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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重复发包、一林二包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2016-04-21 11:13:02

农村林地承包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由于农村土地承包行为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003年分别颁布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更进一步专门针对农村土地承包行为进行规范处理。下面我们就主要围绕该司法解释,对村集体一林二包的法律责任做一分析。 

1、林二包中所涉及的林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一林二包”, 就是发包人将同一片林地先后发包给两个不同的承包人。山林重复发包合同效力纠纷一般涉及两份合同,即原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原承包合同”),发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包合同(以下简称“重复发包合同”)。 

依据承包对象的不同可将林地承包方式分为两类,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中,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承包方的,为家庭承包;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为承包方的,属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司法实践中,山林重复发包的合同效力纠纷多数发生在其他方式的承包过程中。 

2、一林二包所涉及承包合同的效力。 

(1)原承包合同为其他方式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有效, 重复发包合同不当然无效。 

国家对土地的承包流转由以前的严格限制走向了鼓励流转以尽量促进土地潜力开发的道路,导致大量的投资者进入农村市场, 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承包手续经营林地。如果承包者已经完整地履行了承包手续,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其重复发包的合同应当是有效的。是否能优先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利,视其是否履行了登记手续而定。 

首先,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否认重复发包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 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即是承认原承包合同和重复发包合同皆可同时有效,同时该条更进一步明确了登记在先可以优先的原则。 

其次,从林地承包合同本身的性质来看,后签订的合同亦可认定为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已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为物权中的一种。从物权本身的性质来说,同一物权可以设置多个债权。是否能够履行是违约问题而非合同效力问题。 两份合同的承包者皆可主张自身承包合同有效亦可主张自身对林地拥有承包经营权。在“一林二包”的两个承包合同均有效且均主张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则先办理登记手续的承包者应取得林地的使用权利及地上林木的相应权利,但发包人与第二手承包人恶意串通的除外。未能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承担。在此处的处理类似于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一房二卖”的处理方式。 

再次,重复发包侵犯原承包人利益不是承包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同法中对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有明确规定。司法判例中认定重复发包合同无效的理由一般为“发包人在明知林地已发包的情况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合同,侵害了原承包人的合法承包权,损害了原承包人的利益,故认定重复发包合同无效。”但第三人在作为外来承包者的情况下,往往对林地以往的发包历史不甚了解,在其已尽到一般当事人的审慎义务下应当将其确认为善意第三人。在发包人与第三人并未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以《合同法》第52条之情形来适用显属不当。 

(2)原承包合同为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应属无效。 

土地不仅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此点为国家一系列政策最重要的出发点之一。正是基于此种社会保障的性质,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调整,应持一种审慎的态度,对其调整应严格依据程序进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在此情况下推定第三人对于林地已发包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更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基于这一点,重复承包的第三人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此点在现行的司法解释中得到了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作出明确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一林二包的民事法律后果。 

(1)对于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个承包人都有权要求村集体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林地的开发。而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村集体应对承包者履行交付义务,而对其他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无效合同的善意承包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村集体承担已投入资金损失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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