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2016-04-14 10:45:29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15〕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会议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以人为核心的昆明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政策,合理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立足实际,规范有序推进。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市综合承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按照“分类引导、有序推进”的原则,科学合理设定迁移条件,优先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存量,不断完善配套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政策。合理确定主城区的落户条件,全面放宽除主城区、东川区外昆明市县城建成区、建制镇的落户条件,探索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的落户政策。(主城区包含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下同)。
——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愿迁移意愿,切实保障居民基本权益。
——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以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相适应为立足点,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滇池流域人口规模,全面放开安宁市、嵩明县落户条件,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有序引导主城区人口流动,推动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协调发展,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全面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合理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昆明落户创业,基本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努力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到2020年,昆明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 6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3%左右。
二、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分类制定滇池流域落户条件
1.合理确定四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落户政策。在昆明市四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以申请落户;在昆明市四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城乡)社会保险满2年的,可以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2.合理调整呈贡区落户政策。在昆明市呈贡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以申请落户;在昆明市呈贡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城乡)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以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3. 适度调整晋宁县落户政策。在晋宁县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稳定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
4.探索建立主城区积分落户制度。在昆明市主城区建立以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缴纳城镇(城乡)社会保险、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在昆居住年限为基本条件;以个人的年龄、学历、技能情况为主要指标;以个人对昆明贡献和守法诚信为评价标准的积分落户制度。从2015年起,先行在西山区、呈贡区开展试点工作,条件成熟后在主城区全面制定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五)放开安宁市、嵩明县落户条件
1.在安宁市、嵩明县城镇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生活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居住在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在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下同)。
2.企业需要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含租赁)、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
3.在安宁市、嵩明县创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含租赁)或人才集体户落户。取得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可以为该企业法人及其直系亲属和该企业员工申请落户。
4.愿意参与安宁市、嵩明县经济建设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落户地址,先落户后择业;也可以将户口落入人才集体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随迁。
5. 具有教师资格且愿意到安宁市、嵩明县参与发展教育事业的人员,可以先落户后择业,将本人户口落入人才集体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随迁。
(六)放宽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城镇落户条件
1.在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城镇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生活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需满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2.实际居住在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报落户时,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
3.企业需要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与企业签订连续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本人可以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含租赁)、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
4.在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城镇创业的,本人可以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人才集体户落户;取得营业执照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含租赁)或人才集体户落户。
(七)控制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的东川区落户条件。在东川区城镇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
(八)放宽主城区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1.具有博士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落户地址,先落户后择业,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随迁。
2.具有硕士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落实工作岗位后,户口可以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
3.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户口可以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
4.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岗位将户口迁入省教育厅大中专就业服务中心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三年内落实工作岗位后,可以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三年后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户口应当迁往生源地落户。
(九)全面放开主城区迁往其他县(市)、区落户条件
1.主城四区(含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户籍人口在呈贡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的,可以将整户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2.主城区户籍人口在主城区以外县(市)、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可以将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3.因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辞职、毕业回原籍等情况,由主城区迁往其他县(市)、区的,可以在原户籍地、父母所在地落户,也可以投靠亲属落户。
(十)放宽新生婴儿落户条件。新生婴儿应当申报出生登记,其父(母)亲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到婴儿父(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十一)制定企业职工转移人员和转聘特岗教师落户条件
1.驻昆央企、省属企业及国有企业职工转移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登记备案后,可以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
2.转聘的特岗教师,可以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
(十二)明确驻昆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落户条件。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在昆设立的常驻办事机构、中央驻昆机构、省级驻昆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在昆设立的常驻办事机构,可以按照机构人员编制,将工作人员户口迁入专设驻昆办事机构集体户落户。
(十三)放宽现役军人家属落户条件
1.现役军人在昆明市县(市)、区城镇购买合法稳定住所的,其实际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
2.现役军人在昆明市县(市)、区城镇(主城区除外)购买部队军产房(含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其实际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申请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3.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主城区除外)投靠落户。
4.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所生子女在地方人员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十四)放宽投靠政策,解决人户分离问题
1.昆明市户籍人口购买市、县、区(含县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含配偶父母)的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
2.昆明市主城区户籍人口租住在市、县、区(含县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将整户户口迁入公共租赁住房落户。
3.主城区以外的昆明市户籍人口租住在市、县、区(含县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将整户户口迁入公共租赁住房落户(主城区除外)。
4.承租人如发生户口迁移,经户口移入地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优抚待遇。租住在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退出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落户。
(十五)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1.形成事实收养的,凭民政部门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明、公证机构依法办理的收养公证或依法办理的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可以在收养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落户。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公证的,按无户口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过DNA比对,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排除被拐卖)的,可以在收养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2.在公办福利机构内供养三年以上的人员,经公安部门核实后确无户籍信息的,供养人员可以在其福利机构所在地登记户口。
3.因出走多年、婚迁、外出打工、户口注销、被拐卖等长期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登记户口。
4.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自发移民,在当地取得合法的生产、生活资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给予登记户口。
(十六)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以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
三、 创新人口管理
(十七)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的具体规定,以及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总体方案的时间安排,进一步健全我市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八)深化居住证制度。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居住证制度,并以昆明市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不断扩充居住证持有人所能享受的公共服务范围,确保居住证持有人能够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援助、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对随迁子女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权益的要求。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昆明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四、 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九)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收益分配权,保障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十)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继续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二十一)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县(区)两级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进一步增加人口流入地财政转移支付,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二十二)推进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建立在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机制,切实保障在区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时期已办理“农转城”人员的权益,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 工作要求
(二十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服务新昆明建设,推动 “一带一路”战略的有力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户籍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把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改革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四)制定政策,整体推进。要在云南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下,从我市市情实际出发,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市委农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卫计委、市法制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职能分工,以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同步制定、完善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地方性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加强沟通协调和督查指导。
(二十五)正确宣传,加强引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深入宣传,全面阐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可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意见框架范围内,结合现代新昆明和滇中产业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补充的意见、建议,共同推进我市户籍政策日趋规范和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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