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4-21 17:31:06
由于前述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法律问题,所以对农民利益的保护问题,也必须是上到立法的顶层设计、低到权益维护的全方位保护布局问题。
任何利益都应当在立法上得到定位,并且设定出保护的法律措施。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利益,虽然得到了立法的定位,但是定位还不甚科学,根据定位所设计的权利保护措施也有完善之必要和余地。
立法上所谓的定位不甚科学,是指虽然界定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权利属于所有权,系完整的物权,但是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存在对其使用用途进行严格限制的必要,根据立法公平和公正的理念,民事权利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受到限制,必须贯彻法定程序和合理补偿的原则。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对广大不特定公民物权的根本性调整,需要对国库资产进行永久性调整,依据《立法法》,应当由法律来设定条件和公开的程序。我国目前的程序是以规章为主的制度体系,带有很强的行政随意性,并没有履行法定立法程序,这是应当尽快完善的。
对农民集体的这种利益保护,主要应当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顶层设计,即表现为立法问题;【本文作者:山东吴金利律师事务所(青岛)053283932393】第二个层面为严格执行法律规章和政策,切实依法办事,让被征地农民切实感受到土地所有权的安全感,即不该征收的土地,不能被征收,依法必须要征收的土地,农民能够充分行使权利人的权利,能够最大、公平、合理地得到土地征收的对价,不会因为土地被征收而丧失保证生活水准不降低的物质保障。
(一)、关于农地征收的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对农民最基本的保护。
自立法保护动因而言,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国家的基础,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短板。“三农问题”最重要的是农民利益的保障问题,而农民利益保障的问题,眼下最最突出的是农地征收的条件、程序、定价和补偿等问题。这不仅涉及到农民的根本利益,还涉及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国家的长治久安。
从法律技术层面分析,征收农地,涉及到两种所有制的转换和交易,而这个问题是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权法两个高级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设定问题。征收农地涉及到被征地农民群体的生存和出路问题,而这个问题涉及到农民的根本利益甚至几代人的根本利益,这个角度看,这个问题也应当是法律来解决的问题。这么重要的问题,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和行为要求来看,是必须要通过立法来进行的。
我们国家对征收农地问题,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规定,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上虽然有原则的规定,但并没有给土地征收问题设定科学合理且细致有效的条件和程序。而这些保证征收合法正当进行的条件和程序,也应当都是法律规定的事情,但是,我们现在没有这样的立法。【本文作者:山东吴金利律师事务所(青岛)053283932393】虽然国务院颁布了一些规定,但是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那应当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还停留于政策层面。将本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长期由政策来调整,是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的。因为政策的产生更多地是代表并体现了行政管理者的意志甚至利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意志,则很难得以充分体现,因为公民们对这种政策没有或者几乎没有至少现在没有有效的否决机制。
实践证明这个问题仅仅通过政策来调整是小马拉大车,后遗症多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涉及农地征收的问题,应当通过国家层面的专门的立法来解决。所以,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尤其是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能够调研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限于本文的逻辑设计,此问题不展开论述。
(二)、对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政保护
行政机关行政的中心任务是为公民服务。占国家人口多数的农民是行政服务的重要对象。行政过程中,充分尊重、考虑和不侵害农民的利益是行政的基本准则。在征收制度尚不完善的现在,涉及到征收农民土地的问题,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应当坚决遵守,没有规定的,或者规定错误的,应当的及时完善规章和政策。要特别重视征收的程序问题,以公开、公正、公平的行政理念和行为,贯彻征收行为的始终。国务院在总结征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征收的行政程序法规,【本文作者:山东吴金利律师事务所(青岛)053283932393】弥补立法不足导致的征收程序不统一、混乱、和随意性强的严重不足,紧急杜绝农民利益频频被非法侵害的现象发生。
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坚决贯彻中央依法行政的指令,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乱作为,法有明文规定不懈怠的行政执法底线。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保障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得到切实的执行,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对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存在构成刑事犯罪可能的,侦查机关应当积极接受农民或者农业组织的投诉和上访,应当积极、主动进行侦查,严格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而对另一部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在被侵害的农民或者农业组织依法法律和事实确定维权的性质和方向后,【本文作者:山东吴金利律师事务所(青岛)053283932393】审判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严格地执行法律程序,准确地领会实体法律、审慎、科学地认定事实、刚正不阿而公平地对待各当事人、公正地解决纠纷。当然在处理行政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地位和实力的悬殊是现实的,限于实际,让审判机关在每一个案件中保持中立和公正,还是非常艰难的,这仍然需要全体公民和立法机关共同努力,彻底为审判机关创造敢于、乐于做出公正判决的环境,实现审判机关在每个案件中保持中立和公正的司法梦想(这个问题不是本文的逻辑内容,故不宜展开论述)。
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追究违法、保护人民利益方面恪尽职守,不能缺位越位。
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具有维护法律公正实施的天性。律师既有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职责,也有维护行政相对人或者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职责,当然这以相关主体的委托为前提。缺乏法律基本知识的广大被征地或者潜在被征地农民,应当充分利用身边律师的资源,寻求他们的帮助,明白自己的权利有哪些,哪些权利被侵害,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如果将所有的因为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发生的纠纷,都引入司法途径解决,而司法又能公正解决,则将是农民之福,法治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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