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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38号)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2016-03-29 10:04:3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2013〕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关键是要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优做好农产品品牌,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示范区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现代流通,不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增强龙头企业竞争力和带动力,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现就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

1.各级财政建立扶持农业产业化投入增长机制。随财力增长,逐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

2.整合用好省级有关部门资金。整合涉农资金,重点是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扶贫贴息等专项资金,集中扶持龙头企业。根据农业产业化年度发展目标,结合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划,按照“统一协调,集中投入,渠道、用途和管理主体不变”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提出资金支持方向,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区,下同),主要以项目贴息方式统筹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省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3.加大对大型骨干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加强分类指导,扶优扶强。对主导产业中规模较大、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省、市、县给予当年新上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补助。省对龙头企业连续两年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新建农产品加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贴息补助;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的龙头企业,经省主导产业牵头部门、省统计局和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给予奖励,相关贴息补助和奖励资金从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统筹考虑。市、县对本地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销售收入较大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4.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生产基地。支持龙头企业采取订单、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与农户形成紧密型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龙头企业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设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原料生产基地的,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土地治理、农田水利等相关扶持项目。

5.建立对龙头企业扶持的基金投入机制。积极利用国家级农业产业基金,探索建立我省农业产业化投资发展基金,对农业产业化主导产业排头兵和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6.大力培育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支持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自主开展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型龙头企业,给予优先申报承担国家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支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倾斜支持农业科技型和农业高新技术龙头企业。对龙头企业开发和应用物联网技术项目,从省级物联网专项资金中择优给予补助。

7.鼓励龙头企业开拓农产品市场。对积极参与省政府举办、参加的重大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并且支持力度大、品牌宣传贡献大的龙头企业,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对新建大型农产品综合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和发展电子商务以及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成效显著的龙头企业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从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统筹考虑。

二、优化金融服务

8.加大龙头企业贷款等金融产品支持。加强龙头企业诚信建设,优化银企合作环境。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对龙头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徽商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等商业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将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开发适合的贷款品种,降低准入门槛,增加贷款投放。对风险可控、综合回报较高的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所需贷款,在授信额度基础上追加贷款投放量,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9.建立完善服务龙头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开展保单、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等抵质押贷款担保,扩大龙头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降低担保费率。对提供省级龙头企业较大规模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统筹考虑给予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支持推广“联保贷款”和“公司+合作社+农户”贷款模式。

10.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倾斜支持正式进入上市辅导程序的上市后备龙头企业。

三、落实税收政策

11.落实龙头企业税收政策。对扶持龙头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凡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依据相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龙头企业引进国家鼓励发展且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农产品加工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经营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龙头企业外购农产品,加工后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解释列入农业产品范围内的,继续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强化品牌建设

12.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创建知名品牌。加大农产品品牌创建支持力度,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龙头企业,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0〕79号)奖励政策的基础上,从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再给予20万元奖励;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安徽名牌的龙头企业的奖励。整合同区域、同类产品的不同品牌,加强区域品牌的宣传和保护,严厉打击假冒品牌行为。

五、鼓励外向发展

13.扶持“招大商、引大资”项目。每年从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补上年度大型招商引资企业。对引进投资总额到位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向型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对在我省投资且在转出地已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直接予以确认。鼓励龙头企业“走出去”投资资源类项目,对承揽过亿美元的大项目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14.鼓励龙头企业“走出去”发展。对龙头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关键零部件每美元奖励0.02元,对龙头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展位费给予60%补贴,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50%补贴,对中小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品牌、标准等发生的费用给予30%奖励。允许民营龙头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自主选择采购方式进口非免关税类机电设备和技术。

六、加强人才建设

15.加强龙头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训。龙头企业引进特殊和紧缺人才,享受当地人才引进待遇。实施人才队伍“双千”计划(千名引智计划、千名企业家培训计划),在享受省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基础上,对引进技术、管理人才和企业家在高等院校高级工商管理班学习的费用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从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统筹考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强化保障措施

16.对龙头企业用地给予支持。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纳入地方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予以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法定标准缴纳。龙头企业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按规定享受土地规费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使用省独立选址和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条件的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复垦整理和滩涂围垦开发,整理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对能带动当地劳动力就业500人以上的加工企业用地,给予保障。

17.对龙头企业用电给予支持。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龙头企业从事现代化、专业化种养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政策。

18.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组织领导。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和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服务。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和主导产业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管;对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调整,优胜劣汰;建立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绩效后评估机制,将评估绩效与下年度项目安排挂钩;按照表彰奖励有关规定,适时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9.强化政策配套。各市、县要参照本意见制定配套的扶持政策,省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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