机农艺融合示范园区,依据《宁夏农机化生产示范园区考评验收办法》组织实施并验收。
(四)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
对建设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公司,依据《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综合服务组织的意见》(宁农(种)发[2015]10号)和《宁夏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建设规范》组织实施并验收。
(五)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1、农资经营店投入品在线管理。农资经营店须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的农资商品必须是国家许可生产的合格商品,无销售过期、变质、“三无”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资商品等现象;所销售农资必须全部录入信息系统,实现在线管理。
2、市、县(区)产地检测补贴。按照市县农产品检测量,市级检测中心每年补助20-60万元,县级检测站每年补助10-50万元。验收主要查验检测量、耗材、试剂采购合同、凭据等情况。
3、质量安全追溯。在农业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等统一设计印制“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二维码,录入产品生产、加工、检测、收购、销售等信息,实现农产品全程可追溯。验收主要查验二维码采购合同、凭据及二维码使用情况。
(六)休闲农业
农牧厅制定《休闲农业示范创建办法》,各地依托特色优势产业,组织开展休闲农业示范创建,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创建达标的休闲农庄以奖代补。按照创建办法组织实施并验收。已享受自治区旅游局奖补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七)农业信息服务
农牧厅制定《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由22个县、市(区)农牧局组织实施,实现有场所、有人员、有设备、有宽带、有网页、有持续运营能力“六有”基本条件,能够正常为农民提供政策、市场、科技、价格、保险、电子商务等生产生活信息服务。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验收。
(八)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
农牧厅制定《农业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在设施农业基地、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水产健康养殖场配套推广农业物联网技术。设施农业基地面积达到200亩以上,配套推广水肥精准管理、环境自动调控、病虫害智能监测预警等物联网技术;奶牛、肉牛养殖场规模达到1000头、500头以上,配套推广奶牛发情监测、疾病自动诊断、饲料精准投放等物联网技术;水产养殖场面积达到100亩以上,配套推广水温、酸碱度、溶解氧、光照、盐度等水质信息智能监测调整等物联网技术。依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验收。
(九)支持特色优质农产品走出去
1、自治区统一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会,依据展会组织单位收费标准,对展位费全部予以补贴。
2、开展我区特色优质农产品集中宣传。自治区统一组织在国内主流媒体或机场、火车站等平面媒体,集中开展宁夏大米、清真牛羊肉、乳制品、宁夏蔬菜、马铃薯等特色优质农产品宣传。
(十)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技队伍建设
1、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22号)组织实施,培训对象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大学生农村创业者等,年培训时间累计10天,每天不少于3小时。理论培训不少于4天,实际操作不少于6天。培训机构公开招标,实施第三方监管和动态管理。
2、对建设农民田间学校。按照《宁夏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组织实施并验收。
(十一)支持优质粮食产业发展
1、秸秆粉碎翻压还田及机械深松。农牧厅制定作业标准,由县、市(区)农牧部门公开招标,确定农业综合服务站、农机作业公司、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实施主体,签订作业合同。深松整地机械必须安装GPS深松监控系统,准确核定作业面积,深松作业要打破犁地层,深度达到30公分以上。完成作业任务,核实作业面积和作业效果后予以补贴。
2、山区冬小麦供种试点。中南部各县、(区)农牧局确定示范乡镇,核算补贴价格,组织进行供种招标、采购、发放;参与招标的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生产能力达到200吨以上,具有县级以上行政机构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管理部门对小麦种子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取消补贴资格。验收主要查验招标采购资料、企业资质、发放名册等。
3、冬牧70等示范推广。冬牧70等种植必须集中连片500亩以上。收获前实地核实种植面积、种植管理等情况后予以补贴。
4、马铃薯种薯繁育及主食化专用品种示范推广。
(1)种薯繁育。由各县、市(区)农牧部门每年年初向自治区农牧厅提出原原种分品种采购计划,各地自行组织招标,与有生产资质的原原种繁育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采购原原种。对农户繁育原种使用原原种的,按种植面积,由县、市(区)农牧部门免费向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发放。企业繁育原种的,由县、市(区)农牧部门与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在企业购买原原种的基数上,按照1:1比例配发,企业原种生产基地面积须达到1000亩以上。扩繁一级种薯的,生产基地面积须达到2000亩以上。验收时查验招标采购资料、企业资质、农户发放名册,实地核查种植面积。
(2)主食化专用品种示范推广。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等为主,集中连片种植夏波蒂、大西洋、布尔班克等主食化专业品种500亩以上。实地查验种植面积合格后予以补贴。
(十二)支持草畜产业发展
1、奶产业
(1)乳品加工企业扩大生鲜乳收购。对年收购我区鲜奶10万吨以上的企业和新投产的乳品加工企业,与养殖场(户)签订生鲜乳收购合同,日均新增收购鲜奶200吨以上给予补贴。验收主要查验乳品加工企业年收购量、生鲜乳收购合同、收奶凭证、银行支付奶款凭据等,核算新增收购量,兑现补贴资金。
(2)粪污资源化利用。养殖成年母牛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粪污经过沼气处理或氧化塘处理后的肥水浇灌农田或草地,过剩废弃物生产有机肥,通过粪便和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实现农牧结合、循环发展和粪便污水“零”排放。验收主要核查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和粪污综合利用情况、核定养殖场成年母牛实际饲养量后予以补贴。
(3)拓展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按照销售台账、税票等,核查乳品加工企业实际年加工销售量后予以补贴。
2、清真牛羊肉产业
(1)肉牛良种补贴。按照《国家肉牛良种补贴项目宁夏项目区实施方案》实施,肉牛冻精,每头牛补贴10元(2支冻精),由自治区农牧厅统一采购;液氮,每头牛补贴10元,由各县、市(区)农牧局负责采购,定期运送到冷配改良点。验收主要查验购买和发放冻精、液氮的票据、记录,抽查冷配改良点配种记录。
(2)加快基础母牛扩繁。由县(市、区)农牧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饲养基础母牛3头以上的养殖户(场),基础母牛逐头建档立卡,录入良种肉牛管理系统,及时记录更新配种、产犊等相关信息,实行在线管理。验收时实地核查繁育犊牛数量。
(3) 滩羊繁育和保护利用。由滩羊主产县、市(区)农牧部门制定奖补办法,统一组织实施,重点对滩羊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合作组织创建滩羊品牌,抱团开拓高端市场等予以补贴。
3、饲草料加工利用
(1)优质牧草青贮。对各类经营主体青贮苜蓿、冬牧70、燕麦等优质牧草,中南部地区达到50吨以上、引黄灌区达到100吨以上的予以补贴。验收时实地查验青贮数量。
(2)收储作物秸秆。对各类经营主体收储作物秸秆100吨以上的予以补贴,验收时实地查验收储数量。
(3)中南部地区机械化收割苜蓿。对各类经营主体组建牧草机收服务队,与农户签订收割协议、合同,收割苜蓿5000亩以上的予以补贴。验收时实地查验协议、合同、收割数量等。
4、疫病防控
(1)强化动物跨省调运监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建设规划和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20号),由相关县、市(区)农牧部门组织实施,建设隔离场、消毒场、配置移动办公、快速检测、监督执法、消毒等设施设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办发[2014]220号文件验收。
(2)病死动物掩埋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办发[2014]220号)规定,掩埋场年处理大型动物200头、中型动物500头(只)、小型动物10万只以上,配备全封闭运输工具、挖掘、掩埋、消毒等设施设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办发[2014]220号文件验收。
(十三)蔬菜产业
1、新建蔬菜生产设施。对各类经营主体新建设施农业,达到宁夏二代节能日光温室和拱棚建设相关标准的予以补贴。验收时实地验收建设面积和建设标准。
2、永久性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按照《宁夏永久性蔬菜生产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生产基地具备“五有六统一”标准(有生产规模、有生产经营组织、有生产技术规程、有标准装备配置、有冷链设施,统一种植品种、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机械化作业、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商品化处理、统一产品营销),设施生产基地500亩以上(净生产面积150亩以上),配套卷帘机、保温被等;露地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配套喷滴灌等设施。生产基地有田间预冷设备或冷藏运输车等。生产经营连续稳定,涉及土地流转的流转年限不低于10年。验收时实地验收建设标准、建设面积,验收合格的予以奖补,已经享受过补贴的基地,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3、提质增效新技术推广。农牧厅按照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实施方案。推广秸秆生物反应堆等技术,菌种、秸秆使用及农艺措施符合技术操作规范。精准水肥一体化技术在日光温室实施面积不低于50亩,在露地蔬菜生产基地实施面积不低于200亩。由各县、市(区)农牧部门以园区为单位,整体推进,统一采购菌种、水肥一体化设备等,统一安装配置到实施主体。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并验收。推广精准水肥一体化技术已经享受过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十四)支持地方特色板块产业发展
适水产业、小杂粮、油料、硒砂瓜、生猪、农作物制种、中药材等地方特色板块产业,由各主抓市、县(区)制定年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科技厅依据实施方案,适时开展项目督查。
(十五)贷款担保
按照自治区《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贷款主体必须是从事优质粮食、草畜、蔬菜产业的涉农企业,贷款用于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和市场开拓等关键环节,经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给予贷款担保扶持。
(十六)贷款风险补偿
按照自治区《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风险补偿主体必须是从事优质粮食、草畜、蔬菜产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用于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贷款逾期后,经按法定程序清偿仍不能追偿所形成的贷款损失,由县、市(区)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定,给予相应补偿。
(十七)贷款贴息
按照自治区《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1、从事“1+4”产业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贷款用于购置粮食烘干、大型植保、冷链贮运机械及开展工厂化蔬菜或水稻育苗、建设标准化种养基地、引进国外安格斯母牛等关键环节;从事“1+4”产业的涉农企业贷款用于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及开展订单农业、承贷承还,建立企农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等关键环节,经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贷款贴息。
2、适度规模经营贴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当年流转土地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到15倍,与农户签订正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5年以上,积极履行合同规定,未拖欠农民土地流转费;托管土地或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面积达到500亩以上,与农户签订正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5年以上,积极履行合同规定,未拖欠农民土地入股收益;及从事适度规模养殖的家庭牧场,养殖肉牛40头、肉羊200只以上,贷款用于农业生产、流通、加工、销售等环节,经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贷款贴息。
3、社会化服务组织贴息。服务“1+4”产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贷款用于农资供应、测土配肥、统防统治、冷配改良、疫病防治、农机作业、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等社会化服务,种植业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肉牛冷配改良2000头以上,统一开展动物疫病防治10000个羊单位以上,经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贷款贴息。
(十八)实物租赁
支持测土配方配肥。由县、市(区)农牧部门提出实物租赁计划,自治区安排资金,县、市(区)政府统一采购测土配方配肥机,与农业综合服务站等社会化经营主体签订租赁合同,交经营主体无偿使用,供销社监管。经营主体年测土配肥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租赁设备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需经农牧、供销部门同意,处置的资产交还当地财政部门,延续到下一年度实物租赁资金中使用。
五、项目申报、验收程序
(一)资金切块到县项目
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全程可追溯体系建设、农业信息服务、优质粮食产业、草畜产业、蔬菜产业、地方特色板块产业及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实物租赁等项目,自治区每年根据各县、市(区)年度计划,将项目资金、任务切块下达到县。各类经营主体等在当地农牧部门申报,农牧部门分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全面组织验收,验收结果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各县、市(区)对验收合格项目及时兑付项目资金。项目公示情况、工作总结报告和验收报告分别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适时督查、抽验或组织第三方开展项目评估督导。
(二)申报制项目
关键技术攻关和适用技术推广、农业机械引进研发、农机农艺融合、农机作业服务公司、休闲农业示范创建、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农民田间学校建设、特色优质农产品走出去、奶业企业粪污资源化利用、动物疫病防控等项目,由各类经营主体等在县级农牧部门申报,由农牧部门集中初审汇总后,报自治区农牧厅研究确定。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实施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农牧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各县、市(区)组织自查自验。自治区农牧厅在县、市(区)自查自验的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查验收。项目验收结果在农牧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各县、市(区)对验收合格项目兑付项目资金。
六、项目资金管理
(一)严格项目计划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意见》(宁政发[2016] 27号),下达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县、市(区)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项目。项目申报要公开,鼓励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积极申报;到户补贴资金要向脱贫销号村、少生快富户倾斜。项目资金兑付要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各县、市(区)严格按照政策实施项目,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于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得延误。如发现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国务院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427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第69号令)和自治区《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宁党办〔2006〕5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三)加强项目绩效评估。农牧厅组织市、县(区)农牧部门和有关专家,围绕提高农业项目质量和效益,开展农业项目绩效考核和评估,及时掌握政策落实、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客观评价项目实施成效,及时查找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成效。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四)建立项目档案管理。所有项目均要建立基础档案,各县、市(区)要将项目申报书、项目确认评审意见、检查验收报告等资料建档归类,详细记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采购物品发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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